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正大 张志鹏
摘 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伴随着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工作,应该根据时代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保护未成年的新路径,这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我国检察机关推进未成年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我国执行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实际中,应该根据需要建立其科学的检察工作机制,积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关护体系,依法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关键词 未成年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
作者简介:邵正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36
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加强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一个发展成熟的社会离不开高效的社会管理工作。在社会高速发展当中,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能够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能够为当下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提供重要支持。从整体上看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主题,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以及犯罪的预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环境不断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工作,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检察机关应该承担的社会问题。
一、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保护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
(一)依法参与
我国检察机关在参与未成年保护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工作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未成年保护工作十分复杂,涉及到的内容和范围比较广泛,这就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在参与未成年保护工作时,作为我国重要的监督机关,自身在工作当中必须要做到遵守相关未成年保护法律,并且要遵守这些法律。我国检察机关在积极参与到未成年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当中时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这样检察机关的职能才能得到正确发挥,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在权限职责范围工作,而不能盲目的扩大自己的管理领域。在具体工作当中,如果检察机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可能导致在社会管理工作当中权力的滥用,最终会对未成年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且会侵犯公民、法人以及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关联参与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管理工作时在坚持依法参与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当中需要以执法办案作为重要依托,在参与未成年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循关联参与原则。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保护领域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针对那些需要专业化程度更高一级更适合管理的社会管理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去管理的社会问题和事务,检察机关需要加强自我管理工作,避免权力进行过度延伸,避免触及超出自身权限的社会事务和管理工作,保证社会有足够的自治领域,这样才可以有效實现社会管理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增强社会自治和自主协商能力,使我国公民积极参与到我国社会管理工作当中,实现公权力运作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在参与未成年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工作,而决不能超出自身的权限。
(三)有限参与
在对未成年管理社会创新的过程当中必须要保持谨慎性、渐进性以及可控性。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当中,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行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不能越权行事,并且需要保持有严谨以及自治的态度,而不能够在工作中一味的强调广泛性以及主动性。因此,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遵循有限参与的原则。
一方面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以及法治理念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在社会活动当中必须要谨慎,这已经是当前的共识,可以通过行政管理和道德约束解决的问题不能插手,同时在参与社会创新管理工作时要以基层机关为主,但是,由于基层检察工作人员的数量有限,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的东部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
(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在进行任何改革之前都需要严格遵循我国法律制度,任何的改革和创新工作都必须在我国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对社会管理工作进行创新,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对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规范进行完善,进而在法律的框架下依照正当的程序建立和构建相应的社会管理创新格局。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这使得其参与我国社会管理的方式和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团体之间有着比较大的不同。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其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途径。对未成年保护的社会管理工作进行创新,必须要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之内进行,而不能借着创新之名忽视了法律规范,盲目延伸司法职能。
(二)加强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
未成年保护问题的出现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比较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加强未成年管理创新工作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此,仅仅发挥检察机关的功能还是不足,还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检察机关与学校、家庭、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在进行创新时检查机关不仅需要对自身的力量进行充分的整合,建立其良好的内部协调以及互动机关。同时还需要与其他机关形成合力,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未成年管理体系从传统的单纯职能性监督向着协调式的监督转变,由监督管理想着防范、服务型的模式进行转变,通过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及配合,共同加强对未成年的社会管理工作,实现管理模式创新。
(三)坚持以人为本
年轻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以及心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司法和普通司法之间有着很大不同。而在未成年司法的区别正是检察机关以人为本理念下从单纯的打击保护未成年诉讼权益理念的转变,这也正是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的切入点。因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事件时,必须要坚持挽救和教育的功能,在具体工作当中注重发挥宪法对未成年的保护作用和预防作用。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未成年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社会管理创新要在思维上进行创新、在理论上进行创新以及在具体的实践工作当中进行创新,必须要深刻认识到对未成年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要坚持长期性,需要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紧密的结合,与我国监察机关近年来指定的监察改革等长远发展思路进行有效融合,从而保证针对未成年的管理工作能够整体推进,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社会管理创新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关护体系
社会关护体系具体指的是在符合具体条件的前提之下,由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对部分违法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实施取保候审的形式,在侦查工作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未成年人工作站通过组织专门的力量和建设专门的基地等途径对于犯罪的未成年进行帮教,并对未成年的具体行为进行考察,之后由公安分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在取保候审阶段的具体表现,对未成年最终作为进行处理或者是不处理的决定,对于经过考察要进行处理的未成年,可以根据其表现出来的实际情况对其继续进行跟踪帮教的一套工作模式。从实际效果来看,采用这种模式有效降低了未成年的审前羁押率,从而就有效的避免“交叉感染”,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未成年犯罪,可以使未成年的教育效果更好,起到了感化未成年的作用,并且也维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的未成年调查制度
在我国当前制定的法律制度中规定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这就意味着在办理未成年的案件时,必须要对未成年的动机、目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仔细的分析工作,来判断犯罪的未成年是不是第一次犯罪,是不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但是,当前的法律体系虽然规定了要进行调查工作,但是,对调查工作的主体却没有进行明确,也没有规定调查得到的结果需要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样就有可能在具体的实践工作出现不统一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调查报告被我国法律明确认可并且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证据形式。在具体工作当中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并将其纳入到法庭审理程序之内,是当前需要确立的基本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未成年的社会调查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工作当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却存在有两个问题,一是在调查工作当中对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定罪量刑影响程度不确定,二是调查报告在相关部门之间的共享方式不明确导致做出的调查报告不能够顺利的共享使用。这不仅导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使得做出的报告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检察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当中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加强和公安机关、法院之间的合作,统一三者之间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格式以及主体等。
(三)建立未成年“捕、诉、防”一体化机制
“捕、诉、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并不是建立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对未成年的发展情况,尤其是心理和生理特点进行考察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由主办的检察官全程参与。在未成年犯罪工作处理的过程当中,采用这一工作模式有效改变了传统的以报复惩罚为主的执法观念,强调了在刑事案件处理的全程中加强对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保护,进而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实施。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法律中规定的各项保护未成年的措施在具体工作中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真正实现了对未成年的保护。
四、结语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是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所不应该推卸的责任。为了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在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用章节内容构建了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履行国际公约,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未成年犯罪现象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未成年社会管理创新时也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创新,对未成年人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使其健康成长,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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