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萍
加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建设的思考
■赵 萍
加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现在情况分析基础上,就加强崇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建设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目前,崇明全区16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是在2010年根据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政府[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依托乡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建立的;实行中心名称、工作职能、场所选址、窗口设置、信息软件、设备配置以及工作制度和文本格式、标识设计和门牌制作等“八个统一”运行模式;具体承担提供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咨询与流转价格评估、指导规范流转合同签订,以及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等职能。
全区16个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43名。其中,企事业单位11人,约占现有工作人员25.6%;退职村干部9人,约占现有工作人员21.4%;外聘人员23人,约占现有工作人员54.8%。从年龄结构上看,55岁以上的有18人,约占现有工作人员41.9%;文化程度上,大专以下的有21人,约占现有工作人员48.8%。各村都已配备1名土地流转信息员,全区共有信息员269人。
(一)机构性质不明、人员配备不齐
由于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创建时是作为乡镇农经站的延伸服务窗口,机构没有明确性质,人员没有编制,继而经费难以保障,人员配备不齐。这一情况不仅是崇明,而且也是全市面上的普遍现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崇明耕地面广量大、土地承包情况复杂等实际情况,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配备3-5名管理人员,而实际平均不到3人。
(二)人员方面出现“三多”,即外聘的多,临时性的多,老同志多
一类是即将退休或退职的村老书记、老主任担任流转中心负责人居多,近二分之一专职人员为55岁以上的,工作的短期性比较突出。一类是外聘的村后备干部、刚大学毕业的年青人或社会人员担任信息员或电脑操作员居多,超过现有专职人员的二分之一,工作的稳定性比较差。还有一类是比较熟悉农村情况或土地政策的老同志搞政策咨询或当调解员,数量的有限性比较突出,且文化程度较低。
(三)人员待遇较差,工作经费不足
一方面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人员由于没有纳入编制,工资待遇较差。目前大多数乡镇实行的是在全市最低工资基础上增加500-700元的补贴,再无其他福利。收入过低,造成人员不稳定,临时性大,难以留得住,影响到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还承担纠纷调处职能,经常需要调查取证、现场调解等,交通费用支出较多,特别在公务车实行改革后难以继续给予保障,影响了纠纷及时调处、矛盾及时化解。
(四)未充分发挥好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
近年来,崇明持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与指导,搭建了纠纷调处和土地流转平台,完善了组织机构,而且按照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将区域内土地流转全部纳入流转平台管理。但事实上,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做流转的事后管理。也就是说,村级组织同外来经营主体谈妥流转协议后,再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流转手续,且相关流转要约因流转双方谈妥后不易在协议书中形成,使农民利益保护有局限性。同时有一定量的土地流转是村民自行流转,因未到土地流转中心办理规范流转手续,而未能纳入流转平台管理。
(一)充分认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是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重要内容,重视好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需要,也是推动和发展农业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经营的需要,更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需要。为此,各乡镇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农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崇明作为我国的第三大岛,承担着崇明生态岛建设和全市三分之一耕地面积上农业生产的重大任务,迫切需要一支强大的农经队伍来推进农业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利益,积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水平
各级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对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人员做到定岗定职,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选拔一些热爱农村工作、年纪轻、有学历、熟悉农经业务的同志,不断充实到农经队伍中来。同时要建立健全农经岗位制度建设,加强目标管理与工作考核,全面提升乡镇农经工作实效,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
(三)切实解决机构的工作经费,提高队伍专职人员待遇
农村土地纠纷在信访中占有较大比重,土地流转纠纷又是土地纠纷的重点和难点,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也是维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政府领导要重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好保障好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和人员工作待遇或补贴,切实保证必要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条件。各乡镇要在维稳经费中设立土地纠纷调处专项维稳经费,一般每个乡镇3万-5万元,切实解决工作经费不足。同时要提高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区、乡镇财政支农经费中列支工作补贴的方式,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专职人员的年收入不低于所在乡镇村级副职干部的平均收入水平,切实解决人员的不稳定问题。同时要对村级调解员、流转信息员,根据其工作情况和实效每年适当提供一定的工作补贴。
(四)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按照市政府[2009]34号文件要求,明确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与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以及从事服务和调解纠纷等四大职能,并且要建设好、落实好,确保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到位、人员到位并运行正常。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流转合同指导,落实好流转合同备案、审查和流转情况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检查流转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
二是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流转信息要全部录入到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发挥好流转平台网络优势,完善土地流转用途和生产情况的动态信息库,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监测。
三是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引导,加强流转用途监管。对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禁止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活动;属于一般耕地的,流转后要维持农业用途,禁止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开发。
四是要严格经营主体准入,抓紧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核准制度。要依法对受让方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的资格进行审查,办理农业生产经营用地核准手续。审核的重点是受让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投资能力、科技水平、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能力、规模经营风险等。土地流转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一些土地需求量大的农业经营者,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拍形式进行流转。
五是加强纠纷调处力度,发挥好村基层调解员、信息员的基础作用,积极会同调解、信访、司法等部门,开展多渠道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妥善解决流转不规范、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用途改变等突出问题,全面化解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六是通过政策导向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进行规范流转。对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项目及政策补贴时必须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具规范流转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规范流转主体坚决取消农业项目的申报和区级农业补贴。□
(作者单位:崇明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