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暴,法律“亮剑”

2017-06-21 10:44李德志
金秋 2017年5期
关键词:段某被申请人谢某

文/李德志

反对家暴,法律“亮剑”

文/李德志

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妇联组织的申请,向家庭暴力加害人赵某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3月21日下午,遭受家暴妇女赵某的母亲到妇联反映,赵某的丈夫李某于当日上午殴打自己的女儿。赵某的母亲称,女儿到李某住处,想要与李某协商离婚及房产处理事宜,二人起了争执,女儿遭到李某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多发外伤,软组织损伤。二人结婚以来,李某多次动手打人,赵某都忍着没说,这次赵某被打严重。赵某及其母亲担心李某再到医院、家中骚扰和实施暴力,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鉴于赵某母亲年纪较大,市妇联告知可以由妇联代替她的女儿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根据赵某母亲提供的女儿被打现场录音、李某发的威胁短信、市妇联的信访登记记录以及家庭暴力危险性预测量表等证据,于3月22日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民事裁定书,具体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当事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的亲属。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裁定书第一时间送达到被申请人李某手中,严厉告知李某必须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法律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将裁定书送达市妇联以及李某、赵某所在的社区和派出所,以便对李某的行为进行监督。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此案中,妇联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代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加害人应当搬出住所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老年妇女段某向某省妇联求助,反映其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遂请求协助其摆脱困难,提出继承析产诉讼。省妇联接到求助,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代理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之后,律师代理段某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排除妨害之诉。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案件分析

如果家庭暴力施暴人和受害人共同居住,即使发放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人仍有可能遭受到进一步侵害。实践中,为了避免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多是受害人搬离住所到外面居住。此案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律师利用排除妨害之诉,要求施暴人搬离住所。《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即使被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所有权或共有的权利。迁出住所是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并没有否定被申请人对住所的所有权等权利,只是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其进入或使用该住所,暂时剥夺了被申请人居住房屋的权利,体现了让施暴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精神,便于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儿媳对公婆施暴收到告诫书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1日,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村民储某家中爆发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储某的儿媳桂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与家人长期存在矛盾,当地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曾多次调解但收效甚微。当天,儿媳桂某又因此事与家人发生口角,并在争吵中动手殴打公婆。调查清楚案情后,派出所民警对儿媳桂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民警的教育,桂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于是在取得其家人谅解的基础上,民警向桂某开具《家庭暴力行为告诫书》。

案件分析

在传统“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下,很多人认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使用暴力不违反法律,除了道德谴责,没有人可以管束。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发放,虽然不具有行政处罚效力,但对上述错误认识能够起到纠正作用,对施暴人有一定的威慑力,能够及时阻断家暴行为升级、恶化。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救助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某区妇联接到伤痕累累的吴某投诉,反映其结婚10年了,从婚后不久,丈夫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她拳脚相加。而儿子6岁时因意外事故去世,更让丈夫的性格变得怪异,常会无缘无故地扇她耳光,踢她的肚子。为了维持这个家庭,吴某一直默默承受。2010年春节,吴某跟丈夫回老家过年,7天中竟被丈夫打了3次。丈夫还将她的头按在水龙头下冲冷水。吴某最终忍无可忍,听说某区有“家庭暴力庇护所”后前来寻求帮助。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以后,立即和吴某所在社区取得联系,确认了她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性。经审核安排吴某入住庇护所。同时,妇联为吴某安排了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及时与男方所在的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还为吴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过调解,吴某终于和丈夫办理了离婚。随后,吴某搬出了“家庭暴力庇护所”,开始了自己新的生活。

案件分析

2015年,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是在总结上述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原则、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在庇护期间为求助者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

猜你喜欢
段某被申请人谢某
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对反诉申请有何规定?
男子为发财买打印机造50万假币 让快递员帮邮寄
关于绑架罪的实例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
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温柔的陷阱
为获取他人“自愿”赔偿款而扣押他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