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2017-06-06 10:39韩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权益保护弱者

摘 要 国际私法拥有相对久远的历史,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深,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民商事的交往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涉外民商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只有重视国际私法的科学性,坚持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不断的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全面性,才能达到保障弱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伴随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民商事交往也不断增多,弱者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司法立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各国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原则进行归纳与分析,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弱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韩熙,湖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6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民商事活动也在逐渐增多,各种非平等的因素在民商事关系中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保障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让各类纠纷得到公平的解决,国际私法中的人文精神备受人们的重视,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变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具体体现,所以,了解弱者权益在各个国家国际私法中的维护原则,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群体权益的维护制度,保证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体现我国法律跟上国际社会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

(一)运用有利的原则

美国学者柯里在二十世纪提出了“利益分析”的理论,受这一理论的影响,“有利原则”的理念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有利原则”舍弃了“利益分析”中的偏激思想,和冲突规范合理的相结合,构成了具体化的“利益分析”理念。而“有利原则”的实质是指,在选取法律的时候,大力运用有利于弱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的具体体现。诸如普遍存在的“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受者”等相关的立法规定。随着“有利原则”被不断的倡导和推广,在进行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處理害过程中,处于弱者群体的人们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了更为有利的途径与强大而完善的制度的保障。

(二) 运用强制性规范

国家的职能在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的影响下,开始逐步进行转变,为了使法律的保障发挥真正的作用,保证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利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与民事交往中得到有力的保障,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那些针对性的法律关系,解决发生在国际上的纠纷。从强制性规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国家在涉外法律的领域中对社会社会经济生活的干涉行为是其主要的表现方式,其也是国家直接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重要工具。其中,若司法者或者立法者想要保护中小企业、消费者、妇女、儿童、劳动者、被赡养者等弱者群体的合法利益时,可以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合理化使用进行保障。

(三)可以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经济实力和信息等较多因素的不对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关系的时候,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处的地位相对不平等,一方处在相对强势的地位,而另一方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假如国家的私法同意合同当事人可以自主的进行双方各类权力与义务的确立,由合同当事人对准据法自由的选择,就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以此,国家作为第三方的存在,必须通过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的限制,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目的。

(四)适用“公共秩序”的原则

“公共秩序”的原则,是指在排除的原则上,使用外国的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利益进行维护,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国家利益、安全、风俗等因素,同弱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虽没有进行专门的联系,但在公共秩序的应用过程中,体现有对弱者群体的合法群益保护的倾向趋势,对弱者群体的人关怀通过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保护弱者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在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条文相对分散,且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虽然对弱者权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并为把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原则视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弱者这一保护群体也没有明确的范畴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些不确定因素,且对于弱者权益保护的领域与范围也相对较小。例如,在《法律适用法》第25条有明确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但对“弱者”这一群体的具体范围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范围。

(二)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建议

对于弱者权益的保护,历来都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因此,在我国的民商法领域中,存在有很多倾向保护弱者权益的单行法和立法条文,但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的条文规定则很少,没有较为完整的法典。保护弱者的立法层次过低,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够系统。因而,只有将保护弱者的原则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提高立法层次;对适用法的连接点进行增加与优化,灵活执法;完善关于专家证人的法律法规和“盲眼”冲突规范等方式,将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进行落实,使国际私法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实现对弱者权益的真正维护。

1.保护弱者应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十分的注重,并对此进行不断的深入研究,但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条文规定都是分散存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没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对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进行明确的表现。有一些国际学者认为,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的部分学者也认为如此。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提升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层次上,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中对弱者群体保护的立法原则都可以遵循这一理念原则,从整体上实现了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立法上的不足进行了很大范围的完善,便于有关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行冲突规范时灵活使用,违反基本原则将成为排除冲突规范指定中不利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法律的理由,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2.保护弱者与增加连结点的软化处理方法

我国国际私法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连接时,链接点比较少且过于死板,导致国际私法在保护弱者权益时无法与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法规进行完美的链接,使弱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全面的维护。因而我国的国际私法应相对增加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链接点,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将原来死板生硬的连接点抛弃,采用灵活多变且具有相对开放性的连接点进行代替,让冲突规范在不断复杂化、多元化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得以灵活使用,进而发挥出积极有效的作用,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民商事法律法规中得到强大制度的保障。例如,在一些案件的审判中,污点证人的证词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罪名的确立以及量刑多少审判,所以有些被告方会对在审判前对污点证人的本身或者家人进行人身威胁,或者审判后对污点证人及其家人进行一定的报复行为,严重危害到他们的生活和人身安全,这些污点证人也是法律要保护的弱者群体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对污点证人进行从轻、减免刑事处罚的基础上,还应对污点证人以及污点证人的家人身份、生活与工作地点进行更换、改变,避免被告方对他们的报复行为,为污点证人以及污点证人家人今后的人身的安全和生活的安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3. 专家证人的作证问题

所谓的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资格,而专家证人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弥补法官在这一领域知识的不足,对一般人不能理解的、复杂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分析,为陪审团或者法官提供帮助。但在我国,专家证人很少出庭作证,通常都是以证人的身份提供证词,将证词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記载在案卷内。虽然不排除某些鉴定人员因为某些利益的关系对证词鉴定作出虚假的结论报告,为被告者减轻或者加重罪行,但专家证人专业化的证词也会导致司法鉴定人员因理解不准确而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性,进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造成影响。因此,让专家证人进行出庭作证而不是只提供笔录证词,有利于司法人员和一般民众对鉴定结论的正确理解,使得法庭对案件的判断更加的明确。也不是每一个有鉴定结论的案件都需要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只有那些相对复杂化、对鉴定结果的判断有异议等案件,才可以要求专家证人进行出庭作证,以专业的知识为我们剖析事实,让真相浮出水面,进而让法庭依据事实对案件进行审判,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4.通过“盲眼”冲突规范来保护弱者的权益

“盲眼”规则是《法律适用法》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所使用的重要原则,是那些传统的冲突规则。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虽然一直在强调要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但从其具体的规定以及受到的实际效果来看,对弱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真正的进行维护,仍然存在有许多的盲点范围。例如,我国《刑法》在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保护对象针对是女性,男性没有被包含进去,其实,男性也需要性保护,尤其是未成年男童更需要法律的保护,而这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处于盲区。我国的国际私法应该对“弱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将弱者概念的准确化、具体化,便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对当事人是否达到“弱者”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同时也要将弱者保护范围进行扩大,确保真正的弱者在受到不法侵犯时,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有力的司法保障。所以,通过改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盲眼”规范,是我提升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本质任务就是要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不法侵犯时进行维护,国际私法是适用于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将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条文进行规整、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典,为弱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完整、强大的法律保障,将国际私法对弱者群体的人文关怀明确的表现出来,在维护弱者权益、推动民商事发展的同时,也将国际私法的真正价值发挥了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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