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满义
[摘要]审计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稳定国家经济秩序、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计问责制度的不健全,当前审计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应有效果。基于此,文章分析了审计问责制在审计监督中的应用现状,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策略,希望能为我国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审计问责制;审计监督;行政监督
我国审计监督工作推行审计问责制的时间比较短,与之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且没有制定配套的追责制度,造成了审计工作“每年都查,每年都能查出问题,但就是不能彻底改变”的尴尬局面。新形势下,建立健全有关审计问责方面的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的意义。
1审计问责制及其应用
所谓审计问责制,是指通过审计对政府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的制度,其本质上是通过责任约束,对政府权力和责任人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实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审计问责制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监督中审计问责制的应用。在国家监督中引入审计问责制,可以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彻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把对责任事务的处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统一到一起,有效避免了过去单位出面交钱了事,责任人相安无事的局面。同时,国家监督中应用审计问责制,不但会追究被监督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者的责任;二是社会监督中审计问责制的应用。例如,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从中发现造假问题,并进行审计问责,可以有效避免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并且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监督网络,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使造假行为无处可藏;三是内部监督中审计问责制的应用。在单位内部,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依据相关规定来完成,如果通过审计发现错误,就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总之,审计问责制的实行有利于人们增强责任意识,在行使权力时有一种责任心和压力感,从而减少和避免因内控制度不完善而带来的损失。
2审计问责制在审计监督中的应用现状
(1)规章制度不够细致。目前,我国在审计问责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有关责任追究的条文分散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往往对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无法进行追究问责,进而导致审计监督失去了应有的震慑作用。与此同时,政府审计工作,也没有形成完善的问责机制和行业规范,对于哪些人员应该被问责、如何问责等问题未做详细说明,导致审计问责难以令人信服。另外,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在实际问责中对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人员没能做到统一标准,这也是造成审计问责无法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
(2)审计缺乏独立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尤为重要,它是各项工作的灵魂和核心,也是审计工作得以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重要前提。但目前而言,我国审计工作严重缺乏独立性,审计活动仍以行政模式为主导。一方面,我国的审计部门属于政府内设部门,在很多方面都受到被审计部门的严重掣肘,加之现行法律中对于审计部门的人员任用、职权范围、制度制定等相关内容也均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审计部门无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审计部门的活动经费主要由财政部门拨付,而这些财政资金归根到底是由被审计部门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地实施审计活动是不现实的,为了保证审计部门自身利益,审计结果通常不会对外公开,导致外部人员无法获得相关审计信息,也就无法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体制上的羁绊与束缚,导致审计部门无法确定自己的工作立场,工作无法自由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执法力度。
(3)问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现阶段,我国审计问责还处于起步阶段,审计工作只是问责的一个很小组成部分。正常情况下,审计部门需要通过问询等形式完成检查任务,并在收集完被问责人的相关信息之后做出评价,但目前对被问责任人有处理处罚权的是监察、纪检、公安、司法等其他问责部门,审计部门自身并没有处理处罚权。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与问责部门之间的配合是否协调,问责部门能否第一时间处理移交的审计问题,问责处理结果是否向审计部门反馈等,都直接左右着最终的问责效果。总而言之,目前对于审计问责的处理很不到位,与预想存在一定距离,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完善。
(4)审计公告不健全。使用公共资源,民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作为国家来讲,要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在理论层面提供指导;作为审计机关来讲,要进一步对审计任务和责任加以明确,以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对人民负责,公告相关信息;从人民的角度来讲,应当对政府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力。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公之于众,在问责时应当把审计的结果向大众公示。但是,现行与审计公告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审计公告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3审计问责制在审计监督中的应用策略
(1)完善问责法律及制度。政府要发展和完善审计问责制度,首先,必须健全审计问责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就审计问责中的责任界定、问责程序、处罚依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统一标准,切实运用法律武器来保证审计问责工作顺利开展。其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计监督具有社会属性,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相互监督,形成舆论、法律监督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进而推动审计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另外,还要发挥新媒体优势,灵活借助互联网等现代媒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问责结果,积极回应群众和媒体的关切。
(2)开展同业互查。行政审计模式下,由于审计部门不具有独立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审计部门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审计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而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高审计监督实效,就要不断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针对性填补审计系统中的漏洞,不断健全审计管理模式。建议审计部门引入同级互查的管理方式,招收专业水平高的从业人员或专家,提升审计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可信性和公正性,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还可以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难度。
(3)强化问责主体间的配合。为实现政府审计问责目的,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各问责主体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在确定问责责任人以后,及时就问责的期限、结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审计问责问题,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深挖问题的本质,深层次总结违法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审计问责提出建议,解决被审计单位工作中的问题,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完善审计公告。法律规定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员享有审计和调查的权利,同时对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具有监督权力。因此,审计部门应当严格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公众举证,并在整合相关信息后,做出科学的审计决定。在审计问责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地向外界公开审计问责结果,为各路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方便媒体和群众履行监督权利。此外,审计部门也要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当群众对审计结果有质疑时,应立即出面进行解释。
4结论
总而言之,目前审计监督是我国进行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审计问责制度起步较晚,缺乏成熟经验,同时在审计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也比较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对此,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既要立足我国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又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工作经验,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拓新的审计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使审计问责制在审计监督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国审计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参考文献:
何淑华对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J].财经界,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