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护

2017-06-15 09:33张冉婷
商情 2017年15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经济

张冉婷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益都受到侵害,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护还不够完善。所以本文主要是在分析网络经济时代下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探讨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利益保护带来哪些困难,并提出相关性建议。

【关键词】网络经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独立保护

国家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竞争一定要公平公开。虽然消费者利益在反法中地位越来越高,但是保护的行为都是采取间接的方式。尤其是在网络经济下该采取什么措施让消费者利益受到保护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经济时代的消费者和消费者利益

(一)网络经济中的消费者和消费者行为分析

如果传统的方法定义消费者,其主要是因为需求而购买某种商品,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信息朝着用户涌来,经营者想要在短时间内提高竞争力,必须要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因此,传统购买方式逐渐被淘汰,用户概念是在分离使用和价值交换中形成的。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很多用户并没有因为使用某种产品而向经营者付费,并且互联网的主流商业模式提供的基础服务都是免费的,例如微信、QQ等。因此,在网络经济下消费者变成了能够消费和信息传播的潜在用户。另外,在网络经济的背景下,经营者进行生产就是为了引导用户消费,消费和生产密切相关,所以也应该认真对待消费着的利益。

(二)网络经济中的消费者利益

目前,我国的反法中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在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方面,一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就会造成消费者在竞争中的地位受到威胁,并且在网络环境中应该更加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利益不能因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就发生变化,虽然在法律层面认为消费者的权益自由受到合理限度之外的附加增值服务影响,但是却不能决定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因为消费者需要从互联网领域中大量的信息进行选择,所以并不能真正行使自由选择权。造成情况出现是因为用户在选择时并不是一对一,并且随着信息量的疯狂增长,用户在选择时盲目大于理性,利益被经营者侵犯就成为家常便饭。总之,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时代下很难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且消费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出来,这已经成为特别普遍的事件。

二、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消费者利益仅仅作为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裁判标准

通常在消费者利益问题在所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都出现,只是用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仿冒行为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而商业诋毁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是间接的。一般法院通过分析互联网消费行为,在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合法时都是依据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是在实际应用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就像在闹得沸沸扬扬的QQ保镖案中,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在屏蔽QQ软件广告时造成了用户没有选择腾讯公司作为服务对象,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考虑进来,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上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二)消费者利益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面临救济困难

就像在QQ保镖案中,腾讯公司如果一开始就采用诉讼的方式让侵害行为停止下来,就可以避免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其并没有,而是采取二选一的方式。因此,广东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在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就卸载360软件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做法并没有导致限制竞争加剧,驳回了广东法院的意见。同时因为反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消费者个人利益受损没有赋予上诉的权利,所以消费者只能寻求其他的渠道维护利益。

(三)消费者利益被混淆为公共利益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消费者的利益等同于网络用户的利益,一旦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能简单的认为损害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很多人都是从基本概念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区分,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应该的阻碍。

四、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独立保护的构建

(一)消费者利益独立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具有鲜明的特征,在市场中看,消费者实现了从被动接受环节到价值创造为一体的复合环节,但是评判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标准都是看有没有让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虽然这种判断方式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利益,但还是倾向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这也说明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没有对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可以随便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这已经反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背道而驰。所以需要在竞争行为属于正当性时对消费者利益重新定义,特别是在网络经济时代需要突破传统的保护思路,转换判断竞争行为的方式,一旦消费者的利益本质上因为网络竞争行为受到侵害,就可以直接认为其属于不正当行为。

(二)消费者利益独立保护的制度构建

虽然主张在反法中应该独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也不能参照其对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规定。在制度构建时可以从四个方向入手,第一个方向就是重新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如果用户投入注意力资源在网络经营下的特点产品就可以成为消费者,不能单单认为消费者就是支付费用的用户。第二个方向就是扩大竞争关系的解释,直接竞争关系扩大到间接竞争的关系。第三个方向就是重新构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如果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竞争行为都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行为。第四个方向就是创投消费者组织团体诉权,可以实现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

五、结论

总之,在互联网影响下,消费者的利益都和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有关,所以反法中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護制度应该尽快完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杨华权,郑创新.论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护[J].知识产权,2016,03:52-60

[2]杨华权,姜林萌.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独立保护[J].竞争政策研究,2016,03:38-44

[3]贾丽雅.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无线互联科技,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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