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长娟 刘从九 张鹏程
农村资金互助 法律准入制度的辩证思维探析
——以山东省临沂市开展农村资金互助模式为例
任长娟 刘从九 张鹏程
我国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四种重要表现形式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为典型,山东临沂市借助政策对发展资金互助的支持,大力开展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业务,临沂模式中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金互助组织定义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非金融部门,而使其不再受金融部门合法准入问题的阻碍显然对其迅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三农”的发展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使资金问题更加凸显;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已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重点,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性与商业性银行或多或少已有悖于合作金融的本质,因此探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成为当前政府首选的政策手段。从2005年起国务院扶贫办与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展“贫困村互助试点”项目开始,到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资金互助社“社员制、封闭制、不对外吸储放贷与不支付固定回报”的范畴为止,农村资金互助在解决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缓解了广大农村地区面临的融资难现象。
农村资金互助社本质上是小微金融机构,然而随着农村资金互助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尚未获得金融许可的组织纷纷以资金互助为名义从事农村金融业务,并且在实践中也切实地解决了部分农户信贷困境;而从法律制度角度来看,该类组织因不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要求,不受金融机构监管,面临的风险巨大。因此,重新界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与准入要求,使其充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表现形式的界定问题上,有的学者按内生型与外因推动型将其划分为四种模式,也有人依据扶贫程度将其划分为不以扶贫为目的、完全以扶贫为目的和以扶贫与经营为目的三种模式。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分类模式有四种:由银监会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互助社、内生于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互助社、民政部门登记的非盈利性互助社和草根性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纷纷建立起来,且发展迅速,对农民信贷短缺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缓解作用,其中尤以专业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最为突出,一方面,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具有扶贫性质,其首要目的更多地为农民脱贫而努力,与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促进农业发展,帮助农民富裕的目标相比,该类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目标显然还处于更低阶段,且其是由政府督办与实行的惠民政策,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其合法准入程度甚至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当,因此不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发展呈现区域性,部分地区发展良好,如沿海地区,而部分地区发展发展滞后甚至没有发展,如西部地区,因此研究资金互助完整性与特殊性不足了;相比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虽无资格认定,但其是国内发展最广泛、分布最均匀的农业组织。
辩证探析社内资金互助法律准入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社内资金互助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农业融资方式,其基于信息对称,人缘、亲缘、地缘关系等优势特征很好地缓解了一些信贷紧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生活问题;然而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资金互助业务并没有任何非常明确的资格认定,完全是一种放养状态,即长期以来其法律准入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对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势必形成阻碍。
从哲学角度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集中凸显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特殊性,更多的是一种成果案例在推广,其他三类资金互助组织更多地体现出该类融资模式的普遍性,它是从特殊性的角度上转化而来,即特殊性可以转化为普遍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经过被学习、实践转化为其他三种模式;而当普遍性发展到一定阶段,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也会有好的一面被提取出来作为新的典型,即向特殊性的转化,三种类别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处理不同领域的农业问题上都做出巨大贡献,为各地区农业发展、农民富裕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在一定范围内也都被作为典型广泛学习实践,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业务的开展传播最为迅速。一方面,该业务有广泛的实施基础,14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布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互助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农民得到真实的好处,农民的自有资金不断回流到农业生产上来,促进农业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广大农户的收入;而既然发展好处明显,其合法的准入制度为何迟迟不出?这就需要从辩证思维的对立性与同一性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从对立性角度来看,社内资金互助业务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既无金融许可证,也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这与金融机构法律准入基本条件相去甚远;进一步而言,这与将社内资金互助组织看作金融机构还是政府为发展农业特殊设立的职能部门有很大关联,当被看作前者时,无疑是与特殊性来比对,不适用基本法律准入制度,然而当被看作后者时,对立性就被合理地转化为同一性,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社内资金互助业务很好地履行了政府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意向,如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这些指导意见的出台使社内资金互助从政府职能角度出发有了合法开展业务的根据,成功地使对立性转化为同一性;而在社内资金互助法律准入的问题上,辩证思维视角的探析只能证明其在制度上具备一定合法性质,且是基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定位前提,理论上的假设并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的效果。
案例分析
21世纪以来,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紧密结合国家相关农业政策积极推进农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但随着合作社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各种诸如外部资金融通困难、农业风险频发等现象大大阻碍了发展的进程。如何形成一个专业化、组织化和综合化的内部资金互助组织以解决当前问题成了各阶层关注的焦点。
作为政府服务农业发展的职能部门,山东省内供销合作社系统近年来积极构建融资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业务,其合法准入依据包括各项政策支持。基于此,社内资金互助有了合法生长的土壤,并迅速在山东省内发展起来,其中临沂市河东区供销合作社积极贯彻市委2015年一号文件的意见:积极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机构加强“三农”服务;率先在全市新建30家规范运作的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成为省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代表,走出了一条特色、效率的区域范围内社内资金互助的临沂模式,其基本模式体系构图1所示。
图1 山东临沂模式(图中以五家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为代表)
按照山东省政府8号文件和省社《农村合作金融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临沂市河东区供销合作社稳妥推进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进一步整顿、规范了其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根据调研数据分析,临沂模式初期由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发起。2006年6月,河东区社成立山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联合社融资平台,主要由联合社成员参股、系统内干部职工入股,注册资本3000万元;同时临沂市供销合作社及全市12个县(区)供销合作社入股,资金规模达1.5亿元,2009年向中小企业投资担保金额人民币累计1.7亿元,以投资收益为主(94%),担保费收入为辅(6%)。2011年6月,山东亿嘉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作为河东区供销合作社的融资平台,14个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6277名,入社资金3.6亿元。作为市级信用合作融资平台,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将全市39家专业合作社因区域性、季节性差异产生的富余资金进行调剂、互融互通,全年资金互助达5.6亿元。2013年12月,再一次更名为亿嘉农林牧专业合作联合社。作为河东区供销合作社的融资平台,17家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且作为市级信用合作融资平台,河东区供销合作社将全市49家专业合作社因区域性、季节性差异产生的富余资金进行调剂、互融互通。
由临沂模式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合作社社内资金互助已表现出逐渐壮大且发展平稳的态势,充分说明当地社内资金互助组织在相关政策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已经迸发出蓬勃向上的生机,法律准入制度约束的下降给了其成长的空间,将临沂模式中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金互助组织定义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非金融部门,而使其不再受金融部门合法准入问题的阻碍显然对其迅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结论
在推动国家发展的制度变迁中,无论是经济的、社会的,制度变迁都必须着眼于人的发展;而农村资金互助法律准入制度正是农民为争取信贷机会而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对现行金融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所创造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是对当前正规金融制度无法满足的替代,即需求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是农民在实践过程中自主选择的结果;从辩证唯物史观角度来看,任何事物发展都是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使然,因此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孤立于人文环境而独自运作;制度的缺陷不会阻挡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态势,相反在发展过程中会被不断革新,以服务于时下的经济,例如民间借贷,早在春秋战国时代齐国的孟尝君就依靠民间借贷业务供养其三千食客,且在此后历朝历代兴盛不衰,一度成为解决信贷问题的主流形式,虽然时至今日政府依然无制度规范其合法问题,但民间借贷业务依然在国内许多地区正常运行着,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抛开民间借贷出现的少量负面信息,其确实为各时期生产关系运用生产力架构了一个桥梁;其二,这是人在社会与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的直观体现,是人为解决自身信贷问题的能动改造,集中表现为人的实践活动在自由自觉方面的延伸逐渐扩大。黑格尔指出,人类如果想要达到永续发展,首先要从认识态度和实践态度开始转变,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制度发展相结合一旦产生较高的契合度,势必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更进一步会促进制度的完善。
在新事物发展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来适应当下的生产力与经济基础,这恰恰是历史发展规律的本质体现。因此,在对待农村资金互助法律准入制度的问题上,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为初衷,尊重宪法规定为原则的基础上,多鼓励多类别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因为这既是当下经济社会环境农民自主的选择,同时也是农民发挥主观能动的多项制度创新。任何政策、制度的阻碍都只是在经济变革发展历程上加了一个不定时限,历史选择的结果终将体现经济事务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ACYC2015067)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任长娟,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刘从九,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张鹏程,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局经管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