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军,朱 辉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思政理论课部,湖南 长沙 410217)
论正向价值道德
王锡军,朱 辉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思政理论课部,湖南 长沙 410217)
正向价值道德不同于传统的政治统治区域分割和宗教信仰群体分割的伦理道德,其逻辑起点是“道德黄金律”,其本质是基于主体间关系善的正向价值观,其基本特征是自由人的主体性、公共域的开放性和正向价值的客观性。正向价值道德的实体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注重营造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和发挥自由市场的正向价值道德选择功能。在人类文明进入“地球村”时代的现代化背景下,正向价值道德的研究与建构是顺应和引领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
正向价值道德;逻辑起点;道德黄金律
我国学者任静伟、赖永海在《当代中国人道德价值的困境及重构》一文中提到“道德需要价值来规范,价值的‘正面的’、‘美好的’、‘善的’等积极效用是道德的内在规定和最终旨归”[1]。 “正面的”、“美好的”、“善的”即是道德价值的正向性,那么,“正面的”、“美好的”、“善的”如何定义呢?如何成为普遍认可的内涵确定的“善”、“公共善”、“共通善”?其逻辑起点是什么?这是道德哲学必须首先回答的基本问题。笔者分析推理所得结论是:正向价值不能从我们通常所说的“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推理出来,其逻辑起点只能是基于主体与主体关系的“道德黄金律”。
(一)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不具有正向性
学界一般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培里(Ralph Barton Perry)说,“价值可以定义为客体对于评价主体的关系”[2],“价值可以定义为兴趣的函数”[3]。马克思也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4]。进而认为,“善”(正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恶”(负价值)则是客体所具有的妨碍主体需要满足的属性。西方元伦理学正是以这样的“价值”作为开端范畴,去推理“善(正价值)”、“应该(行为善)”、“正当(行为的道德善)”等伦理学概念。然而,以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作为衡量价值有无、正(善)负(恶)的尺度,“善”与“恶”也就不具有通约性,也必然失去确定的方向。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所以,价值有无、正负不取决于客体自身的客观实在,而是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和欲望,又因为,不同的主体的需要和欲望往往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主体就会有不同的对客体评价的“善”“恶”标准[5]。例如,强盗的欲望就是要抢劫得手并且逍遥法外,而警察却要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天职,由上述价值定义可推理,强盗的作案工具便是强盗的善(却是受害者的恶),警察的警具器械是警察的善(却是暴力抗警者的恶)。又如,二战时期,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欲望和目的就是要构建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而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的欲望和目的则是消灭日本军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那么,日本军国主义的军队、武器还有中国的汉奸则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善”,而军国主义的“善”却正好是受害的中国人民的“恶”。可见,把价值判断交给一个个不同的主体,让主体各自根据自身的需要欲望——“私欲”来判断价值正负(善与恶),其结果必然造成“善的私人化”。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批判现代道德哲学存在的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善已经被私人化”[6]。“客体”满足“我”的需要、欲望便是“善”,“我”追求“善”则是“应该”, 实际上,所谓的“应该”就是为“所欲为”,这个逻辑可以为所有的邪恶辩护,殖民统治、鸦片战争、法西斯、军国主义、霸权主义都遵循这样的逻辑。被私人化了的“善”不仅不会得到不同主体共同认可,而且可能造成“善”与“恶”的对立甚至冲突,自然也就会失去确定的方向。亦即,从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出发不可能推理出“共通善” 与“公共善”。
(二)正向价值的逻辑起点只能是“道德黄金律”
道德哲学所应然研究的范畴是“人伦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亦即主体与主体的关系。道德哲学研究的“善”则应当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善”。 在这方面,我国传统文化有很多精华,譬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的“老吾老,幼吾幼”、范仲淹的“心忧天下”、杜甫的“天下寒士俱欢颜”等等,反映的都不是“物”对“我”有用之类的价值,而是人与人的仁爱友善,遵循的都是心系他者的君子逻辑。
“主体间关系善”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主要表现在:①反映的关系不同:前者反映的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后者反映的则是主体与活动对象(客体)的关系;②价值评判的尺度不同:前者是以主体的行为给行为相关主体造成损益为尺度,后者是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即主体私欲的满足)为尺度;③行为动机不同:前者的行为动机是避免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或者满足他者正当利益或者对他者进行帮助,后者则是主体追求自身需要(私欲)的满足;④情感基础不同:前者往往需要对自己的私欲进行约束,反映仁爱、怜悯、友善等人类良知,后者所谓的“行为善”(应该)则可能是私欲的放纵,与人类良知无关;⑤所涉领域不同:前者反映的是与他者相关的公共领域,后者反映的是基于个人私欲满足的私人领域;⑥行为结果不同:前者行为以不损害他者利益为底线,因而不会造成人际冲突,后者一旦与他者造成“善”“恶”对立,则必然造成人际冲突[7]。实际上,孔子一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论语·里仁》)正道出了两者的根本差异。“义”反映的才是主体与主体关系的“善”,“利”反映的正是“物”“我”关系的“善”,这便是君子之“善”与小人之“善”的本质区别。可见,以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价值为逻辑起点去研究道德哲学,去推论人伦关系,亦即从小人之“善”乃至于强盗之“善”出发去推论君子之“善”是荒谬的。
一言以蔽之,“正向价值”不能从物对我有用之类的“价值”去推理,其逻辑起点只能是“道德黄金律”——“推己及人”,“待人如己”。
(一)传统政治和宗教伦理道德体系的基本结构
在介绍正向价值道德的基本结构前,很有必要理顺一下传统的以维系统治权力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和以归依宗教信仰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8]的基本结构。这两个体系具有相似的逻辑,两者相互联系甚至是合一(政教合一)的,其基本结构是:①伦理规范由政治统治集团或者宗教首领借用“圣人立法”或“神的旨意”“钦定”;②将伦理规范体系向统治区域或宗教区域的民众灌输,使民众受到教化;③民众的行为符合统治阶级或者宗教利益集团钦定的规范体系就是讲道德。可见,这种类型的伦理道德体系是为维护统治阶级或教团利益,构建统治秩序或者宗教秩序服务的。
(二)正向价值道德的基本结构
正向价值道德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正向价值道德的本质是基于主体间关系善而提炼出的客观的、正向的价值体系(如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等)。道德规范必须以正向价值为核心和基轴制定,它只是本质的一种简明化的表现形式。道德教育本质上不是灌输,而是引导,引导主体进行自我塑造,使正向价值观成为主体的自然的情感和自觉的行为。这样的道德是内生情感的怜悯、善良、爱,外显行为的善行、善事(益于他者的),状态结果的和谐、稳定、秩序,动态发展的平等、公正、文明四者的完美统一。这种类型的道德,坚持人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因而不是为维护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
图1 正向价值道德的基本结构
(一)人和组织是道德的主体
人是道德的客体还是道德的主体?道德是为维护统治阶级或教团利益服务的,还是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自由良性交往互动的客观需要?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判断“伦理道德”是传统的政治伦理道德、宗教伦理道德还是本文所言之正向价值道德的基本依据。
伦理道德一旦被设定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实际主体即是特殊利益集团本身,亦或创设道德的主体就是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集团,而普遍民众及其行为被当作伦理道德的客体。例如,古希腊柏拉图的“三阶层三德性说”, 为三个阶层设定三种不同的德性,说什么统治者的德性是智慧,侍卫阶层的德性是勇敢,奴隶的德性是勤劳与节俭等。又如,中国封建社会的维系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三从四德”等内容。它们的共性是把统治支配的人对象化、客体化。由此可见,伦理道德一旦被特定的主体为维护自身利益所创设,则必然背离平等、自由、公正等正向价值观。
王海明在其所著《伦理学原理》(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一书中元伦理学原理部分认为,“道德的主体是社会”,“道德善是人的行为及其品德(客体)满足社会(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又指出,主体是“能够为了保持自己存在而趋利避害的活动者”[9],这种观点是经不起逻辑推理的。首先,现代化的民主自由的社会是人的互动空间,是人认识、改造和共建的对象,并且也不具有趋利避害的自主活动性,所以社会不是主体,只能是客体。其次,人的行为及其品德不是一般的客体,它反映的正是行为主体、品德主体(人)的需要、欲望、目的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如果简单地把人的行为及品德客体化,而无视人的主体性,本质上是把人客体化。
马克思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0],自律即人的主体性;我国学者肖雪慧主张“人是道德的主体”[11]。实际上,只有人才是道德的情感主体,只有人才是道德的行为主体,只有人才是道德的评价主体,只有人才是道德的责任主体,一言以蔽之,正向价值道德的主体不可能是凌驾于人之上的神奇物,人——也只有人才是道德的终极主体。只有人成为道德的主体,人才有个性自由与尊严,当然也必然有责任与担当。人的集合体——组织当然是道德的主体,组织的需要、欲望、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反映的正是组织发起人或者组织内部成员共同的需要、欲望、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所以,尽管组织可以被看作是道德的主体,但终极主体只能是人。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很少有学者把组织看作道德的主体,的确,在传统社会的政治伦理道德体系和宗教伦理道德体系中,伦理道德被当成统治和控制人们思想的一种精神工具使用,所以,伦理道德专门针对统治区域内或者宗教区域内的个体。现代社会治理,把组织看成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凡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都可能给其他个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益,都可能引起他者进行道德评价,所以组织理所当然也是道德的主体,并且,组织作为道德的主体对社会道德的建构更加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主体的具体性和抽象性
作为正向价值道德主体的人和组织具有具体性和抽象性双重属性。正向价值道德主体的具体性是指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都是道德的主体,因为他们都具有各自的情感态度价值观,都应该对自身的行为尽道德责任,都可以对其他个人和组织进行道德评价。正向价值道德主体的抽象性是指道德主体不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定的个人、特定的阶级利益集团、特定的宗教利益集团,而是不与任何特殊身份关联的每一个身份完全平等的人或者每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换一种表达方式,正向价值道德不是专门为维护特定利益集团利益服务的,也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个人或组织。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从人类的情感和同情心出发,讨论了善恶、美丑、正义、责任;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无知之幕”理念;孔子的“推己及人”……这些思想的共性是所涉及的主体是抽象的,也正因为如此,才能得到跨区域人群的普遍认可。
(三)正向价值的客观性
正向价值的客观性不是指一种看得见、摸得着或者通过仪器设备可以测知的具体的存在,而是指非主观臆造的基本规律。第一,这个规律可以从最简单的两人关系(因工作、学习、交往、交易乃至血缘方面的两人)分析出来[12]。两者互帮互助,彼此照顾对方的利益和关切,知恩图报,双向互利,平等互爱,关系就会和谐友善、巩固恒久。相反地,两者或者一方如果只追求自己的私利最大化,不惜损害对方利益和关切,则两者必然轻则疏远,重则反目成仇。因为,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各样乱如麻的复杂关系都是由最简单关系交织而成,所以,从研究简单关系出发去分析一般性的原则和规律的理由是充分的。第二,这个规律可以从人类社会实践中分析出来。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的交往互动中,什么行为可以形成互信融洽的和谐关系,什么行为可能造成对立和冲突,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视消费者为上帝的诚信友善的经营主体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必然具有恒久的生命力,必然会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又如,清正廉洁、绩效优良、公平正义的政府能够得到民众的充分信任。第三,这个规律可以通过类比推理出来。如,体育竞赛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得到参与者、观赏者的普遍认同。涉及人与人、组织与组织竞争和交往的其他社会生活遵循这个原则同样可以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如择优录用的公平公正的竞争性考试,市场主体的公平公正的竞争法治环境。第四,这个规律可以由自然的和谐稳定状态进行逆推。人际关系善的状态结果是自然的和谐稳定——非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而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暂时的张力性稳定状态。他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必然引起受害者的反弹,必然出现主体间的对立与冲突。损害他者正当利益的始作俑者是不道德的,受害者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而作出的适度有节的反制行为是正义的。总之,正向价值道德的价值不是主观臆造的,不是“圣人立法”和“神的旨意”(如柏拉图所说的“高贵谎言”之类),而是基于良好秩序、友善关系而构建的客观的规律性的东西。既然正向价值是客观的,那就无关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四)公共域的开放性
不同的伦理道德体系的公共域是不一样的。以维系统治权力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是以政治统治区域为边界的,如中国传统封建伦理的“三纲”“三从”。 以归依宗教信仰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是以同种宗教信仰群体为边界的,如基督教伦理,一切听从上帝的旨意。以个人功利为核心的伦理道德学说是以个人利益为边界的,如古希腊亚里斯提卜就曾以个人快乐为伦理原则。只有倡导正向价值的伦理道德才可以突破统治区域、宗教及个体边界,因而,其公共域是没有边界的。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同一个屋子里(“同一个屋子”无限放大就是“地球村”)的若干人,分别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文化背景,按照传统的政治伦理道德体系、宗教伦理道德体系,还有基于个人利益的伦理道德体系的逻辑,这个屋子里的人各有各自所要讲的伦理道德,有的是这个政治体制的伦理道德,有的是那个政治体制的伦理道德;有的是这个阶级的伦理道德,有的是那个阶级的伦理道德;有的是这个宗教的伦理道德,有的是那个宗教的伦理道德……他们各自的伦理道德各有各的边界、五花八门。不同的伦理道德体系很多是彼此排斥甚至相互斗争的。唯独只有基于正向价值的伦理道德才可以把他们整合起来、统一起来,他们彼此要交往、交流、交易或者合作成立公司、社团组织,要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就需要遵循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正向价值观。可见,只有正向价值道德的公共域是高度开放的。
正向价值道德的实体建构不是指主观上制定了多少高大上的道德规范,不是我们如何加大力度将道德规范向教育对象进行单向宣传与灌输,也不是找出了几个无私奉献的道德典型(典型引领固然重要,但无论什么时候似乎并不缺乏典型),而是如何使正向价值观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内化的情感倾向和思维方式,以及外化的行为习惯和处事原则。譬如,作出某种行为决策,是单纯基于自我利益本位,还是心中常有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办事时是千方百计去托关系找领导,还是规规矩矩按公开规范的程序……正向价值道德的实体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营造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需要发挥自由市场的正向价值道德选择功能,需要加强基于正向价值观的说理引导。
(一)需要营造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
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本身具有道德示范、道德导向和道德矫正功能,是最好的德育大课堂。如果道德环境比较差(譬如,封闭式管理的中小学校校园内商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同商品的价格比校外的贵很多;跑关系走后门、偏门成为办成事的常态,等等),无论我们怎么进行道德说教都是苍白无力的、空洞的。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怎么样?过去,曾有人调侃“五加二等于零”——每周五天的道德教育,加上两天的双休日的社会体验等于没有效果;“九加一等于零”——九年义务教育加上一年的社会生活经历等于没有效果;“学校道德教育本身就等于零”——老师教育学生为人民服务,但封闭式管理的中小学的小卖部凭借垄断经营,商品却比校外的同种商品贵很多,明目张胆地“为人民币服务”。以上调侃也许有点偏激,却能反映社会道德环境不佳对道德教育的消极影响。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如何营造?当然依靠建立运行良序高效的体制机制,譬如,公民作为消费者、劳动者、创造者、经营者等各种不同的角色的正当权益如何得到公正的保障以及应尽义务如何得到有效约束,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及奖惩机制,需要确保制度落实与运行良序高效。谁该为营造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负责?如果回答“人人有责”,这当然没有错,但这种泛泛的“人人有责”,往往可能会导致社会现实的“无人负责”。实际上,谁有能力组织和调动社会资源,谁有资格建立体制机制,谁理所当然是责任主体,所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是构建优良道德环境的责任主体,应当为营造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负责。我们习惯于教育公民如何讲道德,却很少或者从不拷问组织的道德责任,甚至于从不把组织看成道德主体,这是有重大缺陷的。组织是道德的主体,组织的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组织的道德责任,儒家倡导“修齐治平”,主张让具有“君子人格”的品德高尚的君子成为组织的领导者是有深刻道理的。然而,组织作为道德的主体不能被动依赖组织负责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传统社会的实践反复证明这是靠不住的),而更应该构建一整套开放的,能够得到内部与外部主体制约的、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确保组织能够得到外部与内部主体的监督制约,通过制约使组织成为坚守正向价值的道德主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监督制约体系建立的关键是尽可能确保信息的公开对称。社会现实表明:没有良好制约的体制机制,善良的人也可能会变坏。
人是道德的终极主体,营造优良的社会道德环境,理所当然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必须要有更加广泛的民主和更加完备的法治。更加广泛的民主就是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备的法治就是要构建完备的法治体系,实现良法善治的基本目标。良法,即反映正向价值观的法;善治,即符合正向价值观的治理规则和治理效果。背离正向价值观的法,就是恶法,如商鞅制定的为维护皇权利益的“胜民”“弱民”的法与平等、公正等正向价值观毫不沾边,这样的法便是恶法。伴随改革的全面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人的道德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必将得到根本改善。
(二)需要发挥自由市场的正向价值道德选择功能
自由市场能够选择坚守正向价值道德的市场主体。中国有个传统说法,认为“无商不奸”——商人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采取各种各样的奸诈手段,在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这种现象的确比较常见。但是,在商品和服务充分供给的买方市场则完全不一样,商品供应充足,每个人都有充分的选择余地,消费者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实际上就是对物美价廉商品供给者的认可,相当于用交易的方式给品德优秀的市场主体“投票”。市场主体如果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则会被消费者抛弃,所以,只有能够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才能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亲睐,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可见,道德高尚的市场主体得到了自由市场的选择,而品质低劣的市场主体则遭到自由市场的淘汰。正如张维迎教授所言,“市场的基本逻辑是:利己先利人”;“生产者要获得利润,就必须提供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为消费者创造价值。”[13]要使自由市场选择正向价值道德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则必须保护市场逻辑,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来规范市场行为,发挥自由市场的正向价值道德选择功能。
(三)需要加强基于正向价值的说理引导
传统的政治伦理道德体系和宗教伦理道德体系是为维护统治阶级或教团利益服务的,是信息不对称的,是必须建立在愚民、弱民基础上的(如中世纪欧洲千年的黑暗政治、中国的法家思想都主张愚民、弱民),因而,这两类伦理道德体系是主观的、单向的、封闭的体系。而正向价值道德是主体与主体平等交往互动形成的,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对称基础上的,是与人们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普遍提高的高度智识化的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是客观的、互动的、开放的。正因为如此,正向价值道德可以进行充分的思辨与推理,可以进行广泛的交流与互动,通过思辨、推理、交流、互动,促进思想领域的信息高度对称,扫除一切思想领域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腐败。试想,柏拉图的“三阶层三德性”、“高贵谎言”之类的维护奴隶社会制度的思想可以进行跨越阶层的广泛的思辨、推理、交流、互动吗?那些欺骗民众的精神工具可以实现贵族阶级与奴隶阶级的信息高度共享吗?所以,正向价值道德的教育根本不需要把受教育者当成机械灌输的对象或者客体,受教育对象与教育者一样是心智健全的地位完全平等的道德主体,在教育方法上特别要注重充分的说理与引导,引导主体进行自我自主的道德塑造。
胡耀邦同志说得好:“教育青年的方法,不是压,不是抓,应该是‘引导’两个字。‘引导’比‘教育’更精确,意义更大。”[14]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只有正向价值道德才可以“引导”教育主体进行自我塑造。
(一)正向价值道德可以避免“道德的尴尬”
传统的政治统治区域分割的伦理道德体系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精神工具,宗教群体分割的伦理道德体系本质上是宗教控制信徒思想的精神工具,作为区域性分割的精神工具的“伦理道德”是为维护区域性的统治阶级或者宗教集团利益服务的,当然也是与平等、自由、公正等正向价值观毫无联系的。按照传统的区域分割、群体分割、阶层分割的“道德”逻辑,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各有一套不同的“道德”,“道德”便成为一个内涵和外延不确定的、不具有同一性的概念。这样,必然造成“道德的尴尬”——“道德”有数不胜数的各种类型,五花八门,甚至彼此冲突,当倡导人们讲道德的时候,我们便可以追问,要我们讲何种类型的道德?甚至于我们没法对他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因为,我们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可能恰恰是另一种道德体系的道德行为。要解决“道德的尴尬”问题,则必然使道德成为逻辑上内涵和外延同一的概念,当说讲道德的时候,不论主体来自哪个民族、哪个国家,也不论我们身处何处,其内涵都是确定的、相同的。只有基于主体间关系善的公共域开放的正向价值道德才可以解决“道德的尴尬”问题。
(二)正向价值道德可以推动伦理学研究由“术”向“道”的转变
传统的那种维护特定主体利益的所谓伦理道德本质上是一种“术”—— 统治的权术、计谋。如:①柏拉图的道德教化理论主张,统治阶层、侍卫阶层和生产阶层各有不同的德性,生产阶层由于理智的羸弱无法获得理性对欲望的统治,要从教化与政治生活中排除,道德教化应从护卫者阶层开始。柏拉图建构的这种“愚民”的伦理体系本质上是维护“哲学王”统治的奴隶社会的“术”。②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三纲”等封建伦理即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术”。③西方一些造成“善被私人化”的价值理论,主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是善,主体追求善(实为追求自身需要的满足)即是应该,殖民统治、法西斯、军国主义、霸权主义等等邪恶都遵循这个逻辑,这也是相关主体为其行为“合理性”进行辩护的“术”。为维护一部分群体利益而损害另一部分群体利益而进行辩护的“术”是强盗逻辑。在此笔者无意于对传统的伦理学进行全盘否定,如果剔除传统伦理学中维护特定主体利益而造成人与人的不平等的部分,剩下的就是正向的精华了,如仁爱、诚信、和、合等等。正向价值道德所关注和研究的不是“术”,而是“道”——一种客观的、开放的、普适的、规律性的东西。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的道德哲学研究应当由“术”转移到“道”的研究上来。笔者认为,我国新常态外交坚持的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美美与共”等原则遵循的正是“道”。我国国家元首习近平同志出访往往能在出访国刮起中国旋风,说明遵循“道”的外交理念能够得到广泛认同。
(三)正向价值道德是顺应和引领现代文明的需要
发端于欧洲文艺复兴的西方现代文明,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变化——机械化、电器化、信息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满足了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冲击直至颠覆了传统统治型独裁政权,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全球化的全要素流动冲破传统社会那种统治区域分割的界,促使文明间交流、互鉴与融合。然而,西方文明给人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附带了诸如殖民统治、法西斯主义、霸权主义等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灾难的罪恶。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尽管当今和平问题与发展问题一个也没有解决,但是人类社会迈向文明、理性与进步的趋势是不可能逆转的。从顺应文明全球化时代的要求看,我们必须站在全球的广度与全人类的高度来构建伦理道德理论体系,这个体系与传统的区域分割的伦理道德体系是有本质区别的,它必须是跨越民族的、文明的、国家的、宗教的等等区域边界的普遍适应的价值观,这个价值观又根本区别于西方元伦理学的导致“善被私人化”的价值理论。要使价值始终具有公共性,则价值的逻辑起点必然是基于主体与主体关系善的“道德黄金律”——待人如己,推己及人;市场逻辑的利己必先利他,互利合作,美美与共。以“关系善”为逻辑起点进行推理、思辩、实证的正向价值是不难得出的,诸如: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尽责等等即是。中国3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就正是从邓小平开始的一代又一代的中央领导集体顺应时代潮流,突破意识形态藩篱,推进跨界交流互鉴,融入现代文明的结果。推进现代化进程,为人类文明作出积极贡献,离不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国民需要共同价值观整合与凝聚,国际也需要价值观发挥吸引力与影响力。有人说“中国在能够输出价值观之前,不会成为一个真正的大国!”的确如此,我们现在是时候拷问自己要向世界输出什么样的价值观的时候了。实际上,我们已经在回答:我们的回答体现在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治国方略中;体现在国家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在与其他国家交往的时所遵循的美美与共、亲诚惠容……等原则上;体现在十八大确立核心价值观,并以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与此同时,我们更要加大基础研究,研判、顺应、引领世界发展潮流,研究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一套学术体系,让中国倡导的价值观能够顺应和引领现代文明,为人类文明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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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胡耀邦.写给一位青年的公开信[N].人民日报,1979-04-10.
(责任编校:简小烜)
On Moral with Positive Value
WANG Xijun, ZHU Hui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Changsh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Changsha Hunan 410217, China)
Moral with positive value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ethic morals divided by political ruling regions and religious groups. Its logical starting point is the “moral golden rule”, its very nature is based on the positive values of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jects, and its basic features are the subjectivity of free man, openness of public domain and objectivity of positive value. The entity construction of moral with positive value is a complicated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especially needs to pay attention to create a good social moral environment and give play to the selection function of moral with positive value of the free market. Under the modernization background of human civilization entering into the era of “global village”, the research and construction of moral with positive value are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follow and lead the trend of the times.
moral with positive valu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moral golden rule
2016-12-30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课题“价值哲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编号:XSPYBZZ061。
王锡军(1967— ),男,湖南长沙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思政理论课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价值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朱辉(1965— ),女,湖南武冈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副教授。研究方向:价值哲学。
B8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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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81(2017)03-006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