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应用,网络在便利了信息的制作与传播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文学。同时,网络文学作品中的抄袭、盗版等問题日益凸显。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以及网络科技发展的先进性,造就了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多样化特点,版权纠纷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完善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机制,为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 网络文学作品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韩一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0
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了文学作品更广阔的生存空间,让文学作品真正地实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与虚拟性也加大了网络文学保护的难度。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频发,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种文学作品被翻拍成影视作品,其中巨大的经济利益更是加剧了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更是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很有必要立足于当下复杂的网络环境进行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研究,规范其民事责任的认定,为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民事法律保障机制。
一、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传播环境的开放性与虚拟性为网络文学的飞速发展插上了一双翅膀,但同时越来越多的网络原创文学也随之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网络文学作品之间的雷同现象严重,非法的网页链接、盗版电子图书、作品之间的相互抄袭、影视剧的非法翻拍等侵权行为频发,这阻碍了我国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这些侵权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版权市场的正常交易活动。 当前网络文学作品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非法的网页链接及转载
链接即超文本链接,是指在两个不同的网页之间或是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可以让用户从一页面跳转至另一页面。这种超文本链接在互联网中极为常见,也是支撑网络运行的基础链接模式。链接在很大程度上对原网站来说是一种资源扩充,一般的超文本链接很少会涉及侵权,但是网络文学作品中的内容链接就很容易引发侵权纠纷。例如,没有经过被链接网站的同意,采用内链接或纵深连接技术,使得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的页面内容相结合,就容易引发文学作品上的侵权。 因为网页链接极大地方便了网络阅读者的阅读,网络运营商可以利用网页链接技术收集各种网络文学作品的阅读地址,让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接口跳转至网络文学作品的浏览界面。正是这种便捷的链接阅读方式为一些非法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机会,未获得正规文学网站的同意就采取非法链接的方式,增加自己的网站流量、赚取利润。
随着网络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各种自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发声”的日常工具,也成为了网络文学作品诞生的重要“阵地”,而网络便捷的转载特点,使得一些人未经他人允许就将他人的作品转载,而且还有不少人对他人的文学作品进行修改后上传,这属于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转载侵权行为较多发生在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中,这些社交平台中网络文学作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量很大,因此这些社交平台也是转载侵权的多发之地。
(二)盗版电子书
现阶段来看,盗版电子书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电子版被盗用,另一种是传统文学作品传至网络后的电子版被盗用。对于类似《红楼梦》、《三国演义》等这种公版书籍,一般不存在盗版一说,但是近代以来的书籍就会存在很多盗版电子书的现象。盗版电子书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一些网站未经原作者同意或是出版社授权就将纸质书的电子版放在其网站中供其用户免费或是有偿阅读,这都属于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应负民事责任。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于用电子产品写作,电子稿已经大大超越了手写稿的普及程度,这更增加了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被盗版的可能性。
(三)抄袭
网络文学作品中的抄袭现象自网络文学诞生之初就一直存在。以网络小说作品为例,小说中的主人公设定、情节安排以及环境描写等细节既是小说质量的关键也是小说被抄袭得最多的地方。现在有很多文化传媒公司会雇佣一批专业的“写手”来进行小说的“规模化生产”,这些小说的“生产”过程往往是“写手”从其他小说中摘出精彩的情节或是环境描写来组成一篇小说,这种专业的组稿行为显然就是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的典型侵权行为。 不仅仅是专业的文化公司会采取抄袭的手段来提高自己的产品数量,而且在众多的网络作家中,抄袭的行为也是屡禁不止,因为网络作家之间的经历、心理以及读者群的相似会造成其在小说写作上趋向于雷同,加上抄袭之风,最后出来的文学作品之间会出现很高的重复率。
(四)非法翻拍
由于人们越来越习惯于网络阅读,以网络小说为代表的网络文学作品的畅销有着广泛而深厚的读者群基础,正是这种广泛的受众群体,让许多影视公司看到了网络文学翻拍的巨大经济价值,因此,各种热门网络小说被翻拍成影视剧。从文字到影视画面的转变,让网络文学作品的内容更加地丰满,但是也让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复杂化。以风靡全国的电视剧《芈月传》为例,其翻拍自网络文学网站晋江文学城的长篇小说《芈月传》,在翻拍结束之后,原著作者蒋胜男在网上贴出“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的长微博,指责电视剧《芈月传》片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随后更对簿公堂。虽然法院最后判决了花儿影视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电视剧翻拍过程中,影视制作方对于原剧本的再次修改极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的侵权隐患。
以上几种侵权行为是当前网络文学作品中较为常见的,由于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文化产业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必要针对其中的民事侵权原因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解决网络文学作品中的民事纠纷。
二、网络文学作品中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文学作品中的侵权责任认定需要特别注意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首先,网络文学作品中著作权的侵权主体应该是明确的,这是解决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前提。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已经由传统文学作品下著作权侵权的实际侵权人转变成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实际侵权行为人与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因此网络文学作品一旦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著作权人与侵权方的利益,还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内容服务商等多方利益。
其次,对网络文学作品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立足于当下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以及利用行为多样化趋势,用一种与时俱进的眼光重新定义网络文学作品中的抄袭、剽窃、转载等行为。从上文中提到的各种侵权行为来看,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认定需要更加谨慎与具体化,在处理案件时要做到从事实出发,依法严格界定侵权行为。
三、我国网络文学作品民事侵权成因分析
(一)网络的开放性特点决定了网络文学作品易受到民事侵权
网络文学作品民事侵权行为的频发与网络环境本身的开放性有着必然的联系。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造就了大众参与的广泛性、非正式性与随意性。互联网中广泛的参与性将传统的出版社审稿人的“把关人”角色重塑,让每一位网民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文学作品的把关人,降低了文学作品的准入门槛,这是导致许多抄袭作品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民法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针对文学著作权已经出台了《著作权法》,针对著作权纠纷中的复制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以及著作权损害赔偿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网络文学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仍旧存在很大的空白。 例如,在网络文学中,复制权的定义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暂时复制与永久性复制区分不够明显,这给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在加入了WTO世贸组织后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在增加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却没有针对其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这给网络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埋下了隐患。
四、完善网络文学作品民法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健全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机制
首先,立法部门应该立足于当下的网络文学创作环境以及网络文学的发展趋势对网络文学的创作以及传播流程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复制抄袭他人作品、变相抄袭、非法链接与转载等已经造成民事侵权事实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赔偿规定。
其次,还应该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进一步细化。例如,我国早就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与标准还应该进行具体化的规定,这也是实现网络文学创作者人身权益保护,彰显现代民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互联网版权检测技术
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让实时监控成为可能,这也给了版权监测更大的发展空间。原创文学网站可以利用此技术来检测自己所签约的文学作品是否被其他网站或是机构进行非法转载或是盗用,在发现被侵权后可及时与侵权人或组织进行交涉,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实时的监测还可以防止民事侵权后果的扩大,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
(三)发挥多方力量减少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
首先,要提高我国网络文学作者群的整体职业素质,减少作品抄袭事件的发生,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要不断提高网民的阅读素质;最后,网络文学平台的经营者也要学会自律,不得非法登载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文学作品,并且也要与签约作者订立合法的合同。
注释:
刘雪娇.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法保护.哈尔滨商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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