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永
(51070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广东 广州)
浅议专利标识制度与完善建议
杨 永
(51070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广东 广州)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提高,专利产品的推广与应用逐年增多,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进行专利权标注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营销方式。2012年5月起施行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中具体规定了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但该规定中关于专利标识的管理存在不足,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虚假专利标识情况,缺乏有效的发现渠道,标注办法中涉及的管理规制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本文基于现存的专利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专利标识制度进行总结思考,并参考证明商标的相关机制,提出完善的思路与建议。
专利;标识;证明商标
伴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专利这一概念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熟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呈逐年提高的态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2015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88397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达到1060889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达到516978件;同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63436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为868734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为464807件。[1]而在专利申请量逐年提高的同时,专利产品的推广与应用也逐年增多,而作为具体的推广手段之一,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进行专利权标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具有这种进行专利权标注的权利。2012年5月起施行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具体规定了专利标记的标注方式,需要表明专利号以及具体的标注要求。然而,在进行专利标识的实践中,尚存在一些的问题,该项标注规定主要明确了专利权人在标注专利时的具体标准方式,虽然该规定指出对专利号等专利标记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但在实践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往往缺少主动对专利标注进行审核、管理的手段,因此对于标准不规范的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等不正当方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往往缺少具体有效的主动管理手段,导致了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如构成假冒专利等行为。而在我国公众专利意识觉醒的今天,上述不当的专利标识行为将导致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运行的负面影响,因此客观上存在改善我国专利标注管理方式的需求。
日常生活中不当进行专利标识的几种常见形式。我国专利法上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功能性的技术改进,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改进产品的外部形态,并不涉及功能性改进。不同类型的专利在专利审查制度以及专利保护对象和范围上均有所差别,因此在进行产品宣传时,明确专利类型是非常关键的。而在生活中,部分专利产品的在宣传时,因有意或无意地隐藏专利类型信息,导致专利权的不当标注。
在专利产品上进行专利标记的现象,可以追溯到1836年前的规约,并在之后的制度发展中得到发展和完善,进行专利标记的目的在于提示性告知潜在的侵权者,而随着制度的发展,专利信息的虚假标记受到关注,特别是虚假标记对竞争者及消费者所造成的利益影响与损害。[2]由于专利标记具有证明产品为专利产品的作用,因此专利虚假标识不仅会误导消费者的思考选择,在专利虚假标识的产品为消费者带来负面体验的情况下,还将极大的影响专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并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专利法通过给予权利人标注其专利产品的权利,并对标准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使得专利制度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力得以体现,专利标识作为一种商品标记,能够通过专利信息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产品的市场推广产生有益的正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标注的专利标识,属于一种与市场相关的、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商品证明标记。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在种类繁多的商品中作出选择,这在互联网信息和广告泛滥的今天尤为重要。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其中证明商标用来标识某一商品或服务符合一种制造标准或者规范。不同于普通商标,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为集体组织,并且是能够对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集体组织,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与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使用人不能是证明商标所有人内部的成员。[3]
在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商标标记、版权标记和专利标识,三者处于同等位阶。[4]笔者则认为,结合证明商标方式对专利标识进行管理,是一种值得探讨的尝试。证明商标通常要求由具有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能力进行检测及监督的组织进行控制,且证明商标的使用需要由证明商标所有人其以外的其他人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来使用,并具有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特定性能、质量或原产地等信息的作用。将专利信息标识与证明商标相结合,借助证明商标的相关规定来完成专利信息的管理,可以实现传达正确的商品专利信息这一目的,并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此类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从而能够提高对专利信息标识的主动监管能力。同时鉴于专利信息标识的复杂性,在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监管证明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可以按照2012年5月起施行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中的规定,要求专利信息标注规范完备的前提下,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过核对相关专利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核准使用专利证明商标。
自我国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制度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并接受,大量专利商品在推广中进行了专利标识;另一方面,虚假专利标识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而相关专利标识的管理办法存在不足,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虚假专利标识情况,缺乏有效的发现渠道,标注办法中涉及的管理规制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本文认为,专利标识属于一种与市场相关的、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商品证明标记,可参考证明商标的相关机制,设立专门标注核准主体,对专利标识的市场化运作进行授权、监督与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专利标识的市场化运作。
[1]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
http://www.sipo.gov.cn/tjxx/jianbao/year2015/a/a4.html.
[2]《美国虚假专利标记法律制度的修订及评析》,胡允银,中国科技论坛,2013年7月第7期.
[3]张军等.《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比较》,知识产权,2001年第6期.
[4]曹新明.《海峡两岸专利标识比较分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月第4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