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法律问题探究

2017-05-31 16:00邴园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国有资产产权

邴园庆

(200120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上海)

1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特殊性

1.1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

结合《转让办法》第2条规定,本文所述及的国有企业产权指在国有企业中,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诚然,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产权都可以转让,但主要转让的是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实践中也证明了这一点,如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大都是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

1.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特殊性

在上文已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清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分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与一般的产权转让的不同之处,因为如果相同的话,适用一般的产权转让规则既可,无须另行制定《转让办法》。

首先,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影响产业升级及产业结构调整,如转给外商的,还涉及到本国经济利益保护问题。

其次,我国国有企业不但承担着经济职能,而且还承担着社会和政治职能,以企业为本位组织实施具有自我封闭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退休、工伤、医疗、福利等多种保障,使国有企业用于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日益扩大,一旦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政府再也不能借助企业安置职工借以实现其社会目标,职工安置成为重要问题。

2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2.1批准程序及相应法律问题

2.1.1批准机构冗杂,偏私行为防范不力

根据《转让办法》25、26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转让办法》明确了产权转让的批准主体,这让批准主体的确定有法可依,但是问题在与,如果这其中的多个主体根据规定都有批准权,此时,谁可以做出最后的决定?或者说哪个机构的决定是终局的?此其一。其二,批准机构如此冗杂,那么在批准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相关机构的负责人不会投机取巧,相互串通,铤而走险,侵吞国有资产?

2.1.2对职工利益保护难以切实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职工,在经受改革考验的同时,也经历了改革的酸甜苦辣。对于国企改革,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但是现在,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现实地摆到了我们面前,即:国企改革中职工利益的保障。

《转让办法》规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在一般的企业产权转让中,这些并不需如此规定。《转让办法》的這些规定体现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特殊性,是恰当的。但这些规定不够细致,有些流于形式,很难得以落实。此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不真实、经济补偿不规范以及社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对于职工利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严重的挑战,而单凭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讨论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2.2实施程序及相应法律问题

2.2.1场外交易现象严重

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场外交易,缺乏有效监督,产生了很多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一是场外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产生地域行业等认为分割,阻碍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2.2信息披露程序的不足

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应向其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所需信息,令这些公司利益相关者可了解公司运作及财务状况。对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信息披露是必须的。但现在出现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问题是:①公司信息披露决策仍然保守被动。尽管许多公司遵从所有法规的披露要求,但极少提供额外信息,有一部分公司遵从法规的披露要求,但是只提供公司认为对分析员与投资者有用的信息;只有很少的公司愿意积极主动的公布相关信息;即使是在公司内部,某些信息也只限于被指定的某些高层行政人员。②国有企业受保护仍欠披露规范。国有企业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受到的保护明显的优越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所以要求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更是难上加难。

2.3监督检查及相应法律问题

《转让办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监督检查这一程序,重点是第32条的规定,该条详细的规定了转让行为无效的八种情况,人们称之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不可触碰的8条政策“高压线”。这几条规定详尽完善,可谓考虑周全,涉及到了所有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情况,但是,更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实际上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①自买自卖,低价收购国有企业,部分领导人在转让过程中竟然毫无顾忌的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和便利,钻政策和法律上的空子,隐匿国有资产或者虚列债务,低价收购国有资产。②在转让之前,私分国有资产,导致在真正的产权转让开始时,账面资金所剩无几。

3 结论

国有产权转让承载着来自各方的利益要求,这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带来了巨大的障碍。除此之外,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构成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另一障碍。第一个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将无法顺利进行;第二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将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转让办法》必须解决这两个问题,为国有企业产权的顺利转让奠定法制基础。

从立法取向上来看,《转让办法》特别注重国有资产的保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让办法》过多地考虑了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并注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批准机构监管者身份的塑造,而忽视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批准机构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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