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难题待解

2017-07-01 23:04法人赵青
法人 2017年6期
关键词:征管网店税务

文 《法人》记者 赵青

电商征税难题待解

文 《法人》记者 赵青

应通过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和相应的征管技术的应用,来促进提升完善电子商务的征管,同时配合实体上同等待遇以及小微从业者适当的税收优惠

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崛起,使得电子商务已经开始作为一个重要的角色登上中国经济的舞台,而电商纳税的话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和行业的关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的“深化税收改革 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上,马云与刘强东两大电商大佬的发言让电商征税话题再次推向舆论风口。

京东集团首席执行官刘强东表示,小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开网店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小企业开网店应该纳税,并建议明确具体办法和技术手段,以规范对小微企业开设网店的征税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则直言,“线上线下不公平”的言论是伪命题,大企业小企业不公平才是真问题。与享受各种资源的大企业不同,小企业每天思考的是生死存亡。因此,对于小企业该考虑的不是如何征税,而是继续减税减负。

这场关于“是否应该对电商企业征税?电商征税的难度有多大?如何实现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的讨论,一石激起千层浪。

电商纳税势在必行

自2013年苏宁“掌门”张近东在“两会”提案对网店进行征税之后,几乎每年两会都有关于电商征税的消息传出,今年也不例外,邯郸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玉臣和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等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呼吁,中国零售业已经进入新零售阶段,线上线下将会高度融合。电商公平纳税(尤其是C2C电商)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商是否应该征税基本达成共识。观点普遍认为,电商征税无可争议。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谈到,电商是一个商务组织、法人机构,它具有盈利能力,所以它就是纳税人。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所有的企业、所有的纳税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一视同仁,我国现行税法也没有针对电子商务有减税、免税这样的特殊规定。交税应该是一种常态,一种正常的渠道。所以对电商征税合理合法。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聪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税负公平是税收理论和实践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它横向要求相同经济情况的企业和个人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要求经济情况不同的企业和个人承担不同的税负。电商的本质是经济交易,按照税赋公平,理应和传统贸易适用相同的税法。

“从税收作用的角度考虑,税收为国家筹集大量财政资金,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如对电商不实行全面征税,政府税款会大量流失,反之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夏聪对《法人》记者表示。

征管难度大

既然关于电商是否应征税是个伪命题,那么线上偷税、逃税等问题的解决却非朝夕之间。

“管理措施跟不上,制度建设也有些滞后,给电商税收征管带来一系列的困难。”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对于B2B和B2C这两种商业模式的企业运营行为,已接受线下税务部门的监管。电商目前逃漏税主要集中在C2C这种形式上,在税务登记上没有把网店纳入范围,所以在经济体量上监管部门不是很清楚。

“除此之外,对于交易的监管也是真空,电子商务交易是无纸化的,没有留下记录,而有些电子交易要求发票,有些不要求,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交易信息被隐瞒。同时,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和实物交付是分割的,所以买卖双方有可能为了避税私下交易。

“因此,电子商务电子化的特性造成对纳税人纳税根据、销售交易数额交易情况、资金流向、发票等的监管也处于真空状态。”

蔡昌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电商征税没有政策的缺失,而且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只不过,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征管问题集中在C2C交易平台。电商企业与实体经济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店铺。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到实体经济的注册地找到企业就可以进行税务执法。但是对无店铺的电子商务,没有工商注册,没有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在征税时的难度就比较大。”

解决公平问题不仅靠纳税

既然电商征税很难规避逃税问题,那么电商征税能真正解决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问题吗?

施正文说,网上价格优势主要来自于征税不到位、监管真空。而网上的优势也有可能不是税收的问题,如电子商务提供的品种比较多、比较便捷。如果说税收会在其中起作用的话,就是会构成一个成本,成本变动就会影响价格。

“因此,需要国家尽快明确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政策到底应不应当一致,监管是不是应当同等对待。虽然在公开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对电商有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部门实际的做法是对电商征税的监管采取一个宽松的态度,甚至放任自流,同等执法、不同等征管的方式,实际上是默认电子商务享有避税的政策。”施正文进一步谈道,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一个发达的阶段,规模也已经相对较大,如果对电商进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既不公平,也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所以从商业模式上来看,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实现电商与实体店之间的公平税负,应当主要做“减法”,对电商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对实体店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蔡昌也强调,“电商通过不征税而保持价格优势本身就是个伪命题”。电商的税收问题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这可能是电商征税的一个盲点。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因此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蔡昌告诉《法人》记者,税收公平性要求我们对电商征税按照承受能力区别对待,不管是线上交易也好,还是线下交易也罢,只要提供商品和应税劳务,就应该交增值税,正当的征税是不能规避的。

另一方面,不同税收承担能力的人应该承担不同的税负。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扶持照顾,如果小微企业营业额不多,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国家也有政策红利,所以他们可以尽量地依靠这些优惠政策来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征管措施待加强

目前,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小卖家占绝大多数,电商征税对他们来说可谓是一道枷锁,对利益的追求导致卖家会抵制征税,而且很多网店规模太小,一旦征税,他们很可能无法经营。

基于这种担忧,夏聪表示,一方面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利润。例如,将电商环节进行外包服务,降低自身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合法地利用现有税收优惠。例如,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年销售不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简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额优惠40%,并可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一步节省企业所得税,合理适用税收优惠,将助力电商蓬勃发展。

此外,施正文也从三方面建议完善电商税收征管制度:第一,把自然人、个体店纳入税收登记的范围,对网店进行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登记管理;第二,推广电子发票,这样就解决了电商销售没有记录或者开发票成本太高的问题;第三,赋予支付平台提供交易信息的义务,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这些内容在现行的征管法中都没有体现,所以要加快征管法的修订,把这些制度在法律上尽快确定下来,然后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让它进入可操作性。”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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