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涵
(430212 汉口学院 湖北 武汉)
评价性法律概念的解释基准及其方法初探
——以儒家“正名”学说为出发点
柯 涵
(430212 汉口学院 湖北 武汉)
主流法律中解释的理论与法律教义中的学预设法律语言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律概念的主张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认为对法律中评价性不确定概念的解释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法律人彼此之间的专业理性和专业思维会产生较大的冲突。需要借助儒家“正名”学说中的思想,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评价性概念与法律评价性概念之间所产生的关联性,“名”作为一种厚评价性概念,主要是对描述行为的实在特征及行为的规范性评价进行研究,为反驳经营主义法律概念土工了论证的基础。
评价性法律概念;解释基准;儒家“正名”学说
“法治”主要是指专业人士运用专门的语言进行沟通、请求和论证的社会性语言实践,使逻辑语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严谨性。生活语言和法律文本都是自然语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面对法律时,大众思维和专业理性会发生较大的冲突,导致“公众理解”和“技术理解”方面存在较大的冲突。本文以儒家的“正名”理念为主要的出发点,给予讨论评价性法律概念以法律上的指引和概念上的解释适用。
(一)儒家“正名”概念及特征
在法律概念中人们常常与诚信、歧视、剽窃等特殊概念打交道法律文本上对这些特殊的概念进行描述和区分,同时也展现出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禁止或鼓励。而一般道德意义上的概念与法律的改变一样,自身具有较强的评价和描述性功能。在儒家语境上,在对这种特殊的概念进行评价时,主要将其称作“名”,在对这些概念进行评价的过程称为是“正名”。随着现代法律的逐渐完善,“名”已经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用以描述的名却仍然在法律部门占据核心位置[1]。
儒家“正名”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名”具有描述性内容,展现出了描述性事物的功能,通过对不同的概念及语言进行划分,语言共同体能够彼此交换不同的信念,使我们的语言与世界的世态发生较大的关联。第二,“名”涉及大量包含评价性内容,名的运用不仅能够清晰的认识事物,同时也承担着评价和规约功能,需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适度的评价,并对行为提出规范性的要求。
(二)厚概念的概念及特征
儒家的“名”将纯粹性评价和纯粹描述性概念作为两个极端,“名”介于两者之间,被称为评价性概念。在现代社会中,评价性概念主要包括:仁慈、残忍、凄惨等词汇。由此可见,儒家的名也是典型的厚评价性概念,在儒家的著作中常见的词汇为:弑、侮、盗等描述性词汇。
厚概念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厚概念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为安全由评价者的主观好恶来决定,而是与当今事态和属性有直接关系。第二,厚概念包含规约性和评价性内容,不仅仅是指对世界上的事实进行描述,还需要对人们的行为主体和评价行动进行研究,来为事态建立规范性标准,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名在应用过程中具有“指引行动”作用。
在法律文本中离不开厚概念,例如“剽窃”及“淫秽物品”等,在儒家看来,这些概念都是法律中的“名”,要求法学家需要展现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权威文本解释,为法律概念建立一套完整的适用标准。“盗窃”作为最为典型的法律概念,是对外型行为的描述,需要对“盗窃”的法律评价概念进行描述,他们更倾向于将这些构成说成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本身。法学家认为学说上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充分,完备的展现出了概念的适用性,并且适用边界也在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从盗窃的本质上来看,厚概念背后的评价性观点,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主要是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对厚法律概念进行评价,来自于人们日常的语言实践和道德实践,厚概念的背后评价性视角,不是法教义背后的评价性视角,而是语言社群中对人们道德的概念性评价,不是法律术语,需要正确理解和运用“盗窃”这一词汇[2]。
在当代的法律语境中,需要确保厚法律概念的合理应用,对其使用方法进行正确的指导,需要严格按照儒家社会的治理方法,良好社会规范体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内在来激发人们的手法方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导。要求人们要自觉的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概念的合理适用,强化了人们对法律内容的了解,能够正确判断人的道德。法律规范的知识性对指引法律文本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中给予法律主体切实的行为指引,指引人们在具体的情境中采取正确的行为,反映出人们特性的考量和关切。通过法律后概念,人们能够更加快速的了解在规定的情境中需要尊重的法律主体要求。厚概念在受法律界定后,产生的价值被称为是“激励价值”,正确的表达了出了一种规范性的评价态度,有助于激烈人们的行为。要充分掌握厚概念背后的评价性视角,来正确的看待世界,加大对厚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的讨论[3]。
法律上对语言学分工及概念隔离论题的讨论反映出了一种强烈的精英主义情绪,展现出了法律学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词典标准中对说话的方式进行规定,厚概念来源于道德交往和日常的语言。道德概念与法律概念具有一致性,需要按照劳动分工方法一样对语言学进行分工,将其作为法律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儒家“正名”学说表明法律教义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社群的生活形式中,进行法律知识的汲取,对不适当的法律概念进行纠正,揭示概念的真正道德内涵。
[1]王凌皞.西方元伦理学视野中的儒家“正名”学说[J].哲学动态,2015,(10):37-42.
[2]崔宜明.荀子“正名”学说之正名[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33-38+152-153.
[3]王晶.名家及其“正名”思想简论[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09):16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