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曾验
(110000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摘 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民法对我们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而民法典则是民法的集中体现。民法典不同于其他法典之处在于民事生活所具备的复杂多样性使得其在内容上更加琐碎和复杂。从某种角度说,民法典所规范的是理想的民事生活,它源于我们日常的民事生活但又较日常的民事生活更加严谨规范。正因如此,民法典的内容要求使得其必须与日常的民事生活保持一定的同步,并能够积极反映社会的进步和时代要求。
关键词:民事生活;民法典;日常生活
一、民事生活所体现的一般特性
1.民众性
众所周知,人是社会动物。健康的人必须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同其他人一同工作生活并进行社会交往。事实上,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使得社会人的社会分工更加精细,交往更加頻繁。当然,这也表明人们的民事生活在这一过程中融合的更加紧密。从另一角度理解,没有人的社会生活就没有民事生活。民事生活的基本特性之一就是民众性。离群索居的人通常是不具备民事生活的,而一个正常的人必须要有民事生活。所以说,民事生活包含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丧嫁娶、生产休息、分工合作等等的大集合。
2.民间性
民事生活正是普通民众间的社会生活的集合,因此民间正是民事生活所处的生存空间。往往只有生活在最底层为生存而奋斗的人才能够对所身处的环境有最真实的感受,而这样的人所身处的环境就是民间。事实上,当对社会制度进行改革或对社会规范进行修正时,当权者必须要了解这些身处民间的人的生活处境,要了解这些民间的人的生活要求。从法的诞生之日起,法与普通民众的生活就是息息相关的。可以说法的诞生也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而民法典作为规范民事生活的重要依据,较其他法典而言,拥有更强烈的民间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3.民族性
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通常是聚族而居的。在漫长的文明演化过程中,由于地理上及语言上的隔绝,再加上不同地理环境及气候环境导致了不同部族之间的文化差异越来越大,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民族文化反映了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传统,也导致了在民事生活规范上也有较大的差异。尽管当今世界的交流更加便捷,但历史所形成的民族差异却很难消除。因此,从民族文化的多元角度思考,民事生活具备多元的民族性是理所当然的。
二、民事生活发生的场所
1.市场生活不是民事生活的全部
许多人将民法视作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基本法”的概念在法学概念中相当于“根本法”。这样理解民法未免有些以偏概全,不仅将民法的内容狭隘化,是不利于民法对市场经济生活的指导作用发挥,因此,将民法视作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的概念是有一定偏差的。诚然,民法中有众多法规是针对市场经济生活而制定的,但是这并不表示市场生活即是民法的全部内容。应该说,民法仅仅是规范市场经济生活的基础法规,它仅是在一个较为原始和初级的阶段对市场经济生活做出了规范。众所周知,民法最初的起源就是罗马私法,而民法诞生之初的内容确实仅是关于市场交易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民法的内容也愈加丰富,不仅包含了市场经济的部分,更将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融入其中,因此将市场生活视为民事生活的全部是不准确的。
2.政治生活与民事生活是不同的概念
民法存在的基础正是人类在长期的文明进程中,对公域与私域,公权力与私权利进行了有效的划分。对应地,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在民法的生存基础上就存在概念上的差异。正是因为公域与私域的有效划分将公权力与私权利进行了区别,使得政治生活与民事生活有了各自的领域。如果这一划分的基础被打破,民事生活与政治生活杂糅到一处势必会导致民法的扭曲,以至于失去其代表民间的能力。在这一基础上,民法的一大作用就是用于区分公域与私域,将公权与私权、政治与民事进行有效的分割,使得官有官法,民有民规。事实上,民法也正是通过这样的途径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普通民众免受官权的侵害。所以在概念上,民事生活与政治生活是完全不同的,民法是政治的产物但却是为了保护民事生活远离政治,保障民事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法规。当然,因为民法是政治的产物,在其内容上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政治生活的影响,因此民法所规定的民事生活虽宗旨是远离政治却难以脱离政治的干扰。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当时政治情况的反映。民法对与民事生活的保护在根本上是受到政治的影响的,民法若有幸则民生大促,民法若不幸则民不聊生。民生是民法所反映出的最大的政治性。
3.社会生活也不是民事生活的全部
由于社会生活与民事生活在内容上总是存在较多的交叉,因此人们易于将社会生活与民事生活混淆,但事实上,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如前文所述,人们在享有正常的民事生活时才能够将社会生活过好。民事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前提。但社会生活并不是民事生活的全部,二者在侧重点上还是有所差异的。民事生活更加侧重于人们的个人生活。良好的民事生活在于使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生活下去,而社会生活在侧重点上更加偏向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使人们能够在社会保障中享受到自己努力无法获得的有尊严的生活,例如保障无生活能力的残障人士能够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享有正常人的生存权利并更有尊严。所以说,民事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生活更加倾向于让人们能够独立地生活而社会生活往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连带生活。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如果没有良好的民事生活做前提,社会保障的压力增大,社会生活的问题也会骤增。因此人类社会不能只图拥有社会生活而没有民事生活。社会成员中总有缺乏能力并无法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因此社会保障作为对社会成员的最后保护,同样也需要在民法中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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