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双丽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购物APP越来越盛行,APP在给用户带来便捷、高效体验的同时,也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张帆就是其中之一。90后小伙张帆为讨女友欢心,恶意侵入某化妆品公司销售APP后台,篡改数据后以几分钱的价格骗购单价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化妆品,先后骗得价值7万余元的化妆品,另外还有价值2万多元的产品因被害单位发现及時而未得逞。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帆提起公诉,4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对张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放】
92年出生的张帆初中毕业,凭着自己在网络游戏及数据方面的天赋,在一家知名移动社交APP公司担任游戏安全员,主要审查公司手机APP上的游戏是否存在外挂现象。张帆的女友晓青是某品牌化妆品的代理,开了家微店。
为讨女友欢心,也是出于逞能和贪小便宜的心理,张帆在2016年8月4日至9月25日间,利用四个账号登录该品牌化妆品公司的购物APP,订购了数百至上千元的产品,待订单生成、数据发送后,张帆立即在其台式电脑上,用平时工作中常用的截取数据软件拦截数据包,通过篡改数据,将订单中的产品单价从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自动变成了几分钱,并通过网上购买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完成支付。为避免被发现,其先后用各种借口请全国各地多名网友代为收货,再转寄于他。他收到产品后交于女友,部分被其女友在微信内售卖。
一个多月中,张帆先后收到41笔订单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另外的25笔订单在交易完成后因被害单位发现及时,未发货而未能得逞,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2016年10月11日,张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帆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帆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判决前又主动退赔了被害人7万余元损失,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依法查明,被告人张帆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商品价格再下单的方式,让商家错误地认为系正常交易行为,并自愿完成商品邮寄,最终导致商家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事实上,张帆侵入计算机系统改数据的行为仅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在其实施该手段行为前,其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单位财物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此外,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鉴于本案中既有犯罪既遂(已经发货的)7万余元,又有犯罪未遂(尚未发货的)2万余元。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故本案认定为诈骗犯罪既遂,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鉴于张帆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另外,其家属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