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琦
摘要: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相赁》,重新修订了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相关规定。但若严格按修改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来书写分录,会计分录借贷必不平衡。通过对其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进行分析,进而对准则中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提出出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085-02
根据租赁目的,依据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来承担资产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租赁可分成两种形式,分别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果该项租赁在实质上已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在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中,借記“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且承租人不同于出租人。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科目中,出租人计入“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中。正是由于这种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处理的计人与计出,造成了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复杂与混乱。
一、会计处理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说:“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应为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是把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三者加总的数额,减去三者现值加总的数额而得到的差值。”由准则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数额就等于其现值的数额。因为初始直接费用都发生在租赁行为开始时,两者之间并没有时间差。因此,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公式可改写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等式一)
租赁准则同时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一种折现率;通过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加总之和,等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来计算出的折现率。”由该定义我们可列出。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等式2)
通过等式1、2,变形可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等式3)
因此,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限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列示)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列示)
银行存款(以“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未实现融资收益(以“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通过上述会计分录,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严格按照租赁准则规定来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贷方不平衡,借方比贷方多出了个“初始直接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由于已经将初始直接费用考虑在租赁内含利率中,因此,在初始直接费用再次计入到长期应收款的情况下,造成了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高估。”按准则讲解来看,还需做如下分录。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列示)
贷: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列示)
二、原因探析
从会计分录的每个科目上来看,“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和“银行存款”三个科目数额的确认没有很大异议。因此,借贷方不平衡的关键发生于“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两个科目数额的确认上。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登记的是融资租赁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价款。按准则规定来看,其数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该规定实质隐含了承租人除最低租赁收款额外,还会支付给出租人等价于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因此,出租人的现金流入应当包括各期租金之和、出租人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又因为各期租金与出租人担保余值之和就是最低租赁收款额,因此,出租人的现金流入就是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即出租人初始确认会计分录的借方。而现金流出应为贷方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但在租赁准则的另一项规定中:“租赁内含利率,是一种折现率;通过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加总,等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来计算出的折现率。”根据该准则我们又可得出与上述矛盾的地方:出租人的现金流入仅为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却不包括初始直接费用。正是租赁内含利率和应收融资租赁款对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的前后矛盾造成了会计分录借贷方不平衡。
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调整分录也存在不足之处,充其量只能算是自圆其说。其通过借记“实现融资收益”,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来试图调整解决初始直接费用对出租人初始会计处理及后期分录的影响。该种做法既不符合初始直接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也使得会计处理更加混乱和复杂。
三、改进意见
由上述可知,要对初始直接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就是要在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规定下清楚地确认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数额。从初始直接费用处理的规定上看,其需要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即由承租人承担。但在现实当中,初始直接费用可能由出租人先支付,承租人再支付出租人,也可能仅由出租人承担。因此,可根据是出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还是承租人承担来分成两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而解决会计分录不平衡的问题。
(一)出租人承擔初始直接费用
若在承租人眼中,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合理、不公允。承租人只愿意承担相应的应付融资租赁款,而初始直接费用仅由出租^来承担。那么,初始直接费用就不应作资本化处理,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就不应当包含初始直接费用。在该种情况下,需修改CAS21及相关解释中关于“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金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的金额。此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现金流入为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之和,现金流出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租赁内含利率则为出租人现金流入等于现金流出的折现率,即同准则一致。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只需修改“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金额,其会计分录各数额应如下。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列示)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列示)
银行存款(以“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未实现融资收益(以“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二)承和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
若承租人认为初始直接费用合理、公允,并愿意支付给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就应当同准则规定一样作资本化处理,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中。长期应收款为初始直接费用和最低租赁收款额加总之和。但在该种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需要重新修订,其现值部分还应当包括初始直接费用。因为此刻初始直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以现金流入应为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之和,即租赁投资总额。现金流出为初始直接费用和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加总之和,即出租人租赁投资净额。
由修改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列出: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修改后等式2)
由等式l和修改后的等式2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修改后等式3)
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其会计分录个数额应如下。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列示)未担保余值贷:融资租赁资产(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列示)
银行存款(以“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未实现融资收益(以“(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一(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列示)
四、总结
上述会计处理,从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能否从承租人获得,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承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一种是出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若是承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则不计人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初始直接费用属于出租人的现金流出,但不属于出租人的现金流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的现值部分不应包括初始直接费用。若是出租人承担初始直接费用,则计人应收融资租赁款中。初始直接费用既属于出租人的现金流人,又属于现金流出,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的现值部分应包括初始直接费用。通过该调整,既更加符合应收融资租赁款和租赁内含利率的含义,又符合现实中融资租赁的真实情况,也较好地解决了会计分录借贷方不平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