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重在公平

2017-06-11 12:18阿计
公民导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草案公平民主

阿计

以网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的崛起壮大,既是新经济业态的鲜明标志,也深刻改变了公众的生活方式。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快捷廉价的同时,亦遭遇了假货盛行、信息泄露、维权困难等种种烦恼。

正是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草案于去年年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程序,无疑是一次直面社会热点、牵动各方利益的重大立法行动。

电子商务法自2013年启动起草后,即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领衔、12个中央部委参与的立法工作小组,从而奠定了人大主导而非部门、行业利益左右的组织框架。

在长达三年的立法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广泛动员了地方人大、政府部门、人大代表、电商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并邀请相关国际机构和外国专家进行研讨。

其間,在深度研究16项立法重点课题的基础上,形成了4份立法大纲,据此拟定了2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建议稿,最终在采集各方意见后,方才整合成正式立法草案。

综观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其人大主导的维度、立法调研的深度、公共参与的广度,无不彰显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气质。从立法大纲到正式草案的“四合一”模式,更是创造了博采智慧、提升质量的立法范例。

这样的立法路径,既折射了立法机关践行民主、尊重科学的意识自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现实所需。正因此,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难题就在于,如何以公平的制度设计,合理调谐纷乱的利益冲突,平衡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

以公平为基调的立法诉求,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慎重考量的具體议题。比如,就工商登记、纳税等制度设计而言,既要体现促进电商行业的意图,也要营造线上线下平等待遇、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防止“电商特权”加剧传统商业的困境。

就电商行业内部关系而言,既要激发第三方平台在行业自律中的主导作用,也要警惕其滥用强势地位粗暴控制弱势经营者,乃至形成一己利益独大的垄断生态。

就诚信制度建设而言,既要监管刷单炒信、虚假促销等欺骗性经营手段,也要遏制恶意差评、恶意退货等非理性消费行为,公平配置经营者、消费者的诚信义务。

就第三方平台责任机制而言,既要发挥其内部审查、配合执法、协助维权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也要合理划定其承担义务的边界,避免透支责任能力和正当权益……

从目前的法律草案看,上述种种立法难题,有的已达成了凝聚各方共识的制度方案,但有不少仍存激烈争议,尚未找到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的公平尺度。正如有批评指出,在立法调研起草过程中,电商行业尤其是第三方平台的“声音最大”,对立法的影响力远超其他利益群体。

也正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在追求民主和公正的道路上,仍需迈出更大的步伐。比如,法律草案一审过后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赋予所有利益群体以平等的立法话语权,尤其是倾听消费者、实体商业等弱者的利益诉求。

再比如,针对一些涉及多方利益冲突的立法难题,可以考虑适时启动立法听证等民主机制,在公开、公平的意见表达和立场交锋中,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最终形成责、权、利相匹配的立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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