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300 柳河县公证处 吉林 通化)
摘 要:审查和核实在公证工作的过程当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公证过程当中审查与核实之间的关联以及一些区别,然后介绍我国公证审查的范围,其中主要介绍范围和重点,还有公证审查的原则,最后介绍我国公证核实义务的内容,其中主要介绍核实的义务和权限,还有公证核实的方式和程序。
关键词:公证;审查范围;核实义务;对比分析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是最重要的,为了能够避免错证和假证,开展审查和核实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全面科学地梳理,进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一、关联和区别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一些由遗嘱或是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往往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才是真正有理有据的一方,这个时候就需要公证出面,来进行审查和核实,对双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和核实的最终目标都是验证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所拥有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审查和核实都有一定的操作规范要求,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按照规范的方式进行,对材料进行有效地审查,主持公平,维护正义[1]。
但是审查和核实本身还是有不同之处的,下面将主要介绍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任何一个公证当中都必须有审查,但是有一些公证可以没有核实这个环节,公证员一般都会亲自进行审查,但是一般不会亲自进行核实工作,一般会将核实的工作交给其他的公证人员,也可以交接给相关的机构。其次在工作人员上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审查的工作只需要一名公证人员进行,但是核实工作必须要求两个人进行核实,也存在一个人外出核实的情况,但是极为少数。最后,一般在当事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审查的工作,但是核实的工作是自发进行的,不受当事人的限制,当一些材料上存在问题的时候,就可以进行相关的核实工作。
二、审查范围
通过对公正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介绍,可以看出两者的目标相同,但是具体的操作方式并不相同,下面先介绍审查范围的一些相关的问题。
(一)审查范围及其重点
对于审查的范围,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已经做出非常准确的界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首先,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对当事人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了解,对于其身份、应有的权力等等,然后,当事人应当递交上来一些文书,这些文书应当有完整的叙述内容,并且有一些证明的印章,检查这些内容是否齐全,最后,对证明材料和一些公证的事项要进行确认[2]。
在审查的过程当中,所考察的就是其客观性和法律性,首先保证审查的内容要真实有效,对于一些造假的情况必须马上发现,并给予制裁,对于文书中的内容要和事实一致,不得添油加醋曲解事实,然后还要保证合法性,不仅要符合人们的道德要求,还要满足基本的法律规定。
(二)原则
首先书证材料是非常重要的,是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然后因为公证的工作范围往往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因此公证人员本身对一些专业知识可能没有一定的了解,这个时候就要求助于一些权威机构和专家的意见,这些专业领域意见必须是真实和科学的,才能对案件的发展有所帮助。最后,在一些遗产的纠纷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虚假陈述将责任转换给了别人,应当有书面上的说明才能避免一些犯错的现象[3]。
三、核实义务
(一)核实义务和权限
对于已经递交上来的材料,如果在進行调查的过程当中会发现一些问题,那么就要进行核实。但是实际上因为公正机构本身并不是国家机关,不能像将派出所等国家机关一样有调查的权力,因此,核实的主要工作就在于看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方面的细则,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因为需要一些调查和研究,因此往往和派出所等有调查能力的机关合作进行调查,查清材料真实与否[4]。
(二)方式和程序
核实工作的方式有以下几项,首先是针对一个事件当中的各位关系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对不同人观察到的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的记录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虚假证人的出现,要对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才能开展。其次,在现场进行查看各记录工作,尽量完整全面地反映现场的情况,如果在一些问题当中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介入,则申请共同完成核实的工作。由于可能发生地点和核实地点可能出现不统一的情况,因此,经常出现异地公证机构核实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对要核实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保证工作交接的仔细和完全。
对于核实的具体细则,我国有公证程序规则可以参考,在进行核实的过程当中,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核实,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比如上文提到的要两人进行核实的工作,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一人外出核实,一般要求一人核实的过程中要有一位见证人在附近,能够证明核实过程真实有效。在核实的过程中笔录非常重要,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最后要将核实笔录并归入卷宗,这样能保证在日后需要查看的时候,有一定的依据,因此应当做好笔录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四、总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在公正的过程当中审查和核实的区别和联系,然后介绍了审查的范围,其中的重点还有应当遵循的原则,最后介绍了核实义务,介绍其权限和核实的方式以及程序等两大方面,对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
参考文献:
[1]关颖. 探析我国公证审查范围及其核实义务[J]. 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7:68.
[2]李秀日.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相关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探讨[J]. 延边党校学报,2014,05:70-73.
[3]赵蕾. 论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审查义务——以广东珠江典当公司诉广州南方公证处为例[J]. 探求,2013,01:79-84.
[4]张邦铺,李雪榕.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2:72-77.
作者简介:
尚德贵,19620523,男,汉,吉林省柳河县民主委七组,当前职称:三级公证员,学历:本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