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竞争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再论法币的推行:以抗战时期甘宁青少数族群地区为例
储竞争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经济民族主义指导下的1935年法币改革,以统一币制实现民族经济的复兴与一体化为目标。但考察抗战时期甘宁青法币的流通,可以发现,其流通类型可分为完全通行、混合使用及难以流通三类。其中蒙藏等少数族群地区正是法币难以流通区域,对其原因,时人曾做过详尽解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但都忽视了法币流通不畅的政治背景。究而言之,法币政策的推行实非单纯的经济问题,甘宁青少数族群实力派在政治上对国民政府中央的疏离,正是法币政策未能在其区域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
法币;甘宁青;少数族群地区
19世纪末,伴随着近代国族主义思想的传入,创建民族国家以救亡图存成为社会精英的共识。中华民国的成立仅仅在形式上创设了民族国家,对民族国家内核的追求,则与整个民国相始终。在此过程中,各种建国思想与实践,齐头并进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贡献力量。其中建立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以救亡图存的思想,曾为一时之盛,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现代金融体系特别是币制的统一是其重要的步骤与组成。所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便朝着统一币制的目标,从确立制度、建立机构、制定政策等方面予以推进”。[1]在币制统一进程中,1933年的“废两改元”与1935年的“法币改革”是最重要的两个步骤。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币的推行“统一了全国的货币,终止了中国货币的紊乱状态”[2]。从宏观上来看,此一论断似无太大问题,但是当我们考察具体时空中法币的推行时,会发现许多与此论断相左之处。①为此,本文通过对抗战时期(1931-1945年)法币在甘宁青特别是其少数族群地区推行的考察,分析法币在边疆族群地区的流通实况,进而窥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建构中经济与政治的复杂关系。
1928年建立起来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国族主义为其主要思想支柱[3]。而国族主义又与现代化有着复杂的关系,现代化是国族主义诞生与思想成熟、扩散的动力,国族主义则以现代化为其手段和目标。两者的相关性,在“强调把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民族整合手段”[4]的“经济民族主义”上有充分体现。1930年代,曾担任国民政府实业部部长的陈公博曾指出:“民族主义是什么?简而言之,就是实现一体化的民族经济。”[5]经济一体化正是经济现代化的表现之一,而 “一体化的民族经济”除指向国家现代化的经济目标外,还有更深层的含义,那就是利用各族群对一体化经济的参与,实现少数族群与国族的交流与融合,实现国族的整合与巩固。
货币的统一是一体化经济形成的重要象征与内容,为实现货币的统一,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0月5日)、核准公布《中央银行章程》(1928年10月25日),并于1928年11月1日,在上海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蒋介石在开幕式训词中宣称:“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即为国家之银行,致中央政府基础巩固、政治之建设,实有赖此。”[6]中央银行总裁宋子文在致词中则明确指出,中央银行三大目标之首“为全国统一之币制”[7]。1933年,国民政府趁银根相对宽松之机,毅然实行“废两改元”,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通行形状、重量和成色划一的银元。1934年6月19日,罗斯福签署《购银法》,同年宣布白银国有,造成世界银价的剧烈上涨。国民政府鉴于“近年世界经济恐慌……我国以银为币,白银价格剧烈变动以来,遂致大受影响,国内通货紧缩之现象,至为显著。因之工商凋敝,百业不振,而又资金源源外流,国际收支大蒙不利,国民经济日就萎败,种种不良现态纷然并起”,为“努力自救,复兴经济”起见,订定实施法币办法六项,于1935年11月3日公布全国施行。在法币实施要点中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其他发行自归统一”,“国内一切公私收付款项,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币,商号及人民持有银币银类,应兑换法币,则白银得以统制管理”。[8]
法币政策一经颁布,即被寄予复兴经济之厚望。时人认为:“政府毅然实行币制改革,实为复兴国民经济及安定金融之唯一良法。……复兴农村、发达工商、振兴实业,而使国货抬头,皆肇于是。”[9]当然,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其用意并非仅在于经济之恢复。要言之,国民政府可通过在全国推行具有唯一性与排它性特征的法币,逐步消除地方经济壁垒,实现国家经济的一体化,从而为统一的民族国家建设铺路。正如有学者指出:“无论是以军事手段实行政治统一还是在巩固政治统一的时期,币制的统一都是非常重要的。”[1]
1935年币制改革伊始,国民政府财政部就颁布一系列法令、办法等,以促进货币的统一。其内容包括:“公布施行法币办法”“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以外各发行银行及各省省银行发行部分之接收”“函令中中交三行迅与邮政总局订立代为兑换法币合同”“函令中中交三行输送法币使各地均足敷用”“修正兑换法币补充办法”“规定金类兑换法币办法”等。[10]全面抗战爆发后,财政部鉴于“法币为我国整个金融之基础,在此抗战时期,金融更为国命所寄”,强调“凡可增厚法币准备之方法,均应积极推行。凡可减损法币地位之用途,均应极力防止”。[11]451
在统一法币的工作中,边疆被视为法币推行的重点与难点。如1935年,财政部即电促青海省主席马麟说:“蒙藏人民习用硬币,尚希剀切晓谕,使知法币准备确定、信用巩固,全国通行携带稳便种种利益,将所有硬币调换法币行使,庶于完成中央币制政策,活泼青海金融两有利赖”,并令促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在青筹设支行。[12]1935年,甘肃省财政厅长朱镜宇电请蒋介石:“速令中行日夜赶将大宗铜元票专航运甘,以资维持,并令甘行于平凉……肃州、甘州等处遍设支行或办事处,以通汇兑。”蒋介石随即要求孔祥熙“请予照办为盼”。同年,宁夏省主席马鸿逵“电请财政部速派员接收省行,以法币换回宁钞”。蒋介石亦要求财政部“请即予核办为荷”。[1]此后,中央金融机构入驻甘宁青三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央银行和交通银行先后在甘宁青三省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四行联合办事处”也相继建立,开始办理发行法币及国库、汇兑、存放等业务。
尤值注意者,国民政府为适应边疆少数族群的语言习惯,还印行非汉语法币以利推行。如1941年甘肃第一区行政保安会议在夏河县②属之黑错举行,并通过方案十则。其中第六则就提议:“将流通本区之法币,加印藏文。……并以法币之大小,区别其币额之多寡,则藏民于交易之隙,一见即知其元数,奸商自无所售其欺,再加在甘各银行来区设办事处,并由政府严密稽查,严禁商人索取银币,则本区法币之流通,自能不胫而走。”[13](附录P8)同时,黄正清(拉卜楞保安司令)又“函请四行办事处,印有藏文法币,并在最短期间于拉卜楞设立四行兑行,兑收硬币”[14]。在省地各方的要求下,1941年11月2日中央银行发行局印制1元、5元、10元三种藏文法币,至1944年共发行藏文法币4 800万元。[15]
除利用各种手段倡行法币外,三省还持续大力宣布相关法规以禁止侵害法币的行为,一直到1947年,甘肃省仍在省行政一项下,强调:“政府为谋推行法币政策所有银币银类一律禁止使用”,并针对“一般少数人民尤其边民同胞不明政府法令,甚且狃于积习仍多照旧使用,破坏国家币制扰乱社会金融”的现象,指示:“推行使银币银类或以高价私行收售者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充公,至意图营利私运出口者依照妨害国币惩治条例送交法院法办。尚望边民同胞养成奉法守纪之精神,切实遵行国家法币政策禁绝银币银类之行使,免陷法网而维币政。”[16]
全面抗战爆发后,为配合长期抗战,且因“转战连年,后方金融之联系、生产之扶助,与夫饷糈之接济,益趋重要”。1939年3月间,“财政部遂有函请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组织西南、西北金融网之举”。[17]279伴随着西北金融网的组建,法币在甘宁青三省的流通额日益扩大。以中央银行为例,其先后在甘宁青三省设立兰州分行(1933年)、天水分行(1938年),1940年设立武威分行、酒泉分行、西宁分行、宁夏分行等。中央银行所发行法币不断运往包括甘宁青在内的西北地区,其营业报告指出:1939年法币发行“尤以桂粤湘鄂区、陕甘豫宁青区及浙皖赣区三处发行最多”,同年运往陕甘豫宁青区钞券额达478 770 000元,占中央银行同年法币流通额的35.5%。[17]266-2681940年,中央银行进一步在“各边省增设分行,积极向偏僻地区推广发行”[17]312。其发行的法币运往西北者逐年增加,1942年为3 860 104 000元、1944年为6 218 100 000元、1945年127 572 500 000元。[17]354、399、453诚然,中央银行输往西北法币额的增加与通货膨胀不无关系,但亦能从侧面反应出甘宁青法币推行的些许成效。
综观甘宁青三省法币流通的状态,可简单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完全通行。此一类型主要存在于政府机关及汉族聚居区内。如在与甘青两省毗邻的西康省,“所用货币,在有汉人地方,可通行法币,如邮政局等机关,由汉人主持的,即可使用”。[18]同样,甘肃夏河县“钱票只能流转于各机关和商号里”[19],“各机关所入经费,均为法币”。[20]青海玉树地区,“法币之使用地址,仅在于各县政府所在地”。[21]
其二,混合使用。此一类型主要存在于汉族与少数族群混居区与族群贸易中,且法币价值较低。马鹤天在战时考察拉卜楞后,指出:“余等至拉市后,法币始渐通行,但暗中与现洋价值,相差约十分之一。”[22]据时人观察:“硬币在别处,早已不通用,而在青海,却具有比法币更高大的效力,且和法币同时兼用。……付款时,硬币、法币均可,没有硬币,便以当天‘个头’折合法币。”[23]在蒙古族聚居的阿拉善地区,至抗战结束时,“通行之货币,有法币银元辅币等,定远营及其他接触汉人之区域,法币尚可通行,偏僻之处拒用法币,仍用银元为标准。法币与银币价格相差甚大,每银币一元可换法币二十余元”。[24]
其三,难以流通。此一类型主要集中于少数族群聚居区。据时人观察,青海藏族聚居的果洛地区,“不通行法币,亦无有辅币。如买零星货物找钱时,即以青稞代替”。[25]同样,青海河曲地区“交易多以物易物,间用银币,法币则不通行”。[26]甘肃夏河县,“藏民贸易,不流通法币,仅使用银币”。[27]
可见,甘宁青法币的流通状态,体现出较大的区域性,如青海“货币有法币、银元、藏洋三种,法币普及省东南各县,银元仍行使于交通梗阻积重难返之区,藏洋仅限于海南一隅,银元于海南亦畅行无阻”。[28]深入分析可知,此种区域性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币流通的族群性。要言之,法币在各级政府机关及汉族、回族中使用较多,而在蒙、藏等少数族群中极少流通。法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在政府机关中使用较好理解,而汉、回两族在甘宁青政治中具有举足轻重之作用,且经济形态相近与内地商品交换频繁亦是两族通行法币的重要因素。相较来说,法币在蒙、藏等少数族群地区流通迟滞的原因则较为复杂。分析史料,有如下影响因素:
1. 蒙藏地区交易规模不大,且传统习惯骤难改变。纸币作为交换媒介,是为了解决金属货币在大规模交易中携带不便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抗战时期,“西北各省经济落后,货币信用尚未十分发达,且以人民生活简单,交易数额不大,故尚停滞于铜元本位阶段”。[29]299孔祥熙亦指出:“三省(甘宁青)金融未臻发达,良以生产落伍,多数人民以耕植或游牧为生,法定货币尚未畅行。”[30]部分少数族群地区甚至处于物物交换阶段,据美国探险家约瑟夫·洛克考察,抗战前的甘青藏区“人们生活在最原始的状态,钱在那里根本用不到,唯一的交换就是像棉布、铜制品、铜币、红辣椒以及红糖等这样的商品”。[31]同样,据庄泽宣调查:“甘省之一部分及青海之大部分居民犹滞留于游牧生活之中,不知货币之为用,仍在以货易货习惯之中。”[32]王志文也说藏民“生活条件单纯,经济生活上之需要依然保持原始人类物物交换制度”,“藏区虽亦有其交换之媒介物货币——白银存在。但此种货币之应用,仅对汉人交换用之”。[13]41经济的长期落后,使蒙藏各族对硬币情有独钟,时人指出:“藏民习惯难更,查藏民智识浅陋、保守性重……欲使其观念改变殊为困难。硬币在边区既有相当历史,其信仰自属根深蒂固,故欲劝其使用法币,一时颇难收效。”[11]651
2. 蒙藏人民不识法币,易受奸商欺诈。1941年甘肃省第一区行政保安会议,曾指出:“所以法币未尽流通者,半由于奸商操纵,半由于藏民不识汉字。例如拉卜楞旧城之商店,遇有藏民交易往往索硬币,以硬币有黑市可资操纵也。至四行法币则又形形色色,同是五元大小不一,一元与五角颜色相同,十元与五元大小相同,如不认识数字极难辨别。于是商人行其诈欺,以小说大,俗名‘抓番子’,以致法币到手疑虑丛生,一人受欺闻者色变,逐至法币通行横生障碍。”[13]附录P8更有甚者,“有不肖商人,用冥洋向藏胞换取货品”,所以时人张松萌说:“藏胞不用法币,一则由于智识浅陋,二则由于商人鱼目混珠丧失法币信用。”[33]
3.通货膨胀使法币贬值,硬币与法币差价严重。一般来说金银等硬通货比纸币有更好的价值储存功能,这一点在通货膨胀中尤为明显。在法币发行之前,甘宁青三省由于金融混乱滥发纸币,使得纸币信用度很低。朱镜宙曾言:甘肃“昔有西北银行、农工银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皆因发行巨额之纸币,以时局之不宁相继辍业,人民损失甚大。社会上对纸币之信仰有如惊弓之鸟,一般交易遂皆使用硬货”。[29]308全面抗战后,法币发行额日增,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法币之购买力减低,在番民心理上认为法币跌落,于是更重视硬币之价值,致使差价愈大”。[13]101据王志文统计,甘肃西南边区硬币与法币之间的差价1941年10月与1937年12月相比,增加了18倍。其具体变化见表1:
表1 甘肃西南部边区硬币法币差价表(1937-1941年度)
当然蒙藏地区法币与硬币之间的差价如此之巨,除因法币贬值之外,“国家为实行法币政策起见,收购硬币,于是硬币数量逐渐减少,而藏民等亦认为硬币之可宝贵,而特加重视,抬高其价值”,[13]101亦是重要原因。此外,“一般奸商买卖硬币,从中渔利,法币与硬币差价既巨,藏民心理认为硬币自较法币为宝贵,且硬币既能随时涨价,于是藏民更不信任法币信用”。[11]652
4. 金银等硬币在蒙藏社会具有特殊意义与地位。甘青两省蒙藏各族毗邻西藏,“市场货物之来源,多仰给于西藏,而往西藏采办货物必须要硬币,若在此用法币交易,则不能续往进货”。[34]夏河拉卜楞寺更有专门从事西藏贸易者,其“寺院十八囊欠之中,每年有走西藏者,将印度之毛织品,大批运来,以作卖买,藏民俱用银币,如买藏物,先以法币换银币,否则不能买卖”。[35]16此外,“藏民对活佛、土官、土司、喇嘛之供献、纳税等亦用硬币,否则活佛等拒绝收用。故藏民对于硬币,亦为重视。”[11]651因此,作为经济中心的各寺院,拥有大量硬币以供应社会。如:“夏河银币,单以拉卜楞寺院而论,约计有二百万元以上,更藏有清代元宝甚多。”[35]1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币改革,以统一货币,实现民族国家的经济一体化为目标。但考察抗战时期甘宁青法币的流通,可以发现在甘宁青蒙、藏等少数族群地区,法币流通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其实,时人在考察解析其原因的同时,亦曾有针对性的提出过一些解决方案。具有代表者,是为徐警予在1942年视察陕甘青豫四省金融后,提出在藏区解决法币流通问题的三项措施:一、由政府成立商品供销机构减少藏民使用硬币之机会,使其不至过分重视硬币;二、供应机构,以建立汉藏民族间感情及信用为主,并严禁其他商人在该区活动;三、使用钞票应加印藏文,样式划一,数量宜少,使其珍奇,适合藏民心理,引其使用法币兴趣。[11]652措施第三项,后来得以实践,其它两项是否得以实施笔者尚未找到充足史料证明。但从抗战之后,甘宁青蒙藏地区法币流通依然不畅,可知此类措施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究而言之,时人对于蒙藏地区法币流通不畅的解析确具有一定道理,但却忽视了产生这些问题的背景,尤其是政治背景,而其解决问题的措施也仅限于经济层面,没有认识到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
1928年,东北易帜虽使国民政府实现名义上的统一,但寻求“真正”统一,才是国民政府追求的政治目标。九一八事变后,统一西北日益迫切,国民政府中央力量从1930年代起,逐步进入甘宁青地区,以图实现甘宁青与中央的“真正”统一。但直至抗战结束,甘宁青统一问题仍遥遥无期,特别是宁青两省更形成二个封闭的、自成体系的地方集团。其中“青海、宁夏,虽回族领袖服从中央,而军民只知领袖,不知中央”。[36]中央政令必须经由地方领袖之手方能推行。即使在中央大员主政下的甘肃省,同样存在诸多自成体系的少数族群集团。以至于1942年,国民党组织部在下发给甘肃省政府的公函中,仍强调要“树立中央威信以加强边胞之向心力,树立威信莫要于统一政令”。[37]
国民政府在统一甘宁青政治上的无力,自然使包括法币政策在内的中央各项政令,在三省少数族群地区往往难以贯彻执行。相反,地方实力派得以在其控制区内施行经济上的垄断,对中央金融体系的进入进行严密防范与限制。如宁夏金融大权就为马鸿逵总揽,在其控制下,宁夏银行“几乎把所有的存款、放款、汇兑、贴现等,统统垄断。中央派驻宁夏的其他银行,业务难以展开”。[38]1940年四联总处曾指定中国银行西宁分行办理青海农贷,却因马步芳“不愿骤办”而“暂告中止”。[11]652由此可见,法币政策的推行实非单纯的经济问题,其与国家政治息息相关,法币政策推行成效的好坏,反映了国家对地方控制力的强弱。而甘宁青少数族群实力派对国民政府在政治上的疏离,是法币政策未能在甘宁青少数族群地区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
注释:
① 学界普遍认为,法币改革有利于或实现了中国币制的统一。如董长芝《试论国民党政府的法币政策》(《历史档案》1985年第1期)、姚会元《论法币改革》(《学术月刊》1997年第5期)、吴景平《蒋介石与1935年法币政策的决策与实施》(《江海学刊》2011年第2期)等)。此外,张连红曾总结各省对于法币政策的实施,认为可分为完全执行型、部分执行型以及拒绝执行型三种类型(张连红《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政策的实施与各省地方政府的反应》,《民国档案》2000年第2期)。
② 1928年拉卜楞设治局升格为夏河县,隶于甘肃省。由于历史原因,时人常以拉卜楞指称夏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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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中正之训词[N].申报,1928-11-2(15).
[7]宋子文之致词[N].申报,1928-11-2(15).
[8]中央党部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1927-1937):上编第4章(财政)[G].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6:3.
[9]杨哲等.法币与国货[J].新民,1936(51/52):55.
[10]魏振民.国民党政府的法币政策[J].历史档案,1982(1):57-60.
[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四)[G].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
[12]财部电青省马主席晓谕蒙藏人使用法币并令促三行在青筹设支行[N].甘肃民国日报,1935-12-26(4).
[13]王志文.甘肃省西南部边区考察记[M].甘肃省银行经济研究室出版,1942.
[14]藏文法币即将发行[N].甘肃民国日报,1941-5-26(3).
[15]郭卿友.民国藏事通鉴[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491.
[16]函送有关边疆各项资料希查收汇编由(1947.3.20)[A].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4-1-362.
[17]中央银行1939年度营业报告[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10.
[18]陈告佳.译.西康东部高原游记[J].旅行杂志,19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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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宁夏三马[G].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271-272.
(责任编辑 杨永福)
Discus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Currency Again: Take Gan-Ning-Qing Ethnic Areas in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 as a Case Study
CHU Jingzhe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20, China)
The goal of the Policy of Legal Currency in 1935 was to realize the unification of the currency, achieve national economic revival and integrate the national economic. But when we study the currency circulation in Gan-Ning-Qing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ull circulation, mixed-use and hard-to-circulate three categories. The currency circulation in the Mongolian and Tibetan minorities regions of Gan-Ning-Qing belongs to the third category. People at that time had done a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reasons, and proposed some solutions, but they all ignored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 All in all,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Legal Currency is not a pure economic issue, the main reason why the policy of legal currency can't be implemented in their regions is that the local powerful factions of the minority ethnic groups are politically alienated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egal Currency; Gan-Ning-Qing; Ethnic minority areas
F812.9
A
1674 - 9200(2017)02 - 0038 - 06
2016 - 12 - 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甘宁青社会变迁及其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研究(1862-1958)”(15YJC770007)阶段性成果之一。
储竞争,男,安徽淮北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西北区域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