甲骨卜辞“取”字及殷之“取祭”新探
——兼与彭明瀚先生商榷

2017-07-03 14:55:14曲祯朋
殷都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卜辞甲骨甲骨文

曲祯朋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甲骨卜辞“取”字及殷之“取祭”新探
——兼与彭明瀚先生商榷

曲祯朋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甲骨卜辞中多次出现“取祭”这种祭法,其主要用于祭祀先公先王和祈雨的祭祀中。学者一般将其与传世文献中的“槱祭”联系起来,这一点是正确的。只是对于二者之关系以及“取祭”的具体祭法和特点并没有详细的研究与说明。其实此“取”字乃是积聚之义,“取祭”乃是积薪燃之以祭祀祖先来祈雨之义,这一点在甲骨卜辞和传世文献中皆有印证,而非祭祀战神之羽祭。

祭祀;取;取祭;槱祭;积聚

一、甲骨卜辞“取”字用法及释义

甲骨文中多处出现“取”字,总的来说,大致有三种用法,其一,取+物名(多为动物);其二,取+地名(或国名、邦名);其三,取+先王名(或神名),当为祭名。另外,“取”字也有一些特殊的用法。其例皆列于下:

1.取+物名(动物、物品、人)

彭明瀚先生指出:“商王朝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分封了许多侯伯,他们均有随王出征、定期纳贡等拱卫王室的义务。”[1](P9)所以“取+物”表示向诸侯等征收贡物,正如《孔府家语·正记》云:“君取于臣谓之取”,“尊者得卑者物言取”所以卜辞中的“取”有“索取”义。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强调这种“取”的合法性、威严性和强制性,卜辞中多用“乎取”的形式出现,“乎”即“呼”,就是命令。如:

贞乎取牛。(乙3172)

贞取羊于戈。(乙3581)

贞取牛。(乙7781)

贞取牛,亡忧。(合327)

戊寅卜,亘,贞取牛不齿。(合08803)

乎取羊,弗艰。(合08812反)

2.取+地名(或国名、邦名)

正如前例,地名前一般有两种句式,其一乎取某(或某氏),带有强烈的语气。其二,取某(或某氏),皆是征伐义。例如“龙”是国名,是殷的敌国之一,与商王朝时有战争发生,如:

王惟龙方伐。(合6583)

贞勿乎妇井战龙方。贞及龙方。(合6592)

所以卜辞中出现的取龙或者乎取龙则多是指征伐龙国。如:

乎师般取龙。(合6587)

贞乎取龙。(合6589正)

己酉卜,般贞令般取龙。(合6590)

如以上例,卜辞多见。所以取+国名、邦名一般指的是征伐某国,而且又多用乎取,表示很强烈的语气和命令。如:

丙戌卜,箙,贞其用征。丁亥卜,亘,贞乎取吕。贞勿乎取吕,王占曰:吉,其取。(合06567)

另有取某之例,如:

辛亥卜,贞毋其取方,八月。(合06754)

贞勿乎商取逆。(合07058)

贞乎取亳宁。(合07061正)

□□卜,王令□取宁。(合07062)

壬子卜,取雝。壬子卜,勿取雝。九月。(合07063)

辛丑卜,亘,贞乎取彭。(合07064)

所取可以是国、邦,也可以是邑,如:

……彭龙……取三十邑。(合07073)

3.取+先王名(或神名)

4.特殊例:“取射”与“某取”

甲骨卜辞中“取”字除了以上的用法外,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用法,即“取射”和“某+取”的用法,如果单纯从获取的角度来说,则卜辞之义很难明了。先看“取射”例如下:

乎取射(合05756)

取射于……(合05757)

贞取新射。(合05784)

卜辞中的“射”应当指的是射箭之人,是一种战斗人员,姑且称之为射人。卜辞中很多王占卜要不要增加“射”的例子,如:

己亥卜,争贞勿令多射。二月(合05733+13563+15388)

贞令甲申氏多射。(合05737)

如此再来看“取射”,无论是获取、捕获,还是征讨义,似乎于文意皆有不安。笔者认为此处当为聚集义,所谓“取射”,实际上是聚集射人,是战斗前的准备。卜辞中的“取射于……”当是在某地聚集射人或者命令射人聚集并驻扎在某地的意思。

另外还有一类格式为某取。笔者认为某当是人名。如此之例,卜辞多见,如:

二、“取祭”祭法分析及其得名

1.甲骨卜辞所见取祭词例

其一,求雨所进行的祭祀。

取岳。取岳。河。(合14460)

取岳雨。(合14462)

□戌卜,取岳。(合14465)

□午卜,争,[贞]取岳石受□。(合14466)

贞我[取]岳。(合14467)

取亡其雨。(合14468)

己卯卜,取岳雨。(合32833)

取岳雨。(合34203)

尞岳雨。(合34203)

癸酉卜,其取岳雨。(合34214)

癸酉卜,其取岳雨。(合34215)

己亥,贞取岳雨。(合34216)

辛酉[卜],取岳雨。(合34217)

丙辰,贞其取岳。(合34218)

取岳于三门。(合34219)

乙酉,贞取河,其困上甲,雨。(合34235)

其二,对先公先王进行取祭

以上是对唐进行取祭。

以上是对祖乙进行取祭。

□□卜,争,贞取汰妾。(合00657)

辛酉卜,王兄于妣己,乃取族丁。(合19890)

贞今日其取伊丁。(合32803正)

2.取祭的特点

通过卜辞可以看出,在祈雨过程中,其祭祀的对象多是岳,少数提及河,有学者认为岳指的是太岳山,河指的是黄河,认为求雨祭山川和我国一贯认为山川住在风雨力量的思想有关。[3]而也有学者认为岳、河就是殷先公先王,如陈梦家先生就将二者归到先公旧臣之中,是自然神与祖先神的结合,如此更为妥当。

根据仅存卜辞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是否进行取祭而进行占卜的时间十分协调,表现出很强的规律性。

首先看祈雨的时间:

□戌(合14465)

□午(合14466)

己卯(合32833)

癸酉(合34214)

癸酉(合34215)

己亥(合34216)

辛酉(合34217)

丙辰(合34218)

乙酉(合34235)

可以看出,在祈雨的占卜中,除了丙辰和□戌干支都是阳日外,其他所有时间的干支一致都是阴日。

再来看祭祀先公先王的时间:

乙亥(合01293)

乙亥(合01294)

乙巳(合01295)

[癸]未(合01296)

丙寅(合01299)

甲申(合01300正)

辛酉(合01591)

辛酉(合19890)

而在对先公先王的取祭的占卜时间中,除了丙寅和甲申的干支皆为阳日外,其他所有干支均为阴日。

如此可以看出,对是否进行取祭而进行占卜的时间大多数是在阴日进行,且多集中在酉日和亥日,这恐怕不是巧合导致。这恐怕和殷人的阴阳鬼神观念有关,五行中水属阴,干旱则是阴气不足,祈雨便是为了缓解干旱,调和阴阳,那么这个环节则必然会选择阴日进行。当然这只是猜测,并无当时的文献依据,所以在此提出,以待讨论。

根据现存的甲骨卜辞,可以大致窥探祈雨的整个祭祀过程以及取祭所承担的职责。

另外,从用牲上看,整个祭祀过程中所用的牺牲主要有牛和羊,少数情况会使用豕,而各种祭法之间差异较大。兹列表格如下:

祈雨过程中对河、岳祭祀的

由以上可以推断,在祈雨的祭祀中,取祭处于辅助的职能,其特点在于不使用牺牲,祭祀主要对象是岳,偶尔祭祀河。且常与尞连用,二者存在关联,但不相同。虽然掌握了取祭的一些特点,但取祭究竟是如何进行祭祀似乎根据甲骨卜辞仍不明确。若要一探究竟,这恐怕当从“取”字字义入手分析。

3.取祭与传世文献中槱祭之关系

综合以上对取祭的特点分析,不免怀疑,其不使用牺牲,祭祀将如何进行?解开这个疑问还需要从取祭的得名和“取”字的字义进行分析。

但为什么“取”可以通“槱”呢?前文已言郭沫若先生认为“取”是“棷”的省写,而“棷”与“槱”音、义都相近。从音上言,棷:《说文》:“木薪也。从木取声。”古音为“精侯切”。槱,《说文》:“积火燎之也。从木,从火,酉声。”古音“余幽切”,古音二者相近可通假。另外,从词义来看,根据上文分析,二者都和木柴有关。但彭明瀚先生根据《说文解字·木部》“棷,木薪也”,认为“棷”字未有祭祀义,文献中也未见用“棷”为祭名的用法,在训诂上是讲不通的。他认为:“棷、槱二字虽音近,但训诂上也找不出二字可通用的例子,因而这一说法不无可商之处。”[1](P10)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因为根据文献记载,在词义上“棷”和“槱”的确都有木柴义。但这种联系是否准确呢?是否由此可以断定“棷”可做祭祀义的积柴烧之以祭天之义呢?

在此基础上,彭明瀚先生认为,“取”的本义为“断耳”,由此引申出“捕获”、“征伐”、“取祭”等义项。而“取祭”是一种战神祭祀,用牲方式为羽牲。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呢?

笔者认为其有合理之处,并找到了传世文献上的依据,但毕竟殷周祭礼仍有较大差异,很难用周礼去解读殷代是否如此。另外,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忽视了与甲骨卜辞的联系,甲骨卜辞在使用取祭祭祀时,并无明显的祭祀战神的特点,相反,却是表现出与尞祭等相一致的祈雨的特点。而殷人祈雨一般使用与尞祭类似的祭礼,如堙祭、祡祭等,其特点就是使用大量的木材堆积,然后火燃烧产生大量的烟雾等,以实现与天神相接的目的。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会烧炙牺牲,甚至使用贡玉等。另外,即便是根据卜辞所呈现的内容,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疑点有三:

其二,即便其果真为取祭时使用的羽牲,那么为何在祈雨时祭祀岳和河不使用?

其三,在祭祀的目的上,卜辞已经很明确的表达出取祭用于祈雨的功能,并不能明确得出祭祀战神的功能。

彭明瀚先生关于祭祀战神的说法源自其对取字本义的分析,如果单纯的从字形起源来看,取字的确与战争相关。“取”象以手取耳之形,其本义当为“割耳”、“断耳”。上古战争中有杀敌以后割下左耳来计战功的习俗,《周礼·大司马职》就有“获者取左耳”的记载。另外,《说文解字·耳部》:“聝,军战断耳也。”《左传·宣公二年》:“俘二百五十,域百。”这些都可以看出取与战争的关系,由此可推断取祭与祭祀战神相关也不难理解。

但需要指出的是,取字在甲骨文时代,除了本义割耳,引申义捕获之外,其还有积聚、聚集之义。此亦是在捕获义的基础上引申所得,捕获的战利品逐渐增加便形成了积聚,然后在此义上,根据“取”的音造出了“聚”这个后出本字。如此再看取祭,郭沫若、陈梦家两位先生解释为“槱”,为积柴烧之,可谓是真知灼见。“槱”不但音与“取”相近,义也皆含有积聚之义,祭祀特点也和卜辞所呈现的相吻合,这一点和传世文献记载亦相符合。

《春秋繁露·求雨篇》云:“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祷社稷山川,家人祀户,无伐名木,无斩山林,暴巫,聚尫,八日于邑东门之外。”根据陈梦家先生《殷墟卜辞综述》:“暴是暴露于烈日之下,焚是焚于积薪之上。”[4](P603)可知“暴”和“聚”都是求雨的一种仪式,而《春秋繁露》中记载的“聚”就是“焚于积薪之上”,那么可知“取”通于“聚”,这也就是卜辞中所说的取祭。

三、“取”的积聚义之分析

1.从“取”诸字看“取”字之积聚义

《新编甲骨文字典》将此字定为冣字是正确的,但认为其为形声字,而《说文》定为会意兼形声字,二者有区别。《说文》的理解是正确的,正是因为没有认识到早期取字之积聚义,所以《新编甲骨文字典》认为取只是表音,属声旁。实际上,在甲骨文时代,取亦可以表示聚集之义。

首先,“取”字在文献中亦有积聚之义,如:《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泽。”意为群盗聚于泽中。此处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引杨树达《读左传》云:“疑传文只作‘聚于萑苻泽’,‘聚’下半字坏,故误分为‘聚人’二字耳。”[8]杨树达先生将“取人”理解为“聚”之误,恐为臆断,并无文献依据,主要在于先生不明了“取”有聚义,故有此假说。另外 ,《汉书·五行志下》:“内取兹谓禽。”臣瓒注:“人君取于国中也。”将“取”理解为获取义。但颜师古不同意,其注曰:“取,如《礼记》‘聚麀’之‘聚’,瓒非。”[9]“聚麀”出自《礼记·曲礼上》,意为父子共同占有异性伴侣。“取”即是此“聚”义。以上皆是“取”有聚集义,但学者一般认为通假,如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言:“取,叚借为聚。”再有,“取”还有积蓄义,实为积聚之引申。如《晏子春秋·外篇重而异者》:“而利取分寡。”意为利聚则分诸孤寡贫乏之人。[10]所以,“取”不必通假而有积聚义,或许其词义本就具有积聚义。

另外,“取”有积聚义还可以现存从“取”之诸字可以看出。根据《说文》排列,其实几乎没有从“取”之字,多数都是将取作为声旁,这可能和字的演变过程中形声化有关。其实《说文》中以“取”作为构字部件的字不在少数,试分析其词义,可以发现,其中相当多的字的词义与“取”字有关,而此“取”便是聚集义之体现。分析如下:

诹,《说文》:诹,聚谋也。《左传》有“咨事为诹”的说法,王筠《说文句读》言:“许君说访以泛、说诹以聚者,于方声取声得之。”即根据方声来解释访为泛,根据取声皆是诹为聚,那么这便是认可取有聚之义了。此说甚是。

菆,《玉篇·艹部》:“菆,草也,叢生也。”《古今韵会举要·尤韵》:“菆,草叢生也。”此聚集义显然。另,《礼记·檀弓上》:“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孔颖达疏:“菆,叢也。谓用木菆棺而四面涂之,故云菆涂也。”《集韵·桓韵》云:“菆,积木以殡。”如此可见菆之聚集义。

棷:《说文》:“木薪也。从木取声。”段注云:按礼运假棷为薮字。即《礼记·礼运》:“凤凰麒麟,皆在郊棷。”郑玄注:“棷,聚草也。”陆德明释文:“棷,泽也,本或作薮。”此未必正确,盖唐人已不知取之聚集义,所以不能理解郑玄“聚草”之含义,故言“或作薮”。

掫,《说文》:夜戒守,有所击。从手取声。《春秋传》曰:“宾将掫。”同时也有聚集义,赵南星作《夫头说》云:“掫聚多人而尽其力以衣食之。”掫之聚义明了。

齱,《说文》:齱,齵也。从齿,取声。《玉篇·齿部》:“齱,齱齵,齿聚皃。”

郰,《说文》:鲁下邑。孔子之乡。从邑取声。《龙龛手鉴·邑部》:“郰,或作鄹。”

陬,《说文》:陬,阪隅也。《广雅》:陬,角也。这是取其角落义言之。同时其亦有聚集义,《广韵·侯部》:“陬,聚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需部》:“陬,假借为聚。”《文选·左思<魏都赋>》:“蛮陬夷落,译导而通。”李善注引张载曰:“陬落,蛮夷之居处名也。一名聚居为陬。”《晋书·陶侃传》:“士行望非世族,俗异诸华,拔萃陬落之间,比肩髦儁之列。”此亦是聚居之义。

叢,《说文》:聚也。从丵取声。段注云:左传僖三十年:“取訾娄。”《公羊》作邹,亦作叢。可见取与叢通,那么取应当和叢一样,也具有聚集之义。

最,《说文》:犯而取之,从冃,从取。《说文》此处只是一义,词义未能全备。古最与□常通,盖本为一字。如《小尔雅·光诂》:“最,叢也。”《玉篇·曰部》:“最,齐也,聚也。”《集韵·泰韵》:“最,聚也。”《庄子·德充符》:“物何为最之哉?”陆德明释文:“司马云:‘最,聚也。’”《公羊传隐公元年》:“曷为或言会……会,犹最也。”何休注:“最,聚也。”如此,最有聚义十分明显。那么此聚集义显然也是由取字所得。

根据以上这些字的词义来看,从取的字大多具有积聚、聚集的意思。那么冣字应当也是从聚集这个词义造的字。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字应当是会意兼形声字,而不当是形声字,其中取这个部件既可以表意也可以表音。《说文》除了冣、最字,其他字皆当作形声字,大概是因为冣字早出,其他字产生较晚所导致的吧。

2. “取”字的词义演变分化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取有积聚之义。那么在甲骨文时代“取”之词义与用字之关系又是怎样演变的呢?试做表格以分析之。

根据下表,可以看出“取”字的词义与用字的大致演变规律,首先,其本意当从字形可得,为割耳义。在这个意义上其古用字为“取”,这是本字,后来“取”的词义发生变化,又造了一个后出本字,即“刵”字,即今之用字。

甲骨卜辞“取”字词义分化表

其次,“取”由“割耳”词义进一步引申,战争中割耳就是捕获敌人,所以“取”就有战争义的征讨和一般义的捕获的词义,即《说文·又部》:“取,捕获也”,进而有索取的含义。无论“捕获”还是“索取”,其含义都是把对方的物品变成自己的。其用字也是“取”,古今相同,这也是后来最常用的词义。

最后,“取”在“捕获、索取”词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捕获和索取的东西越来越多,则积聚起来,那么“取”便有了积聚的词义,此义用“冣”字表示最为贴切,即把捕获的东西放在一个地方,这就是积聚。但古也用“取”字表示此词义,盖取祭就是由此得名。后来又为此词义造了一个后出本字,即“聚”字。所以称“冣”为“聚”之初文,甚为允当。

四、结语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取”字在词义演变过程中,词义增加与减少同时进行。一般学者多注意到“取”字的获取的词义,较少注意到其后来丢失的词义,即“积聚”义。可以想象,在甲骨文时代,“取”字一度承担着“割耳”(“征讨”)、“捕获”和“积聚”这三种词义,后来逐渐造了“刵”和“冣”(或“聚”)分别来承担“割耳”和“积聚”义。但一些从“取”的字则保留了这种词义,而取祭也保留了“积聚”的词义,所以笔者认为取祭就是积聚柴木并使之燃烧的祭祀方式,而不是彭明瀚先生所言“羽祭”。另外,虽然取祭在祈雨时也是用火燃烧祭祀,但和尞祭在方式和时间上有着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1]彭明瀚.卜辞取祭考[J].殷都学刊,1995,(2).

[2]胡厚宣.甲骨文中所见殷代奴隶的反压迫斗争[J].考古学报,1976,(1): 1-18.

[3]许进雄.说尞[A].甲骨文字集成(第12册)[C].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233.

[4]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M].北京:中华书局,1988.

[5]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m].北京:中华书局,1979.160.

[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269.

[7]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469.

[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1421.

[9]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2.1318.

[10]张纯一撰.晏子春秋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4.351-352.

[责任编辑:郭昱]

2017-03-27

曲祯朋(1992—),男,研究方向:先秦思想和历史文化研究。

K877.1

A

1001-0238(2017)02-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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