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鸣+万晨
【摘要】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年聂树斌被判强奸杀人并执行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日做出再审公开宣判,撤销聂树斌案原审判决。回望聂树斌案中舆论监督的历程,我们发现舆论监督发挥了推动案件进程和司法改革进程的作用,也反映了长期以来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地方媒体不作为和中央媒体缺位、对“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规定的误读,以及所谓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新闻的错误认识。
【关键词】聂树斌案;舆论监督;依法治国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一名女子被奸杀。死者为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时年19岁的聂树斌被锁定为奸杀康某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周的突击审讯,警方宣布破案。次年4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一直不相信儿子会犯罪的张焕枝,在聂树斌被枪毙10年后,等来了第一个转折点。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一案两凶”,媒体的报道,讓社会一片愕然。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这个承诺迟迟没有兑现。张焕枝坚信儿子不可能做出强奸杀人的恶行,多次前往河北高院寻求调查结果,4年间得到的答复如出一辙,“正在复查,很快出结果”。
2007年4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书金死刑立即执行。王书金不服判决,以判决欠缺玉米地奸杀案,因此未认定其重大立功为由,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王书金再次对玉米地案供认不讳。而在随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王书金案件再无任何消息,聂树斌家人的申诉也石沉大海。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对王书金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再次否认王书金为玉米地案的凶手,王书金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社会各界人士开始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就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便是复核审查的关键步骤。2015年4月28日,在经历了一次长达10个小时的听证会的交锋之后,案件一共进行了4次延期,长达一年半的时间。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做出再审公开宣判,撤销聂树斌案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纵观这场呼唤正义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推动案件最终改判昭雪的“马拉松”历程中,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舆论监督推动案件进程,确保司法审判公开透明,也从具体个案的角度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聂树斌案中舆论监督存在缺失和遗憾。在“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成为主流舆论观点的语境下,我们不禁追问,一个事实相当清楚、核查难度不大的案子为何用了如此漫长的时间?
一、聂树斌案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
2005年,全国媒体针对聂树斌案进行追踪报道,深入调查错案酿成过程,及时披露案件进展的最新动态。聂树斌案的每一步推进,案件中司法制度的每一次落实,都凝聚了社会各种力量和智慧,同时也离不开媒体长期的坚持。“今天的新闻是明天的历史”。新闻媒体记者对于尊重事实、客观报道的基本态度,是实现新闻理想、维护职业尊严的体现。
(一)廓清和推进案件发展
如果说呼格吉勒图案背后一直站着新华社记者汤计,那么聂树斌案背后除了《河南商报》振聋发聩的报道,还有《南方周末》12年的追踪报道以及《新京报》的23篇评论的及时跟进。在纸媒日渐式微的现实语境下,传统媒体依然坚守职业伦理,发挥自身独特的深度报道优势,有力地推动了案件进程。舆论领袖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这是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所提出的,他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舆论领袖在信息传播中承担“二级传播”的使命,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1]舆论领袖作为意见的生产者,为广大受众提供自己预设的立场,帮助他们掌握核心事实。冤案昭雪的背后,是舆论领袖承担起新闻传播使命的生动群像。他们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倒逼冤假错案的平反。
2005年3月15日,《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将聂树斌案这一陈年冤案兜底托出。为尽可能使报道发挥更大的作用,《河南商报》做出了一个重要的举动,给全国200多家媒体发去报道,而且注明“欢迎转载,不收稿费”。聂树斌案就此进入公众视野,但当地司法部门不为所动。随后《南方周末》记者赵凌当月赶赴河北省调查,发出《“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防“勾兑” 公众呼吁异地调查》,文章还原聂树斌被捕全程图景,笔调冷静。由于《南方周末》具有全国性影响,报道一出炉,引起舆论哗然。虽然报道得到河北省政法系统的高度重视,但是疑案本身仍旧毫无新变化。2005年4月7日,赵凌在《“聂树斌冤杀案”:复查结果“很快出来”》一文中特别提出:“所有焦点和疑问都指向河北省委政法委正在进行的调查。”这篇报道直接将公众视线引向河北省政法委,对其是否已介入此案调查提出质疑。2006年1月,《南方周末》记者陈峰对聂树斌案做了追踪报道《河北官员谈聂树斌冤杀案:调查一直进行难度太大》,至此,媒体的新闻报道真正督促了司法机关介入,首次报道司法机关的动向。十多年来,《南方周末》记者不因外界环境的变化和内部人员的变更而放弃对该案的关注,即便是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始终坚持追踪报道。此外,《新京报》自2005年3月15日的报道《无辜青年10年前遭错杀》起,多次用整版追踪聂树斌案,议程覆盖异地调查、死刑裁判改革、律师阅卷等,46篇文章见证聂树斌案改判全过程,记录了真相如何被层层剥开。如果没有《新京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的不懈追踪,很难保证司法机关会及时展开对聂树斌案的重新审查。
在后聂树斌案时代,错案既已确定,围绕聂树斌案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赔偿、对完善制度的期待都将在舆论关注之中。例如新京报官微在第一时间发表《聂树斌无罪了,该追责了》,指出“按照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必须查清该错案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对于造成这起错案的办案人员,也必须依法溯责、绝不姑息”。据新华社消息,該案后续的追责工作将依法启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仍然存在掌权者僭越法律、以权压法等社会现象。具有公共性的新闻媒体通过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成为维护司法公正、贯彻方针政策的重要一环。
(二)加快推动司法改革进程
媒体通过问计专家学者,将具体案件事实和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原则普及给社会公众,既传播了现代法治理念,让社会深入了解司法运作的弊端;也有效推动了对司法体系病灶的革除,在司法理念、裁判规则等方面将对今后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聂树斌案的平反注定与司法改革进程骤然交错。正是有了媒体的监督与批评,法治进程尤其是相关制度建设才得以快速推进,也为聂树斌案的纠正提供了可能。
1.推进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随着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冤案的“揭底”,新闻媒体发挥了对案件审判的监督作用和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在案发之初,媒体对死刑裁判的讨论较多,如2005年3月7日,《新京报》刊登《死刑裁判改革事不宜迟》。文章指出,“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乃至侦查、起诉及辩护环节均有应反思之处”。2005年10月,以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出现动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现在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其深远意义。如果核准权仍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握”,供述自己是“真凶”的王书金自落网后,即便能在“二审”中扛过“6年”之久,也很可能不会进入复核程序“留命”至今,成为不可或缺的昭雪证据。
2.呼吁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理解聂树斌案的线索。“再审”只需查明21年前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新华社曾在2014年2月14日发表《聂树斌案调查为何9年无结果》一文,文章指出既然疑罪从无适用于王书金,也应该适用于聂树斌。如今聂树斌被宣告无罪,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媒体对聂树斌案的持续跟踪,推动了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保证了无罪推定理念、疑罪从无原则的有效贯彻。
3.促成“异地复查”的启动
当聂树斌案陷入僵局,多家媒体开始呼吁尽快启动异地调查。早在2005年3月24日,《南方周末》就以《“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防“勾兑” 公众呼吁异地调查》进行跟进,《中国青年报》也提出《“聂树斌案”不应由河北调查》。2007年11月,《新京报》连续刊发3篇评论《建议尽快启动异地调查“聂树斌案”》《聂树斌案中,正当程序为何失效》《对“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四点建议》,力促聂树斌案尽快开始再次审理。大众传媒具有环境监视功能,使公众产生对社会问题的自觉关注意识,同时也会对管理者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他们表示态度和付诸行动。媒体对聂树斌案的集体发声以及网络上的相关舆情引起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最终推动了聂树斌案异地复审的实现。
二、聂树斌案中舆论监督的缺失
(一)在“舆论监督”问题上的错误认识,影响案件审理的推进
中央一再倡导“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表明对各种权力必须监督的鲜明态度,也包括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支持立场。大家都知晓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和媒体从业人员往往把舆论监督的“重要”变成“不要”,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有限。其根源在于错误地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新闻。一些新闻媒体将舆论监督的效果定性为负面,仅仅从影响层面上认为舆论监督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揭露与批评,不利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不重视甚至于放弃开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正面宣传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正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正确的舆论凝聚人心,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揭露与批评社会问题及不良现象,或者通过回应民生关切,促进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的精神内涵是一致的。如果作为河北省主流媒体、河北省委机关报的《河北日报》等当地媒体凸显负面新闻的正向监督效应,公开报道党委部门在某个问题上的失误或不足,那么这些问题立即会变成社会性的舆论和监督,那么聂树斌案的昭雪也不会来得这么迟。因此新闻媒体不仅要充当党委政府的喉舌,更要充当群众的耳目,不断增强其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
舆论监督的出发点是建设,不是破坏,更不是新闻单位故意为之。然而还有不少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缺乏正确认识,习惯于把舆论监督报道叫做负面报道,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抹黑,一味地害怕监督、抵制监督。如果地方领导真有不当行为,在媒体的及早曝光下,也能使走向歧路的官员悬崖勒马。在聂树斌案中,一些人做的正是不利于社会公正、有损人民利益的事,却借用“大局”和“稳定”来阻止本地媒体的监督。所以聂树斌案报道的启示是,地方领导应把舆论监督权还给媒体,重新认识舆论监督的内涵,以开放的姿态对待各类媒体的监督与批评。
(二)地方舆论监督遭遇制度性瓶颈,舆论监督环境急需改善
聂树斌案中诸多关键疑点被一再拖延,长期得不到复查和矫正。直到河北省政法委书记等“大老虎”落马,案件的干扰因素才被排除,这也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聂树斌案重审、复查等关键节点,《河北日报》等当地媒体对此从未做出相关报道,没有发挥舆论监督功能。舆论监督一直是地市党报的薄弱环节,对涉及地方高官和地方重大问题往往不敢揭露。地市党报普遍认为自身处于“难监督、监督难”的窘境。在舆论监督方面之所以显得“痴呆”、不作为有其深层次原因,这与媒体长期以来对“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宣传纪律的误读有关。1953年广西发生了“宜山农民报事件”。《宜山农民报》在一篇评论中点名批评了宜山地委。中宣部作出“党报不经请示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复示》,而几十年来由此带来的对批评主体的“各种不得批评”是对这一政策的误读。[4]首先中宣部的指令仅仅规定党报“不经请示不准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这意味着不是不能批评,而是批评需要经过请示才可以。其次,中宣部在《复示》中肯定了广西省委宣传部所提到的“同级党委委员个人,或同级党委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是可以在报纸上直接批评的”这一提法。因此中宣部文件实际上是赋予了新闻媒体尤其是党报对同级党委部门以及党委成员个人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利。然而在聂树斌案沉冤昭雪的漫长过程中,《河北日报》对同级党委会的监督形同虚设,党委领导下的政法委部门以及政法委书记处于随心所欲、自我放任的监督盲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著名教授甘惜分生前也关注过“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问题。他不赞成“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认为其是报纸批评开展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党报就不能批上,只能批下,只能批小,不能批大。权力越大,享受免予批评的特权也越大;权力越小,享受免予批评的特权也较少。越是基层犯了错误,受到报纸公开批评的可能性越大;越是高级领导,受报纸批评的可能性越少,甚至根本没有这个可能性”。[5]党报拥有批评同级党委成员、党委部门的话语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批评党委会成员、部门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因为被批评者很有可能利用“党委会”“党”的名义指责媒体误导舆论、制造内讧。因此“同级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旧规在无形中给媒体带来了制度性压力,地方媒体不敢监督与批评同级党委及党委领导下的部门,造成本地媒体对本地区不良现象的集体失语。
(三)中央主流媒体对聂树斌案报道存在缺位、不作为,甚至乱作为
自2003年聂树斌案进入公众视野后,一些中央媒体对该案的报道寥寥无几,尤其是在前期案件陷入僵局时,部分媒体表现迟钝。聂树斌案中的舆论监督报道不但数量严重不足,力度更是不尽如人意。新闻舆论监督中的缺位、失位、错位等问题亟待纠偏。我们以央视为例,央视是国家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更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其实施的舆论监督应该是不错位,有为不乱为。然而央视在对聂树斌案的舆论监督过程中留下些许遗憾,未能充分发挥中央级主流媒体应起到的舆论主导作用,有时还存在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情况。《焦点访谈》是央视的一个影响力很大的品牌栏目,作为一个曾经深受老百姓喜爱的“舆论监督”电视节目,近年来该节目的舆论监督属性却越来越弱,有时甚至还出现乱作为的现象。以聂树斌案报道为例,《焦点访谈》2016年4月30日的节目对两天前举行的“聂树斌案复审听证会”进行报道,节目中没有任何聶树斌家人和代理律师的采访镜头,仅仅呈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的观点:“聂树斌关于犯罪工具、犯罪过程和现场发现的情况高度吻合。申诉方给出来的理由……没有找到一个可靠疑点,没到推翻这个证据的本质。”观众不禁要问:难道央视记者不懂得新闻报道中基本的客观平衡原则吗?在许多网友看来,央视的做法是为了尽快给聂案复查定调。直至2016年12月10日,《今日说法》在聂树斌被改判无罪后,才推出“聂树斌案”十年调查,首次披露11年来央视记者对案件的追踪细节。作为一档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制栏目,如果《今日说法》尽早将这些独家影像呈现出来,对河北有关方面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和效度,那么极有可能缩短聂树斌案平反的时间,聂家父母的伸冤路也不会走得如此漫长和痛苦。正如英国的一句谚语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即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社会公众更期望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多在“事前”围绕社会问题对准相关责任人,督促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让正义不再“迟到”。
三、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实践必须不断倾听人民的呼声。新闻舆论监督是民意的“聚合器”与“反应器”,尤其是在推动重大冤案的平反过程中不可或缺[6]。聂树斌案的微观叙事有力地增强了公众对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的信心。在媒介技术日趋发展的时代,我们期望越来越多有担当、有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政治判断力的新闻人行动起来,促使更多冤案得到平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平衡。
参考文献:
[1]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56.
[2]靖鸣,吴星星.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是高度统一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新闻爱好者,2016(9).
[3]靖鸣,王勇兵.新闻媒体应在党委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发挥重要作用[J].新闻爱好者,2014(7).
[4]靖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指示的来历——1953年广西《宜山农民报》批评中共宜山地委事件及其争论的前前后后[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3).
[5]甘惜分.一个新闻学者的自白[M].香港:未名出版社,2005:205.
[6]卢醒醒.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J].青年记者,2015(7).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