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佳
摘要:基础设施投资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抓手和优先发展方向。日本在“一带一路”沿线,尤其亚洲地区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根植多年,积累深厚,与中国的竞争态势明显。本文以20年来日本私人部门在“一带一路”沿线的77个基建投资项目为依据,关注其以大型商社为龙头,政策性优惠金融为支撑,“产、官、学”协同发力的对外基建投资模式及最新发展动向,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日本
良好完善的基础设施是“一带一路”沿线社会经济发展、区域沟通融合不可或缺且亟需提升的硬件基础。亚洲开发银行二月最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报告显示,2016—2030年间,亚洲需26万亿美元基建投资,即每年1.7万亿,而目前年投入仅8810亿美元。另有研究显示,2016—2020年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不含中国)将达3.6—4.8万亿美元。巨大资金需求需要多元融资渠道,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基建投资因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多等特点,常使投资者望而却步。日本在“一带一路”沿线基建投资领域根植多年,是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其相关经验值得一究。
一、日本私人部门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投资特点
根据Infradeal数据库及其他公开信息统计,1996年至今20年中,日本私人部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文统计66个国家)参与或计划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共77个,覆盖21个国家的电力、可再生能源、环境和交通4个领域(见表1)。
二、几点观察
(一)日本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耕植多年,积累深厚
二战后,日本通过援助方式提供战争赔款,广泛参与亚洲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70年代后,日本为利用廉价劳动力加大投资亚洲,并通过政府开发援助(ODA)方式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90年代,日本在保持欧美市场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亚洲投资。21世纪后,因海外基建需求增加及日本国内经济低迷、市场饱和等困境,日本大力加强对外基建投资力度。
一方面,日本区域经贸往来与基建投资的时间早,历史长,积累深,日本官员津津乐道的建设案例,包括日本如何于60年前在缅甸猛兽出没的密林中建造出供给缅全国电力20%的巴鲁桥水电站;三井物产早在27年前即在印尼建设亚洲第一个独立发电项目Paition,为爪哇岛1.4亿人提供10%的电力;如何在过去30年投入1800亿日元低息贷款,帮助泰国临海工业区打造汽车产业的“东方底特律”等。
另一方面,作为资源匮乏型国家,日本进口需求巨大,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印尼、文莱(及其投资较多的阿曼、沙特等)都是日本重要资源原产地,与之保持稳定密切经济关系关乎日本的战略安全,同时再叠加维护自身地缘势力的考量,亚洲基础设施市场已成为日本于政于商都不容丢失的核心阵地。
(二)综合商社等大型企业领衔对外基建投资,项目多集中于电力、水务等稳定收益类型,道路等交通项目少有涉猎
在日本私人部门对外基建投资中,股权、债权人多是综合商社等巨无霸企业,鲜见中小企业身影。一方面,日本综合商社拥有产业多元的综合优势,业务横跨能源、金属、化工、机械、基础设施、农业、生活等诸多领域,融合贸易、产业、投资、金融、信息等复合功能,基建项目涉及的各个环节,如设备生产供货、项目设计开发、工程建设、资金融通、燃料筹措、运营管理等大多可通过内设部门“一站式”解决,尤其在基建看重的融资方面优势明显,许多商社自带金融机构,全力保驾护航,如三菱商社的项目大都有三菱日联金融集团的贷款支持。
另一方面,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已成为不少商社的重要利润来源,例如丸红商社2016年电力项目组净收益664亿美元,为五个业务板块中最高,而因其他版块的亏损,公司总利润才623亿美元,而电力组中,国内发电量仅408兆瓦,海外发电量高达10541兆瓦。在当前日本推行电力体系改革,国内竞争加剧、利润收窄的压力下,日本大企业更有紧迫感对外扩宽财路。
此外,投资项目多为电力、水务类,交通类仅3个,且都是与当地政府签订长期购买协议的机场、港口项目,未收录任何道路项目。发展中国家道路项目如无政府支付协议保障,常因使用流量低、付费习惯差等问题难以满足投资者的盈利需要。
(三)日政策性机构积极通过“优惠金融”手段助力日本企业对外投资
日本通过国际合作银行(JBIC,提供优惠贷款)、日本国际合作署(JICA,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无偿援助和技术合作)和亚洲开发银行(ADB)三大途径为日企出海提供优惠金融支持。56个已完成财务收尾的项目中,JBIC提供贷款的达20个,债股比多在75:25以上,例如阿联酋Taweelah发电及海水淡化项目,JBIC提供20年贷款12亿美元,剩余9.11亿由15家商行分担;印尼Donggi-Senoro液化天然气项目,JBIC提供11.17年贷款7.63亿美元,利息仅Libor+1%,低于4家商行Libor+1.2%和韩国进出口银行Libor+2.05%水平。除出资外,JBIC还会早期介入项目形成,与当地政府沟通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管控,并在绿地项目达成运营后,将前期贷款通过证券化吸引更多私人部门参与。
政府开发援助方面,日本作为经合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DAC)29个成员之一,对外援助规模长期位居世界前列。2015年ODA净支出92亿美元,在美、英、德后位居第四,其中61.5%用于基建援助。相较之,截至2009年,中国累计对外援助412亿美元,2010—2012年援助约143亿美元,规模远小于日本。为竞争项目,2015年日本给出逾1万亿日元,期限50年,利率0.5%,占项目总成本81%的“超长超廉”ODA贷款,获得印度首条高铁“孟买—艾哈迈达巴德”线。2016年,又动用ODA给出1%低息贷款,揽下泰国第一条高铁“曼谷—清迈”线。从对外投资总体规模看,2014年,日本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总支出591.51亿美元,列全球前三,而中国2015年对“一带一路”沿線国家整体直投规模为189.3亿美元。
(四)近年来日本政府支持扩大对外基础设施投资意愿强烈,手法多样
2012年,安倍上任后即提出“基础设施系统出口”构想,除设备外,还包括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全套系统出口,目标至2020年,日企基础设施出口订单从2010年的10万亿增至30万亿日元。2013年6月,作为“安倍经济学”第三只箭的“日本再兴战略”推出,由日本产业再兴、战略市场创造和国际开拓战略三大计划组成,其中基础设施系统出口成为其中国际开拓战略的重要抓手。
面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亚投行的成立,安倍于2015年5月宣布名为“高质量基础设施合作伙伴:投资亚洲未来”的计划,表示日本与亚行将在未来5年向亚洲提供1100亿美元基建资金,相比前五年提高30%。11月,计划实施细则推出,包括将ODA审批时间由五年缩至最短一年半;修订JBIC制度,允许投资风险更大(如发展中国家无政府担保)项目;允许提供外币贷款;与ADB设立信托基金,未来5年投资15亿美元;JICA与ADB提供联合贷款100亿美元;设立美元计价交易与投资保险,保期由15年延至30年;成立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公司(JOIN)推动铁路等基建出口,信息通信技术基金(JICT)投资海外通讯、广播和邮政项目等。2016年的G7会议上,该计划被再次重申且投资范围扩至全球,规模增至2000亿。
此外,安倍政府还频繁走动周边国家,开展顶层推动。2013年承诺缅甸9亿美元ODA,并免除17.4亿债务。2015年7月承诺未来3年向湄公河五国提供7500亿日元基建援助,10月携50多家企业访问中亚五国。2016年11月,接待印度总理莫迪访日,商谈印全部高铁使用“新干线”技术。12月,JBIC与俄直投基金在普京访日期间签约各出资5亿美元成立合资投资银行。2017年初访问菲律宾,承诺提供5年86.6亿美元基建援助包,成为日对单一国家最大规模援助。
三、几点思考
(一)日本在“一带一路”,尤其亚洲地区基建投资方面具有一定先发优势,且不断加码,该领域的国家竞争在所难免
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为剖析二战中美国敌手日本所具有的特殊民族心态所著的《菊与刀》中谈到,日本高度推崇等级秩序,认为各国应“各得其所”地统一于一个国际等级秩序固定的世界中,并视自己为这一秩序的领导者。此外,对名誉的追求是日本永恒不变的目标,因此会极度敏感竞争中的失败,但也会在认识到原先获取荣誉的途径不可行后,迅速转变态度,表现出截然的现实主义,这在对战胜国美国的接受状况中可见一斑。日本战后以重工业化在亚洲率先起步,几十年来通过持续援助投资与周边国家建立起密切经贸联系,培植出一定地区认可度与影响力,在对外交往的规模、广度与深度上具有先发优势。尤其在东南亚地区,其自视为援助者和领路人,“宗主国”势力范围意识强烈,视不断壮大的中国力量为秩序扰动者与战略敌手,抵触对抗情绪强烈。此前其拒绝参与亚投行、在高铁出口中宁愿赔本也争先的敏感与针锋相对都显露出其在中日力量发展问题上的“零和”心态。然而近日,日本自民党干事长二阶俊博宣布来华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举动,被解读为日本政府寻求缓和中日关系的姿态。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是兼容并蓄、谋求多赢的共享式愿景,希望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人民和平合作,互学互鉴,共享繁荣。我们不愿意对立,但也不惧怕竞争,应在稳妥处理好对日关系,积极寻求共赢合作的同时,充分认識到基建投资领域国家竞争的现实性,并以此为策努力练好内功,打造实力,树立权威,以强大的竞争优势帮助日本尽量转换心态,务实合作。
(二)中国企业需持续提升自身技术及管理能力,特别在新能源等未来重点领域树立中国品牌声誉
不可否认,日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在质量保障、技术水平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树立了国际口碑,其提出的“高质量基础设施合作伙伴”计划,也是旨在将其强项,如项目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安全性、抗灾性、环保性等发展成为国际标准,提升竞争门槛。日本在高精尖端技术方面优势尤为明显,在基建涉及的诸多技术领域,如工程器械、轴承、发电用燃气机轮、脱销催化装置、垃圾焚烧设备、工业水泵、海水淡化反渗透膜、高铁超导磁悬浮等都居于世界顶尖地位。
中国企业长期比较适应“承包主导型”劳务输出为主的基建合作模式,在成本控制、建设效率、资金人员组织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在核心技术、综合管理、长期运营等方面与国际水准尚有不小差距,还处于基建投资产业链较低端。中国企业今后应以国际竞争为鞭策,下大力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核心技术实力,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尤其在可再生能源、高精技术、环境保护等前沿领域,要抓紧追赶对手,力争技术立身,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技术与管理能力,提升竞争力与不可替代性,实现更高附加值的基础设施建设全产业链输出。同时可在此基础上谋求基建投资的管理与开发能力创新,通过资源能源综合开发、周边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开发、城市综合开发等方式积极谋求将基建与周边沿线开发与产业集聚相结合,以基建为抓手带动区域整体升级,在为自身创造更高投资回报同时,实现彼此利益的更加长期深入融合。
(三)应充分关注当地政经生态与社情民意,重视文化融合,努力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
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在东南亚掠夺式开发引发当地反日游行甚至暴动,后日本吸取教训,改变策略,才逐渐扭转形象。当前日本基础设施“走出去”除项目建设外,还注重与当地社会的深度融合,积极传授管理经验,培养技术人才,同时还会参与项目周边社区、城市的建设规划,藉此将日本标准与生活方式一并输出,实现当地对日本模式与文化的整体接受。
此外,在外建设项目还存在政治与社会因素风险。2011年,日本伊藤忠商社中标印尼亚洲最大燃煤电站项目,后因当地居民拒绝售地,征地久拖不决。我国在缅甸的大型水电项目也因被传污染环境及政治角力的复杂因素等遭遇停工。
面对错综复杂的海外投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市场和社会环境,与当地政府及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接触,透彻理解相关利益格局、运作规则、监管要求与行业生态,同时要深入了解当地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习俗,关注社情民意与发展关切,践行环保理念与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寻求与社会各界的利益融合,创造多赢局面,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手段做好舆论宣传,深化文化交往与民心交流,增信释疑,建立友谊,赢得认同。
古语说“得人心者得天下”,中国作为后来者的开拓过程将是一个需要逐步赢得好感与信任的过程,这其中任何一家企业的所作所为都代表着整个中国企业群体和国家的对外形象,一个项目或一家企业的处置不当都可能影响整个区域市场对中国的认知与接纳。因此企业在外经营要谨记遵纪守法,自重自律,行事专业,处事妥当,不因小利失大义,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同时,面对中资企业出海普遍存在的内耗式竞争问题,应考虑以适当方式开展协调规范,尽量避免一拥而上、盲目跟风、竞相谈价、恶意搅局等有损中资企业利益与形象的情况,有序推进、稳扎稳打,以实际行动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四)在金融与信息方面加大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的支持力度
在促进对外基建投资方面,日本采取了“产、官、学”联合协调机制,2013年即设立“经济协作基础设施战略会议”,由副首相内阁长官牵头,财务、外务、经产等大臣参与,协调政府部门与商社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基础设施出口。为帮助企业获取信息,日本通过贸易振兴机构(JETRO)及在重点国家领馆设置基础设施项目专员等途径深入进行实地调研,细致做好当地政商关系工作,辅助日企建立全面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以实时监控局势,调整策略。
金融支持方面,除JBIC、JCIA、ADB等优惠金融外,日本还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制度,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提供补偿,例如投资欠发达国家特定行业的损失补贴率12%,战争动乱和海外合作伙伴破产的保偿率为100%和40%。并对海外投资提供诸多税收优惠,如境外子公司再投资税收减免,允许不同国别投资抵免调剂使用,抵免额三年内前后转等。
“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国家与企业之间统筹协调,凝聚优势,积极作为。面对国际竞争,国家应建立起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整体支持机制,尤其在金融与信息等短板领域加大扶持力度。目前海外基建市场很多采用投资主导型的独立制造商模式,中标方需自筹资金,参股项目,长期运营,此时日本商社的自带金融功能和日本商行及政策性机构的优惠资金成为日企竞争的护航利器,而中国企业面对自带“粮草”的对手时,却常常遭遇融资贵、融资难、融资期限短、流程长等瓶颈约束。
目前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规模与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国家应考虑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优惠金融支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带动与协同作用,扩大总体融资规模,放宽限制条件,降低融资成本,简化办理流程。同时鼓励国内银行与金融机构到企业投资覆盖的“一带一路”沿线设立分支机构,提高海外融资能力,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同时为吸引企业,尤其是私人部门资金参与,还应加大对企业的信用支持和风险担保或补贴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减免、延期等税收优惠措施,通过良好的风险分担与利益激励机制,激发企业的参与热情。此外,还应积极调动整合官方与民间力量,建立合理统筹协调方式,系统、深入开展沿线国家的信息收集与跟踪调研工作,建立起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获取、研究与分享机制,为企业出海提供坚实、有效的信息与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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