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良武
“辅导”加“告知”巧解再婚老人婚姻难题
◎ 胡良武
某日,老人张某和王某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家庭辅导室”反映他们准备离婚的真实情况。王某说,离婚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来自儿女和邻里的舆论压力,可这些压力二人又无力承受,也无处诉说。因此,特来咨询二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婚到底该不该离。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68岁,丈夫20年前因病去世,她独自将5个儿女抚养成人并先后结婚成家。卸下了生活的重负后,养老问题又让她犯了愁。往后的时光是独居生活还是与儿女们共同生活?老人一时不知如何选择。经过慎重考虑,王某认为找个老伴共同生活较为妥当,既可以相互陪伴照应,让儿女们少操心,又可以解决和儿女们居住不便的问题,享受自由的生活。于是,老人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儿女们,儿女们也表示赞同。经人牵线搭桥,王某于2013年与同为丧偶的张某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二人相互关心体贴,还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老年活动,晚年生活过得有滋有味。谁知天有不测风云,随着儿媳一场大病的到来,彻底打乱了整个家庭的生活节奏,同时也让二位老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
2015年,王某的大儿媳生病住院,医院确诊为癌症,虽四处寻医问药,但病情总是不见好转。情急之下,儿媳的娘家人请来算命先生测算生病原因,经云山雾罩般神侃并掐指推算,儿媳生病的原因竟然与老人的婚姻有关,即老人的婚姻与儿媳的命相克,儿媳的命敌不过二位老人这才身患恶疾。这个在常人眼中不可思议的理由,还是令儿媳的娘家人深信不疑。老人得知这个荒谬的“诊断”结果后,又急又气,针对算命先生的歪理邪说,老人的态度是不予理睬。但是人言可畏,由于家人和邻里的舆论压力,加之时不时有好心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劝说,二位老人迫不得已分开居住。数月后,儿媳的病情仍不见好转。于是,儿媳的娘家人告知老人应该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以求换取家人的健康。对于这种过分的要求,二位老人寝食难安,不知如何是好。如果离婚,于心不甘并对眼前的幸福生活有所不舍;如果不离,亲情难违也无法抗拒来自多方面的舆论压力。因此,在纠结和无奈中希望得到工作人员的帮助,寻求两全其美的办法。根据老人的诉求,经有效性综合评估,工作人员尝试着用婚姻辅导加人性化地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工作方式,巧妙地化解了老人的婚姻难题。
以上是婚姻登记机关对非自愿离婚的二位再婚老人采取“辅导”加“告知”的工作方式挽救了老人婚姻的成功案例。这种“辅导”加“告知”的方法对挽救老人的婚姻发挥了怎样的积极作用?
第一,营造良好的辅导氛围,让老人得到了心理上的慰藉。婚姻辅导的宗旨是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矛盾劝解、离婚劝和等服务。主要目的是帮助婚姻当事人排解婚姻、家庭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但就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本身而言,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辅导环境、亲情般的接待与抚慰等,让当事人得到心理上的慰藉是成功的基础。根据案情不难看出,因为家庭变故和封建迷信,原本生活幸福的二位老人,既要忍受家人不幸所带来的痛苦,又要忍受来自家庭和他人的各种非议,而老人的痛苦和纠结又无处倾诉。这时,工作人员一声热情的招呼、一句亲和的语言、一杯清香的热茶等,犹如春风化雨滋润着老人的心田,这正是二位老人渴望得到的温暖。同时,工作人员以倾听、抚慰、情感互动、积极肯定等方式,能让老人得到心理上的慰藉。其实,老人就是需要一处好好倾诉和释放情感的场所。因为,老人的人格希望得到尊重、想法希望得到重视、做法希望得到认可、坚持希望得到肯定、疑惑希望得到解答。因此,营造良好的辅导氛围,提供亲情般的接待与抚慰等服务,可让老人得到心理上的慰藉,为挽救老人的婚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通过法律法规的宣讲,解答了老人心中的疑惑。一是肯定了婚姻的合法性。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且完成了法定的登记程序,二人的婚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是婚姻自由,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定原则。我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即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另外,考虑到老人在身体、经济、话语权等方面处于弱势,国家在老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给予了特殊的重视和保护。三是干涉婚姻自由为禁止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二位老人被迫承受来自家庭和他人的舆论压力,导致老人左右为难。这种“不问苍生问鬼神”的结果,实质上已经严重干涉到了老人的婚姻自由,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通过法律法规宣传,解答了老人法律层面的疑惑,为挽救老人的婚姻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人性化地出具告知书,帮助老人化解了左右为难的纠结。《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了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当事人有要求的可以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规定,该规定列举了十四种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其中将“非双方自愿的”情形列为首条。如果工作人员公事公办,以双方非自愿离婚为由直接将格式化的告知书交给二位老人,就显得过于简单和生硬,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只有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做到老人、老人的家庭及相关人员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精神的无缝对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在制作告知书时,着重增加了人性化的告知内容及相关法律知识连接,力求软化矛盾,将法律法规挺在矛盾的最前沿。告知书意在传递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告知老人已经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并已经着手办理离婚登记事宜,避免误会和矛盾升级;二是换一种表达方式,告知老人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是缘于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即根据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二位老人的离婚事宜进行了详细询问,经审查发现,二位老人婚内感情尚好,婚姻关系尚未破裂,无正当离婚理由,属于非自愿离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二位老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老人非双方自愿离婚,巧妙地转化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进行表述;三是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连接,告知婚姻自由、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法定原则,以及干涉婚姻自由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提高了涉事人员的法律意识,化解了老人的婚姻难题。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