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万 丹
从住宅小区中的游戏空间看儿童游戏权利的实现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万 丹
“就像婴儿只能而且必须喝奶水才能维持生命和身体的生长一样,儿童也必须而且只有通过游戏才能实现其身体的发育和心理的成长。”对于儿童来说,生活即游戏。丁海东教授认为“游戏给儿童提供了机体运动的、情绪情感的、认知的、社会交往等多样化的活动方式所构成的完整的生活”,正是这种完整的生活促进着儿童不断地成长,促进着儿童“总是不停地进入生活,不停地变成一个人”,促进着儿童从“未完成之人”向着“完人”发展。
然而,现实生活中儿童的游戏权却遇到诸多挑战:儿童的游戏时间被无意或有意侵占、剥夺;儿童的游戏空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的复杂化而日益缩减;儿童的游戏材料与玩具实用性和安全性难题层出不穷。针对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本研究选择儿童游戏空间作为切入点管中窥豹,即以住宅小区的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作为研究对象,旨在调查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的设置比例、实用性及安全性状况,在对儿童游戏空间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为了获取关于南京市居住区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现状的真实有效的资料,本研究采用了实地观察法。观察目的主要是考察南京市居住区儿童游戏空间的现状,包括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的有无、实用性及安全性状况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反映儿童游戏权利的实现状况。观察对象是南京市22个居住区的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以及居住区内的儿童和家长在游戏空间中的活动情况。根据相关标准,这22个居住区包括13个高档小区和9个普通小区。实施观察时主要采用时间取样的方法,根据笔者自编的《居住区儿童游戏空间观察表》对22个居住区进行了考察,观察时间为每天下午17:00~19:00。
(一)普通小区配备儿童活动场地的比例远低于高档小区
通过观察发现,13个高档小区中有11个小区配有专门的儿童活动场地,9个普通小区中有4个小区配有专门的儿童活动场地,在儿童活动场地配备比例上,高档小区是84.6%而普通小区为44.4%,可见普通小区儿童活动场地的配备比例远低于高档小区。其中4个配有儿童活动场地的普通小区其活动场地均在室外,而11个配有儿童活动场地的高档小区其中有8个小区活动场地在室外、3个小区活动场地既有室内也有室外,也就是说配有儿童活动场地的高档小区中有27.3%的比例考虑到儿童的选择性以及气候的变化性。可见,在为儿童创造专门的游戏空间方面,高档小区比普通小区规划得更完善、更到位。
“儿童是居住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频率最高的群体之一,在我国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儿童游戏活动场所和游戏设施是各级公共绿地设置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在随机抽取的22个小区中配有儿童活动场地的小区有15个,占被调查小区总数的68.2%,远未达到文件中的要求。对于儿童来说,游戏的空间即儿童生存的家园,虽然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了儿童的游戏权,但是大部分成人并没有真正承认儿童的游戏权,也没有身体力行为儿童的游戏权创造条件。即成人本位的观点忽视了儿童的活动空间,从而直接剥夺了儿童的游戏权利。
(二)不少居住区的儿童游戏设施实用性不强
观察发现,常见的儿童游戏设施主要包括滑滑梯、跷跷板、秋千、弹簧摇摇乐等,其中几乎所有的儿童活动场地均设有滑滑梯。对于配有儿童活动场地的居住区,平均有2~3类儿童游戏设施,除去滑滑梯,一般设有弹簧摇摇乐、跷跷板或者秋千,有的居住区甚至仅有一个单独的滑滑梯在场地中央。观察期间,在15个配有儿童活动场地的居住区中仅有5个居住区的活动场地上有儿童在游戏,且仅有3个居住区有3个以上儿童在游戏并发生了互动,而另外2个小区仅有1个或2个儿童在独立游戏。与此同时,更多的儿童选择在居住区主干道上和其他空地上玩耍。从中可以发现,即使配有专门儿童活动场地和游戏设施的居住区,其游戏设施使用率并不高,实用性并不强。
有学者认为,游戏材料与玩具对儿童来说应该是有刺激的,具有引导性的而非确定性的,是能够适应儿童需求的,而不应该像滑梯、秋千等这种大型游戏器械去规定幼儿应当去做什么,因为如此一来游戏便丧失了自发、主动的特质。但是现实生活中,儿童游戏空间经成人的眼光审视后,便衍生了一个“美好的童话世界”,这个童话世界看起来精致有加,却不是儿童真正需要的。那些看起来高级的游戏设施恰恰限制了儿童的创造性发展,儿童在既定的安排中觉得索然无味后便再提不起兴趣,最后只能造成儿童游戏空间的闲置与浪费,而儿童的游戏权利也只能流于形式而并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三)几乎所有居住区的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均存在安全隐患
儿童具有生性好动,活动范围广,精力充沛,好奇心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多靠“摸”和“尝”来感知世界的特点,基于此,儿童的活动场地和游戏设施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观察发现,几乎所有居住区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均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图A
图C
图B
图D
图A、B、C、D反映了部分游戏设施存在的细部构件维护不及时、不到位的现状。图A中滑滑梯拱门两侧与梯架连接部位已明显锈蚀、脱离;图B中秋千有一根锁链明显断裂,然而居住区物业竟任之废弃;图C中铺设的塑胶地面已破损,极易引发跌倒、摔跤等意外;图D中捆绑梯身和梯架的白色条状物是普通包装条,强度明显不够。
图E
图F
图E、F反映了部分活动场地存在的环境卫生养护不到位、不及时的现状。图E中的摇摇船中盛了不少脏树叶、座位处有积水,地面的青苔也极易导致儿童滑跌;图F中过于茂密的植物使得原本狭小的儿童活动场地更显逼仄,而且在夏季还伴随着蚊虫叮咬等问题。
图G
图H
图G、H反映了部分居住区存在缺乏警示标语和部分游戏设施没有考虑到年龄跨度的现状。图G中的水池在很多居住区都存在,然而大多数居住区并没有设置完善的护栏,甚至连基本的警示标语都不具备;图H中的攀登架即使是在家长的陪同下也很少有学龄前儿童敢于尝试,反映出游戏设施设计者没有考虑到儿童的年龄跨度和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在游戏中儿童可以锻炼身体,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学会与人交往,通过创造性地开展游戏促进身心的全面发展,并收获成功的喜悦。针对居住区儿童活动场地设置比例不高,游戏设施实用性和安全性均不乐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加强游戏空间立法保护,增加游戏空间的实用性,提升游戏空间的安全性等方面着手,以保障儿童游戏权益最大程度地实现。
(一)政府部门需加强立法保护,保障居住区儿童活动场地的构建
虽然我国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儿童游戏活动场所和游戏设施是各级公共绿地设置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可是调查中31.8%的居住区仍未配备专门的儿童活动场地。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权利,游戏空间是儿童的生存家园,为了使这些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政府部门需要对儿童的游戏权利加强立法保护,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居住区制定因地制宜的儿童活动场地标准,如此一来各个居住区在进行设计和规划之初就能做到有法可依,而对已建成的却未配备儿童活动场地的居住区,相关部门需加强执法,督促其尽快进行调整布局,在可利用空地上集中或分散地为儿童构建适宜的活动场地。
虞永平教授认为,公共意识是文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保证与必要条件,儿童意识是文明社会的存在标志和进步动力,也就是说,一个意识到儿童“存在”的社会,才称得上是一个“文明的”“存在着的”社会。邱学青教授亦认为,人类种族演变的程度,可用其游戏数量作为指标加以衡量。政府部门通过加强对居住区儿童活动场地的立法保护,不仅可以推动开辟专门属于儿童的活动空间,更可以让“儿童意识”融入公共意识,唯有公众真正意识到儿童的存在,公众意志的民主力量才能帮助儿童构建专属的游戏空间,而后才谈得上更好地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利。
(二)游戏设施设计者与生产商需进一步考虑游戏设施的实用性,帮助儿童爱上游戏空间
观察发现,半数以上居住区内的游戏设施对儿童吸引力不强,这种实用性不强的游戏设施必定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游戏设施本来是为了儿童而设计,事实上却成了任成人打扮的“童话世界”,往往由成人预先“一锤定音”,结果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儿童的需求和发展。为了使儿童成为游戏空间的真正主人,游戏设施生产厂家需进一步考虑游戏设施的实用性,不再刻板考虑市场上正流行着何种大型游乐设施,而要更多考虑儿童关于游戏空间的需求以促进其全人的发展。
对此,笔者建议在每个居住区设置专项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鼓励其陪伴儿童一起游戏,倾听儿童对于游戏空间的需求和创意,并定期将儿童的这些想法汇总、反馈给游戏设施设计者,帮助生产厂家适时调整游戏设施的设计和生产,丰富游戏设施的种类,给儿童以更多的选择性。只有真正做到“投其所好”才能更好地适应儿童的需求、促进儿童的发展,才能帮助儿童真正爱上专属自己的游戏空间。
(三)居住区物业需要对游戏空间定期检修、及时清理,为儿童营造安全的生存家园
户外游戏中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悬在每位家长心头的大事,很多家长因为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让儿童在户外过多停留。观察发现,几乎所有居住区的儿童活动场地和游戏设施均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甚至有些部件明显坏损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针对调查中所反映出的安全隐患,居住区物业需要从重视细部构件维护,加强环境卫生养护,增加必要的护栏和警示标语,对儿童活动场地进行科学分区等方面着手,消除隐患。
首先,儿童游戏场地几乎是每天都可能有儿童活动的地方,所以居住区物业需要每天对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的细部构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做到责任到人,一旦发现坏损必须及时保修、更换。其次,儿童在游戏过程中有机会与各种活动设施发生“亲密接触”,所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需要每天对儿童活动场地及游戏设施进行清理,并需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再者,由于儿童的运动和反应能力较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以居住区物业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如水池等需要设立完善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语。最后,由于某些年龄段的儿童活动性强、易发生相互冲撞,对此,居住区内儿童活动场地应做到远离机动车道以及与其他类型的活动场地,诸如与成人健身器械分开,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也应分开设置并醒目标明该设施的适用年龄段。儿童游戏空间只有真正做到安全有保障,家长才能真正放心、放手让儿童去做游戏空间的主人,儿童的游戏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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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PZY2015A004)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