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欲泛滥终受审

2017-06-12 01:16洪森沧海嘉欣
检察风云 2017年10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公诉人滨州市

洪森++沧海++嘉欣

3月7日上午9时,由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枣庄技师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院长兼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副院长孙式灵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落马:始于一年前的春天

去年2月18日,山东省纪委网站上的一则通报震惊了枣庄政坛:枣庄技师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枣庄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孙式灵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中列举了孙式灵的9条违纪事实:违反政治纪律,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套取公款形成账外资金。

通报中提到,孙式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问题涉嫌犯罪。通报认为,孙式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后仍不收手。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报发布后的第二天,2月19日,最高检和山东省检察院网站同时发布消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孙式灵决定逮捕。

这是继市委原书记陈伟落马后,枣庄落马的第二个厅官。此前,陈伟于2015年2月28日接受组织调查,5个月后被开除党籍。

人们很自然地把两人的落马联系在一起,认为孙式灵就是那只等了很久的“第二只靴子”,现在,它终于落地了。

2016年7月,山东省纪委网站专题通报了枣庄职业学院、枣庄技师学院(两学院两套领导班子、一体办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其中提到,学院中与孙式灵一样受到“双开”处分的还有一人——学院办公室主任李某某。通报这样表述:“学院纪委对孙式灵和李某某作风问题的反映,未及时提醒,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表述虽然语焉不详,但“作风问题”似乎与省纪委第一次通报中所指的“违反生活纪律”有某种关联。众说纷纭中,大家都在等待答案,等待谜底揭开的一天。2017年3月7日,这一天终于来了。

指控:涉三宗罪敛财200余万

8时50分许,公诉人走上公诉席,他们分别是滨州市检察院余金、张艳、任光达。

余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曾办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等重大案件,2015年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被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张艳,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科级检察员,全省公诉人才库成员。工作十二年来,从基层检察院到市检察院一直奋战在公诉办案一线,办理过魏磊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5年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任光达,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8时57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被告人孙式灵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他头发花白,戴着黑框眼镜,手拿一叠书面材料,没有加戴戒具,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声音缓慢低沉。

9时2分,法庭调查开始,女公诉人余金起立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孙式灵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项罪名,共21笔犯罪事实,涉案总金额240万余元。

其中涉嫌贪污罪共11笔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式灵利用担任枣庄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枣庄技师学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假报销、直接侵吞、骗取等方式,多次非法占有公款、加油充值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2132805元。

涉嫌受贿罪共9笔犯罪事实:2007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孙式灵先后利用担任枣庄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枣庄技师学院院长、枣庄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招生、调整专业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电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1800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只有1笔犯罪事实:2015年2月,被告人孙式灵利用担任枣庄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学院财务处处长李某保管的账外资金100000元,准备用于协调关系逃避组织调查未果。2015年6月至11月,孙式灵分兩次归还50000元给李某。至案发时,尚有50000元公款未归还。

交锋:公诉人举证细致入微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讯问孙式灵: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孙式灵犹豫片刻,回答说有些需要说明。随后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犯罪中的1笔犯罪事实、受贿犯罪中的3笔犯罪事实进行了说明,对数额和行为性质等提出了异议和辩解。对其他指控予以认可。

对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先后对孙式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

11时24分,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张艳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孙式灵贪污犯罪事实绝大多数属于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孙式灵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财政农业补贴资金的行为,虽不是利用了本人职责权力实施相关贪污行为,但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犯意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人,因此其在骗取国家资金的相关犯罪活动中应认定为主犯。孙式灵向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公司负责人赵某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索贿类型的受贿罪。

公诉人还客观公正地提出,孙式灵主动交代了纪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但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尚未全部退赃。

两名辩护律师对案件部分犯罪事实的数额和定性提出了辩护意见。公诉人余金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逐一答辩和反驳。

最后陈述阶段,孙式灵起立发言: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内心感到无比的痛苦、悔恨和羞愧。我真诚地认罪服法,接受审判,服从法庭的判决。我放松了思想改造,忽视了法律学习,滋生了腐朽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用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法律,从一名教授、院长、副厅级干部沦为人民的罪人,对不起党组织和国家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感谢滨州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公正执法,感谢检察官、法官、律师对我的教育、关心、关爱。说到痛处,孙式灵几度哽咽,怆然泪下。

庭审在12时16分结束,将择日宣判。

结尾:各方赞扬办案效果出彩

开庭过程中,滨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霞,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正处级检察员李丽和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在滨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办案区远程开庭指挥室全程观摩庭审活动,并通过远程出庭指挥系统与出庭公诉人实时连线,对公诉人出庭活动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李丽对公诉人的当庭表现给予充分肯定。她说,庭审中,公诉人举止、仪表大方得体,用语文明、规范。法庭调查阶段,结合多媒体展示,举证充分,条理清晰,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回应简洁、明确、具体;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意见指控论理透彻,警示教育深刻,答辩有理有力有节,展示了公诉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形象。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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