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锐+陈婷婷
(442000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十堰)
摘 要: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实习形式的分析,明晰了兼职打工、勤工助学、岗前见习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别,明确了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性质
大学生实习是高校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大学生接触社会、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国内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有着不同的理解,对其概念表述也不一致,不少人将大学生实习与普遍存在大学生勤工助学、兼职打工混为一谈,对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也存在诸多分歧。在我国立法没有对大学生实习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下,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会造成实践中对实习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对实习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分不明,造成大学生实习活动得不到合理的制度规范,大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大学生实习的形式
大学生进行实习并不以其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所学知识,为将来的工作积累经验。实践中,大学生实习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①教学实习,即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具有无偿性质;②带薪实习,即在校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有偿的实习。带薪实习与大学生纯粹的兼职打工不同,虽然实习学生能够获得一定报酬,但并不影响其主要目的是到实践中进行学习的前提;③就业见习,参加就业实习的毕业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尚未形成固定的劳动就业关系,与岗前培训的“见习”有着根本的不同,从性质上应当属于大学生“实习”的范畴。在实践中,还有与其他实习形式十分相似但基本性质不同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如兼职打工、勤工助学、岗前见习等,有必要加以区分。
首先,大学生实习与大学生兼职打工不同。在校大学生实习主要是教学实习,就是在校大学生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到用人单位无偿地参加一定的岗位工作,进行学习实践的活动。不少大学生纯粹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赚钱,这与实习在目的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
其次,大学生实习与勤工助学不同。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与实习的不同就在于前者不具有学习性质,而后者主要是一种实践性学习活动。
其三,大学生实习与岗前见习不同。后者是指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就业岗前培训。这种“见习”虽然也带有实践性学习的性质,但前者不以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大学生出于学习的需要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实习”,但它是建立在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参加特定的岗前专业技能训练,目的在于增强以后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
二、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
如上所述,就大学生实习来说,其表现形式不是单一的,不同实习形式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1.教学实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
(1)在教学实习中,一般是由高校负责组织联系实习单位,也有经学校同意,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参加实习,实习对象主要是大二至大三的在校大学生。从性质来看,教学实习是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实习学生仍属在校学生,学生实习的过程同样是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 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在校大学生在教学实习中与学校的关系应当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属于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具有无偿性质,与在兼职劳动是不同的。
(2)带薪实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带薪实习即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获得一定报酬。与纯粹兼职打工不同,带薪实习大学生能够获得一定报酬,但其学习性质与教学实习是相同的,实习目的仍然在于获得知识和实践经验。带薪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带薪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标准的劳动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期间, 实习生所有档案、户籍关系仍在学校,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获得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因此,大学生在带薪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第二,带薪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聘用(劳动)合同,而这种形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那么,在校实习生能否与实习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呢?作者认为,就带薪实习来说,实习学生通过签订实习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收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勞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一定程度的劳动保护,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由带薪实习所产生的劳动纠纷可以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带薪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时具有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协议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单位,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实习单位也应当履行实习管理的义务。
第四,带薪实习与教学实习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之处。两者共同点在于,实习的大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都具有教育管理关系性质。带薪实习与教学实习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偿的,而后者是无偿的。带薪实习具有获取报酬的目的。当然,也有不少大学生纯粹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赚钱,这与带薪实习在目的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与纯粹兼职打工不同,带薪实习大学生虽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但其学习性质与教学实习是相同的,实习目的仍然在于获得知识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
[2]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J].煤炭高等教育,2006(6)
[3]舒圣祥.见习制可能加剧大学生就业的“廉价化”[J].农村·农业·农民,2006(7)
作者简介:
黄锐,陈婷婷,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