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设计思路探讨

2017-06-29 22:33李一波徐德军颜煜
科技资讯 2017年15期
关键词:概念模型物理模型设计

李一波+徐德军+颜煜

摘 要:该文通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要素及其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不动产单元—权利—权利人—登记业务”四位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模型设计思路,并进行了概念模型、逻辑模型、物理模式的设计和讨论,该模型除满足目前的数据管理需求外,在未来还可进一步扩展满足更高的需求。

关键词:不动产数据库 设计 概念模型 逻辑模型 物理模型

中图分类号: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5(c)-0010-02

1 业务分析

1.1 要素分析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通过登记过程将权利人对不动产单元拥有的权利记载在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记载,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从不动产登记簿册编成方式和记载的事项可以梳理出不动产登记信息要素由四位一体的“不动产单元—权利—权利人—登记业务”要素组成,即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登记业务。

1.1.1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是核心,承载不动产的位置等自然信息。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位,也是不动产登记的客体。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以及唯一编码的空间。不动产单元主要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产生,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不动产单元具有明显的空间特征,是不动产登记的客体。不动产单元作为不动产登记客体承载着不动产权利,通过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权利人关联。

1.1.2 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利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单元与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不动产权利关联。

1.1.3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其他法定事项和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者。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拥有1个或多个不动产权利,每个不动产权利与一个不动产单元关联。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单元相关联。一个权利人可以与多个权利關联。不动产权利人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证件号、通讯方式等。

1.1.4 登记业务

登记业务从不动产登记类型和登记程序进行阐述,申请人通过不同的登记类型申请进行权利登记和变更,并通过受理、审核和登簿程序进行办理。

1.2 关联关系分析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单元—权利—权利人—登记业务”四位一体的基本数据模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主体(权利人)、客体(不动产单元)、权利及业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不动产单元和权利之间采用不动产单元号进行关联。不动产单元具有坐落、界址、面积等空间信息,以宗地、宗海为“底盘”,锚固在特定的地理空间上。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号。不动产单元与权利之间通过不动产单元号进行关联、挂接。不动产单元与权利之间存在一对多关系,即一个不动产单元上,可以存在一个或多个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必须依托于不动产单元设计,脱离不动产单元,也就不动产权利无从谈起。不动产权利和权利人之间通过不动产单元号进行关联。权利人承载于权利之上,脱离权利,权利人也无法存在。不动产权利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存在多对多的关系。一个权利人可以拥有多个不动产权利,一个不动产权利可以有多个共有权利人。如果存在多个权利人,则通过顺序号明确记载权利人顺序。

不动产登记业务与不动产权利之间通过业务号进行关联。不动产登记权利及变化全部通过业务办理进行设定。不动产登记业务与不动产权利之间为一对一的关系。一个不动产登记业务对应一个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登记申请受理、收件、收费、审核、缮证、发证、归档等多项活动。

2 模型设计

基于不动产登记业务分析,该文提出不动产登记基于“不动产单元(客体)—权利—权利人(主体)—登记业务”四位一体的数据模型设计思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以权利为纽带,通过不动产业务办理,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锚固在不动产单元上。不动产登记数据采用这种管理方法可以有效解决不动产权利落地、多项权利空间并存的问题,避免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现象,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不动产权利合理流动。

2.1 概念模型

通过要素分析形成的“不动产单元—权利—权利人—登记业务”四要素,映射到不动产登记概念数据模型,即为不动产登记单元、权利、权利人和登记业务4个概念实体。“不动产登记单元”用于表示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构筑物或其组合的客体信息,以不动产单元编号作为标识符;“权利”数据包括21种具体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法定事项。

每种权利关联到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数据;每个“权利”数据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权利人”数据;所有“权利”数据均通过登记案件产生、变更或注销,一个“登记业务”可以产生多个“权利”。不动产登记概念数据模型如图1所示。不动产单元最终必须落在宗地或宗海上,权利必须基于不动产单元设定,权利人的权利必须是承载于不动产单元之上的权利,一切权利变化均通过登记业务设立、变更或注销。不动产登记采用这种数据模型可以有效解决不动产权利落地、多项权利空间并存的问题,避免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现象,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不动产权利合理流动。

2.2 逻辑模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新的业务,数据指标既要体现统一性、整体性,自成体系,同时,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要实时互通,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因此,在新的数据框架下吸纳的数据指标项既要满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备、准确,又要满足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需要。不动产登记数据逻辑模型在概念模型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核心,以不动产的各类权属登记为主线,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实体及其之间的各类关系,为描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设计和组织提供基本方法。

(1)不动产单元是宗地基本信息、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基本信息(含无居民海岛)、自然幢、构筑物、户、构(建)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的合集,通过要素代码加以区分。不动产单元吸纳相关部门在土地、房屋、海洋、林地、草原领域已有的数据项,如共性的坐落、面积等信息,土地的利用类型、容积率信息,房屋的楼盘表信息、林地的林斑、小斑信息,海域的用海、用岛类型信息。

(2)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产权、林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地役权、抵押权,通过权利类型加以区分,每个权利以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单元关联,以业务号与登记申请受理关联。

(3)权利人及权利人相关信息。权利和权利人是一对多的关系,以不动产单元号关联。

(4)登记业务包括登记受理申请与登记收件、登记收费、登记审核、登记缮证、登记发证、登记归档等信息基本数据项。登记业务通过业务号与权利关联。

该文提出的逻辑模型建立了能够相互理解和对话的统一数据基础,确定了核心数据集,规范化了不动产登记的客体、主体、权利登记结果、登记过程的法定数据指标,基本满足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行业监管、数据上报、对外共享等需求。不动产登记逻辑模型相对稳定,根据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细化、扩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登记流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调整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数据模型也将随之变化调整,因此,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逻辑模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将根据全国不動产登记制度推进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不断扩展完善。

2.3 物理模型

不动产登记数据覆盖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采用的具体数据库管理系统也不尽一致,很难要求全国统一。各地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物理模型设计时,要尽量贴近逻辑数据库模型,对于能够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表、字段项和字段的定义尽量定义到物理数据库模型,对于逻辑模型中未做定义的数据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的规范化。

3 结语

该文提出的数据模型体现了不动产以土地、海域为本底相互关联的基本属性,保证了各类权利类型在空间上的不重不漏、互不交叉,在可预见的将来可一直作为稳定的基本数据模型。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不断深化和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的需要,数据指标项可以在基本数据模型下按需动态扩展。

参考文献

[1] 赵建保.基于Google Maps的不动产可视化管理系统研究[J].地理空间信息,2014(5):104-106.

[2] 宋亮.无人机航测技术在农村地籍调查中的应用[J].北京测绘,2014(4):96-98.

[3] 钱跃磊.网络RTK联合全站仪在农村宅基地测量中的应用[J].全球定位系统,2014(4):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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