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展豪
摘 要:2015年,基于战略布局推进“四个全面”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提高我国目前的立法质量,解决立法领域出现了的显著问题的客观需要,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到完善税收法定、确立人大在立法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等亮点,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准备不够完全充分,本次修改法律仍然有很多语言、文体结构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的反思。
关键词:《立法法》修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法的修改对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是重大的一步,新修改的立法法不仅融入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更加将党的改革理念和法治思想体现在新法的修改之中,充实进去了科学、民主立法和善法良治的新内涵。为了防止立法法的适用在实务中引起问题,我们有必要结合立法法的修改背景,解读本次修法的内容,主要介绍其不合理之处,以供我们对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更好的视角,防止实务中出现问题。
一、修法背景概述
探索法律修改的背景,是找到法律修改必要性和原因的重要方法,因此,我们需要对立法法的修改背景进行探析。
(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客观需要
四个全面是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所提出的对治国理政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性布局,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使得四个全面的协调推进最终都离不开完备协调的法制体系的统一和进步,立法法作为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行为准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支架和领导作用,只有修订好立法法,才能使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和有法可依,把权利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国家权利治理的现代化。
(二)修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法律精细化的需要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在此之后我国法律就进入了“后法律体系时代”,在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我国每年要修改完善和废除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后法律体系时代,我国不仅要严格依法治国,更要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状况,改善原有法律中存在的民主化、科学化不足的缺陷,做到良法善治,法律体系要想科学民主完善,立法法作为立法活动的指导,需要首先作出相应变化,进行修改。
(三)对原有立法法缺陷进行修改的需要
我国2015年立法法修改前的版本施行于2000年,在原来司法实践基础经验匮乏、处于转型期不能进行完备立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存在大量问题,可以称其为先天性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立法法的修改也就成为必然。
二、立法法修改内容解讀
纵观本次修法,从庞杂的修改语言和条文中条分缕析,可以发现,本次修法是本着“以科学立法为改革保驾护航”为主线,以扩大权利和限制权力为两个侧重点进行的。
(一)以科学立法为改革保驾护航
科学立法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局面的新发展保驾护航,原因在于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具有重要的无可比拟的优势。立法法作为法上法,理应为良法之治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技术保障。在立法法的条文中,坚持立法公开化、明确化,完善立法配套措施等都体现了这一点。
(二)扩大权利和限制权力
在一条主线和两个侧重点之间的关系上,他们二者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科学立法和改革保障的主线离不开扩大权利、限制权力,后者也离不开前者。而扩权和限权之间也是对立统一互相制约的。立法法中能够体现扩大权利的规定主要是扩大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使各级人大在立法中占主导地位,提高人大代表在立法讨论中的发言权,由此间接的扩大了民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化。
立法法中对上述规定的变化不是体现在原则性的、宣誓性的规范中,而是通过具体明确的程序将上述规定具体化程序化,使得实务中具有很强的作性,由此就可以做到将扩权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限制公权力扩张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次立法法的修改中,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限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再能够设立减损或增加公民等其他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正是将权力关进了笼子里。
三、立法法的修改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立法权限划分模糊
我国的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这两个主体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导致我国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间的区别模糊,被当成一回事司空见惯,因此需要明确立法主体的权限。
(二)法律、道德和习俗等社会规范间的关系杂乱
当社会上出现与传统道德习俗等向密切关联的案件、但是依据法律却又应当作另一种不一样的处理的时候,舆论的走向往往和法院的判决不甚相同,在舆论用道德审判时,法院对于法律和道德习俗之间关系的界定很重要。本次立法法的修改中并没有对法律、习俗和道德作出厘清,使其仍然散落在各个相关法律规定之中,碎片化严重。
参考文献:
[1]李克杰.《立法法》修改:点赞与检讨[J].东方法学.2015(6).
[2]叶晓川,万其刚.立法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J].中国发展观察.2015(4).
[3]袁明圣.立法法修改与完善的几个问题[J].学术交流.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