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基云
摘 要:所有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紧密相关。社会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人类生产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并建立起来的,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产权前提、运营基础和制度保障,理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社会所有制;和谐社会;经济基础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5-0047-0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识和解决新问题而提出来的重大战略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目前,学术界在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科学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经济基础、思想文化基础等方面,共识基本达成。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观点差异,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比如,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经济基础;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合作制、股份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而笔者则认为,由马克思提出并倡导的社会所有制,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真正的经济基础。基于此,本文拟从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分析入手,通过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所有制诉求的逐层剖析,阐明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经济基础。
一、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
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人类生产发展的一般规律或历史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关于这个概念最本质的规定性,集中反映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之中。在那里,马克思对社会所有制有一段最为概括的说明,“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32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所有制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普遍建立之前,广泛地存在着劳动者的个体所有制。“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1]830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必要前提就是通过资本原始积累而剥夺广大劳动者的财产,“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了资本的前史。”[1]830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过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共产主义所要重新建立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建立社会所有制,就是广大劳动者起来剥夺剥夺者,重新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协作劳动和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是“否定之否定”。
其二,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的联合所有制。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通过将其改造为非孤立的單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能消失”。[2]从上面的引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而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个人所有制,即“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可见,劳动者个人孤立的占有生产资料是典型的小生产者私有制;而社会所有制是联合的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不是孤立、分散的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如果没有这种社会联合,那么其就成为私有制了。
其三,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建立的、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者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由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者占有社会化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联合起来的个人组成社会集体,在此集体中,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294同时,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4]
正确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关键在于对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马克思曾多次提到个人所有制概念。早在1845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就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他又宣布无产阶级要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他更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独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高度赞扬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在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的中译本中,马克思也特别强调了“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所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因此可见,“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著作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他所提出的个人所有制、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三类称谓,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三者并不矛盾。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个人所有制则以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为前提。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社会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联合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或个人的社会所有制。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意蕴及其所有制诉求
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也是共产党人努力实践追求的远大目标。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阐释,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
1.和谐社会是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和谐社会”在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著作中是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在内的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一种表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连续用了许多“全面”、“自由”即“和谐”,来描绘高级社会经济形态。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在这里,马克思将自然 ——人——社会看作一个和谐的统一体,认为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同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矛盾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在《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原理》等文中,他们写道:“作为共产主义联合体的社会里,因分工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巨大的社会鸿沟没有了;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状况消失了;社会不再是束缚个人而是能够促进自己的成员全面发挥个人才能;取代城乡差别的是城乡融合;教育与福利可使所有人共同享受,等等。”[3]243另外,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恩格斯也指出,在消灭了阶级的社会历史阶段,“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3]244这些阐释都明确地指出了在未来社会经济、政治和精神乃至文化建设的构建上,应坚持和谐而全面发展的原则。但他们未对怎样建设未来和谐社会提出过具体的途径和措施,这就需要各国的共产党人根据本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各个不同时期或阶段的实际情况,作出艰辛探索和长期努力。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和理论创新的结果。和谐社会的实现只能植根于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否则就是空想,是乌托邦主义。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经历长达28年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终于建立了新中国;随后又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就。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党的历届大会的文件里,特别是党的十三大以来的各次大会上。
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总结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市场取向改革理论,在对国情把握和社会主义阶段性认识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理论进展,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而鲜明地把邓小平理论写入我国宪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提出了建立混合所有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股份制是公有制最主要的实现形式等一系列重要的论断,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2002年,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科学发展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目标,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這在党的历史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的大飞跃。这种认识上的飞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而且为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3.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现实需要。当前,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这些不和谐集中体现在:(1)城乡之间的不和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城镇之间及其内部、农村之间及其内部收入差距日益明显、悬殊较大,城乡矛盾日渐显现。(2)区域之间的不和谐。三大经济地带分化严重,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无论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政治文明程度、教育发达程度、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等方面,都呈现出了较大的层次性,从而引发了一些区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影响了区域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3)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这种不和谐又表现为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之间的不和谐、经济增长与分配相对不和谐、经济增长与就业状况不和谐、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不和谐等等,这些不和谐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4)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自然资源消耗太多,水污染、大气污染现象加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大量稀缺性动植物濒临灭绝,各种自然灾害不断、疾病流行,给人类的健康发展带来众多威胁,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和矛盾逐渐突出。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到,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论述,还是中国共产党的艰苦理论探索和努力实践,都对和谐社会及其构建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洞见。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描述,实际上是紧紧围绕着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展开的。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及其构建需要相应的所有制基础。而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历届全会上所进行的各种理论创新,同样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开始的。至于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实质上其原因都可以归纳为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内部及其之间的不和谐而引起的。因此,和谐社会及其构建对所有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社会所有制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经济基础
在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建立一种可以容纳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这种利益诉求机制的建立必须首先具备一个设计良好的经济制度前提或基础,否则这种利益诉求机制就无法建立和实现。社会所有制就是这样的一种经济制度,它不仅能够容纳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还具有化解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因而理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制度基础。
1.社会所有制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产权前提。社会所有制是一种在社会成员之间不存在任何排他性的社会占有形式,是一种全新的产权制度安排。除原始公有制之外,以往任何形式的产权制度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在占有上的排他性,实质是对所有物的独占和垄断。私有制是如此,产权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占有产权客体,也不允许别人用它来实现产权主体所追逐的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集体所有制、合作所有制也是如此,对产权客体的占有、处置权力仅限于这个集体内部或合作的集团内部,并且这种权力还不是这个集体、集团内的所有个人都可行使的,只有受这个集体、集团整体委托授权的个人才能行使。国家所有制也不例外,国家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实际上就是授权代表国家的人,也可以通过二次委托的形式把对产权客体的占有、处置权分割、转让他人,除此之外,其他人都在被排除之外。因此,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所有制、私有制等,都无法克服和消除其內部及其之间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只有社会所有制才能消除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独占和垄断,消除占有上的排他性,为化解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实现个人联合占有和分享劳动成果,提供制度可能或前提。
2.社会所有制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运营基础。社会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社会具备自由资本和自由劳动力这两个重要前提条件,可以说,社会所有制的本质就是劳动者个体在全社会范围内对自由资本和自由劳动力的共同占有和运营。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工人只有在成了他们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方式或集体方式;个体占有方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消除,而且将日益被消除;所以,剩下的只是共同占有方式。”[5]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不是要恢复个体占有和个体生产,而是要实行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实现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
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从“国家本位论”到“地方本位论”再到“企业本位论”,都把企业确立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运行的微观基础,并没有真正解决劳动者直接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权利问题。因此,要把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纳入社会所有制理论的研究视野,按照财产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相结合的原则,使劳动者成为财产和劳动力的产权主体。在资本按份共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自主联合和经营。只有这样才能打破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私人所有制等经济形式所采取的各种运营模式(包括股份制在内),实现以劳动者为本位、以社会企业为依托、以社会资本为载体的新的运营模式,以奠定和谐社会构建的运营基础。
3.社会所有制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源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在这些因素中,社会各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必然性以及人们对社会制度优越性的认同这个因素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一种优越的、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制度安排,才能够代表所处社会系统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能较好地平衡和协调社会各方利益;才能够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水平;才能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才能够与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相一致。社会所有制就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不仅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客观性、合理性,而且更具有其它制度所不具备的优越性。社会所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是相一致的,是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辩证否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作为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其主体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其客体是包括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社会财富。这种个人所有制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比其它所有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就当前的各种所有制,特别是公有制而言,只是人类社会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种形式。混合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也只是迈向社会所有制重要的几个步骤,最多只能成为社会所有制存在的初级形式。即使是作为所有制最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也只是一种过渡的资本组织形式。马克思曾说,“股份制度——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6]可见,股份制为各种所有制的联合、融合和演化发展、资本的社会占有和共同经营提供了组织保证,但也不过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组织外壳,最多可以说是社会所有制早期或初级的实现形式。
因此,实行社会所有制,不仅能从根本上为解放了的劳动者提供个体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可能性,而且为拥有劳动力主权的劳动者实现财产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奠定了现实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所有制能为劳动者在社会化生产和分配的同时,消除自身受奴役状态与充分发挥自身智慧和创造性所需的自主地位之间的矛盾;为劳动者自主决策、自由选择、自在生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所以说,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只有建立社会所有制,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制度保障,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解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5.
[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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