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宇博+黄伟超+闻明
[摘要]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备案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监管、申报前检疫、信用管理、信息化应用、分类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对于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品检验;检疫监管;进境快件;风险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以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08万亿元[1]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63万亿元[1][3],预计2018年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给进出境营销渠道带来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直接通过跨境网络平台选购自用商品,“海淘”“海代”等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3]跨境电子商务的B2C和C2C模式涉及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的网购物品往往通过邮政或快递进行运递。[2]在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快件渠道进境的网购个人自用物品数量也迅猛增长。
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满足境内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支持快件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规范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研究如何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就如何有效防控检验检疫监管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行了探索。
1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存在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
进境快件個人自用物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亲友赠送物品、个人自有旧物品、网购个人自用物品等。其种类主要有服装、电子产品、玩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部分个人物品涉及植物繁殖材料、肉类制品、特殊物品等高风险产品,种类非常复杂,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存在多种风险。
从近年来杭州机场口岸入境快件的截获物来看,种类多样,有土壤、水产品、植物种子、肉类制品、木质包装、眼角膜、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等,这些截获物大多是个人物品,大多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全、申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杭州机场办分别从申报为首饰品的快件中截获了300多只多异瓢虫;从申报为塑料管的快件中发现200支装有活体黑腹果蝇的试管;从申报为书籍的快件中再次截获活体黑腹果蝇;从申报为瓷器装饰品的快件中发现马友鱼干、花胶和干贝等海产品;更从一批申报为麦片礼盒的快件中发现大豆,并首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分析原因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可能;也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对快件物品不清楚其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在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能。然而现状是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的快件信息主要来自快件企业的申报和航空货站的信息,在获取到的快件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在准确全面掌握快件信息的情况下,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涉及禁止进境物品;②存在动植物检疫风险;③存在卫生检疫风险;④存在检验风险;⑤超出合理自用范围;⑥其他不利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2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工作依据
2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部门规章
221《出进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3号令)
(1)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2)第十九条“进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2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3号令)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22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1)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2)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工作依据规定,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采取实施检疫、免予检验的方式。针对以上风险分析,为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结合杭州机场实际,研究认为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
31备案管理
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备案。
(1)企业备案。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开展事前备案工作,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商和快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备案表、企业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材料、物流企业、电商、平台运营商等合作协议、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
(2)商品备案。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境前需事先备案,提供企业备案号、商品品名、型号规格、HS编码、价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商品备案表、商品在境内外合法销售的官方批准部门和文件信息等资料、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进境,下次进境如有未经备案的商品,该商品需备案才能进境;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取消商品备案资质,禁止入境。
3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网购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仅限于在生产国合法公开销售、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消费品。为规范快件中的个人自用物品,有效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个人自用物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更新维护。以下商品不能以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形式进境: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双边、多边协定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
(2)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第1712号公告)。
(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发布的《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第三条所列的物品。
(4)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定等限制进境的。
(5)未列明质量安全标准或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不符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信仰、公共安全风险的。
33在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上加强监管
331加强商品品质监管
(1)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申报进境。
(2)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采取取消商品备案资质和禁止进境的措施。
(3)个人物品申报和查验时发现未经备案的商品,采取不得进境的措施,记录快件企业的信用情况,信用差或不经备案运递个人物品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32加强商品自用范围监管
为防范不法商家利用个人物品的名义进行蚂蚁搬家式的进境再销售,企图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商品备案时,参照海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值和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要求快件企业在境外收件时限定每票个人物品进境数量和次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个人物品自用数量。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或购买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普通货物报检、退运或销毁处理。原则上来自港、澳、台的货值不超过800元,来自国外的货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但数量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可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半年之内同种个人自用物品进境不得超过6次。
(2)申報时提供收件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个人自用声明,抽查跟踪个人物品快件最终派送情况,要求快件企业提供妥投信息并进行电话验证,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相符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个人物品实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件企业系统和快件电子监管系统,抽查统计收件人进口情况。通过电话抽查验证用途真实性,跟踪快件最终派送情况。
(4)将随机抽查或者后续跟踪中发现并非个人自用的,督促快件企业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收发货人列入黑名单中,以加强对相关收发货人运递快件的监管。
34实施申报前检疫
为有效防范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风险,避免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对进境快件在卸下飞机后实施申报前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快件实施卫生检疫除害处理,使用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对快件在进仓时进行放射性检测,并使用X光机和CT机对进境快件进行检查。
35强化信用管理,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
快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后续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是否得当,为准确掌握快件信息,确保快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企业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快件企业加大查验力度,督促快件企业在收件时严格把关,在采集快件信息时全面准确,在申报快件信息时如实申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快件品名等实际信息与申报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6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筛查
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信息化监管是有效防控检验检疫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用杭州机场办的快件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快件的HS编码、品名、来源地、收发货人、价值、数重量等信息进行筛查,对涉及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在负面清单内的快件个人物品,全部实施查验;对设置的规则未筛查到的快件个人物品,按照快件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并审查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的个人物品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37实施分类管理
371禁止进境物
在禁止进境清单内的个人物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72涉及卫生检疫的个人物品
(1)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的入境快件,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量为限。
(2)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的入境快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时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373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个人物品
(1)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到浙江局申请补办。
(2)其他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作为快件入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等植物产品禁止入境。需要取样检测的植物产品,检测合格后放行;检测不合格的作检疫处理或者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余植物产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4)入境栽培介质在申报时需要提供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入境快件携带木质包装的,需要进行木质包装的法检申报。
(6)入境生物物种资源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