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珂菲 沈艺
摘 要 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推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改革在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中迅速推进。在各大高校的法学专业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常见形式有: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及模拟法庭课程等,本文主要就这三种模式对法学学生学习主体意识的培养进行论述,并比较得出适应学生发展需求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培养模式。
关键词 模拟法庭 交互式教学 主体意识 “实战型”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高教司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基于交互式教学视角下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主体意识研究成果(编号201610225110)。
作者简介:万珂菲、沈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91
一、引论
交互式教学是指通过师生有结构的对话促进学生阅读理解的教学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将教学活动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由学生主体主动展开师生及生生间的交流、协作并以此开展教学活动的教育模式。交互式教学的教学思想作为传统广播式教学思想在教育改革背景下的替代,在各学科的发展建设中产生了革新式的变化。如促使课堂改革中的“翻转课堂”,在网络教学背景下的“MOOC平台”建设以及在电教领域的“交互式电子白板”等新教育产品及教育形式的出现。这些新的教育形式和教学产品无疑推动了信息时代教学水平的迅速提高。
在法学教育领域,顺应交互式教学导向的法学实践教育改革发展需求,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逐渐进入研究视角。作为满足交互式教学要求的新型教学方式,能同时满足提升学生理论及实践水平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主体意识的培养发挥了显著作用。模拟法庭活动有利于加深师生互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及协作性,有利于加速专业理论知识的内化和应用。因此,应将模拟法庭活动对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研究结果应作为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下一步发展的导向,笔者正是由此展开讨论。
二、“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中学生的主体意识
(一)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案例后,由学生进行庭审角色表演,以熟悉審判程序,还原法庭审判流程以及审判氛围,讲解诉讼法知识、了解诉讼程序为目的开展的职业训练活动。表演型模拟法庭作为最基本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开设有独立法学院的高校均已完成引入,并在三大诉讼法课程的课内实践教学中扮演重要角色。
(二)表演型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的主体意识
表演型模拟法庭由学生扮演诉讼参与人的角色饰演既定的案件剧本,力求还原出完整的法庭审判流程。其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学生在课堂中的作用,在引发学生的自主思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在学生主体意识培养方面仍表现出诸多不足。首先,“表演型”模拟法庭过于注重程序,在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上有所偏差,如在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中扮演“法警”、“人民陪审员”等角色的学生,对整个庭审程序的参与度和感知度较之“审判长”、“诉讼代理人”等角色偏弱,虽在整体上可能显出对教学活动的益处,但落到学生的微观角度,此种类型的模拟法庭对学生学习自主性并无太多助益。其次,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往往受到课程所限,多为一次性开展,前后也缺乏准备和研究,并不能对学生进行持续跟进直至习惯养成。因此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在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上存在欠缺。
三、模拟法庭课程中学生的主体意识
模拟法庭课程是将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由于我国模拟法庭教学相比之其他国家开展的较晚,没有形成统一的教学体系,因此目前的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表现形式存在多样性。
第一种是将模拟法庭课程归入传统的单向教学模式,即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法庭实践经验的传授。课程开设的主要形式为邀请业内人士进行宣讲以及组织学生前往庭审现场进行观摩。虽然实务经验传授确是法学学科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此种类型的课程教学模式并没有改变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单向接受的传统模式,不存在交互性知识建构,对于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也并无助益。
另一种模拟法庭教学的发展则是在实务经验传授的基础上,在课程设置中添加学生参与的部分。包括模拟法庭程序表演和模拟法庭课内竞赛等,以经验介绍为辅,实战模拟为主。这种形式的模拟法庭课程在课程设计上提供了学生参与的平台,是单向式和交互式教学的成功结合,但此种模拟法庭课程在教学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开设此种类型的模拟法庭对师资要求高,课程需要很低的师生比例,且交互式的教学模式对教师针对课堂节奏的应变力和掌控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二,交互式模拟法庭教学课程的开展需要将学生化整为零的进行重组教育,要求教师合理地对学生分组和分工,这要求了教师对每个学生足够了解,这就可能导致这种课程组织形式与目前法学院校的大班教学的实际无法切合。
基于此,可知单向教学模式下的模拟法庭课程虽然已经被部分采用,但其对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能起到的作用有限。而基于交互式教学视角下的模拟法庭课程虽然对学生主体意识的培养能发挥作用,但由于其客观开展难度大,基于现在的国内法学专业教学发展现状,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的课程化仍是一个需要长期发展的任务,将模拟法庭课程做为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主体意识的主要发展方向短期内在实践上是不可取的。
四、“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中学生的主体意识
(一)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实战型模拟法庭是以实战竞赛的形式呈现的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首先要将案情及证据进行梳理分析,然后形成需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最后在模拟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整个过程均由分为原被告二组或诉辩双方的学生自行组织完成,而教师仅进行问题解答及提出建议。
实战性模拟法庭竞赛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国内很多学校都已经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如Jessup(杰赛普国际法模擬法庭竞赛)、VIS-moo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IHL(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等国际性竞赛,国内也有以清华大学“理律杯”、吉林大学“功承杯”等为代表的各级模拟法庭竞赛。
但实战性模拟法庭的发展还远不能满足所有法学学生的需求。最主要的表现就在于目前的模拟法庭竞赛大多开展于校际,因此对于模拟法庭竞赛参与者通常提出了较高的“门槛”,每个学校有参赛机会的学生都为少数,这在客观上损害了学生参与学习的机会公平。
(二)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与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区别
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和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是现在的模拟法庭教学体系中最常见的两种教学模式,实战模拟法庭比表演性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表演型模拟法庭是实战性模拟法庭产生的基础,而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是模拟法庭教育机制进入新阶段的表现。
二者在主体层面有以下三点区别:其一,由于学生在竞赛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表演型模拟法庭竞赛中学生仅作为一个“演员”参与,而实战型模拟法庭中学生则需要就自身的论点展开辩论交锋,学生在后者中的主体意识的提升远高于前者。其二,教师的启发引导作用也不同。在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中教师需要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指导。其三,对学生的引发启发以及法律思维的养成不同。实战型模拟法庭比之表演型模拟法庭,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而在实践方面,虽然表演型模拟法庭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为严谨细致,但是在教学领域,实战型模拟法庭却具有更多的可变性和灵活性。此外,作为一门实践课程,实战型模拟法庭对于庭审程序的准备期限更长,这也就意味着学生对于理论及程序的了解不再限于表面,而是随着自主研究深入。最后,在案例的选择上,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因其主要目的为展示程序,选择的案例往往更强调程序价值,而实战型模拟法庭为了使竞赛中的对抗双方有题可辩且相对公平,所以对案例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要求,且需对案件进行证据的添删处理,其理论背景也更为深厚。
(三)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中学生的主体意识
实战型模拟法庭可以提升参与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包括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与应变能力以及协同工作能力。首先,由于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的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过程,学生可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掌握如何对知识进行取舍,由被动化为主动。其次,实战型模拟法庭拥有极大的自由性,教师并不对学生进行过程的“监管”,而是仅负责成果的“验收”,学生依靠自主研究、团队协作和向教师提问的交互式教学方式推进竞赛准备进程,其主动性都掌握在学生手中,真正实现了将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使每个学生均在自己不断的“试错”的过程中逐渐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正确的学习方法,比之人人相同的直接传授更有优势。最后,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的优越性表现于发掘学生的创新精神、促使学生养成创新思维。创新思维的形成对于每个学生来说都至关重要,模拟法庭打破传统师生关系模式和知识来源的限制,提高了学生的主体意识。
五、主体意识培养需求下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发展
学生学习主体意识的培养是指学生对自己在教学活动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主动寻求满足。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可以实现从“教学”到“学习”的无缝链接,使其主体真正回归到学生本身。因此结合表演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课程和实战性模拟法庭竞赛三者的开展现状来看,程序表演型模拟法庭和模拟法庭课程都存在主体意识培养或实际操作层面的不足,这也就预示着,我国的模拟法庭教学机制必将发展为以实战性模拟法庭竞赛为主导,即使在未来实现模拟法庭课程化,实战型模拟法庭竞赛的权重也应被提升至主导地位。
未来的模拟法庭教学,是通过模拟法庭实战演练,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实务能力,在交互式教学模式下,加强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沟通和角色互换,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新模式。在实战性模拟法庭的开展组织中,以“因材施教”思想进行指导,进行学生分组和分工,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参与和学习能力的提升。竞赛的机制将改变目前的记忆为考试重点、分数为考试结果的模式,使学生对于知识得以更为系统的掌握,最终实现学生学习主体意识增强的法学实践教育改革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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