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功能的实现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而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保障。为此,为实现司法公开的社会价值,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应在司法公信力、司法廉洁、培育法律信仰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司法公开;指导思想;判决执行;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公开主要指审判公开,而对审判公开的狭义理解是案件开庭审理过程的公开,包括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以及案件的审判对社会公开。
然而,司法公开并不止于此。在司法公开的范围中,虽然法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基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科技手段等方面的制约,一些司法信息目前并未列入公开的范围。
二、当前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面对社会矛盾频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以司法公开为抓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悄然展开。但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和相对保守性、改革的复杂性和相对敏感性,司法改革在我国3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浪潮中,呈现相对平稳和保守的特征,存在一些应值得关注的倾向。
第一,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倾向值得关注。关于司法公开的一些工作事项如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制宣传等列入考核标准,这似有司法公开形式主义的表象。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司法的本职工作,如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
第二,司法公开的行政化倾向值得关注。当前,司法公开的政治色彩浓厚,强调司法为民,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搞运动式的创新方式,影响了司法本旨功能的发挥,以绩效管理的方式,落实司法公开的责任,强化了司法行政化。
第三,司法公开的低效率现象值得关注。一些法院为了强调司法公开规范化和全面化,规定了一些过分繁琐的内容,不仅给法院,甚至给当事人增添了负担。例如,立案时要求提交机构代码,如果每个案子都如此,不仅带来资源浪费,也缺乏法律依据,还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三、司法公开的价值实现的基本路径
1.树立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既司法公信力建立需要一种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平台,而建立这个平台的基本方式就是推行司法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宗旨。“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点滴的积累与证明。
2.保证司法廉洁。除了形式上的制度设计之外,司法结果的决定权最终是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参与到司法的整个过程,掌握着案件的来龙去脉,法官最后如何裁决,不仅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也关涉到法官个人的观念。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直接的决定因素在于法律的执行者——法官。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官只有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公正良好形象;法官只有廉洁司法,才能保障公正司法。
3.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增强也可以通过司法公开来实现。“第一,司法公开使当事人参与了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进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裁判的作出都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进行的,即使出现了结果的不公平,但他们对裁判结果还是比较信任的,他们会心甘隋愿地接受判决,从而减少了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启动,缩短了诉讼期限;第二,司法公开由于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很强的审判经验和驾驭法庭的能力,这就促使素质高的法官精益求精,使素质低的法官要么努力进取,做一名称职的法官。
四、结语
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大众来说,了解提起诉讼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司法程序的具体运作的过程就是一种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这种自觉学习的效果远远超过通过外在强力强迫学习或者出于形式考量而被迫学习的效果。由于司法过程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更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样,司法公开进行的法律宣传比专门的法律宣传最大优点在于法律宣传对象的广泛性。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信息可以在瞬间传遍千家万户,这样的法律宣传公众自主性比较高,社会覆盖面又比较广、收效好。专门的法律宣传一般都是专题性的,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一次的法律宣传活动中进行全面的宣传,因而专门的法律宣传活动在宣传的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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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继东.司法公开的价值与配套制度.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报.2003(2)
作者简介:张世玉(1991-),女,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