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自由的本质与实现

2017-05-30 10:48孙伟忠阎岩
现代教育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实现路径大学

孙伟忠 阎岩

[摘要]从中世纪大学争取自治、实现大学集体的学术自由,到德国大学提出大学的学术自由,包括教师的教学自由、科研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的基本原则,再到美国大学所强调的学者言论自由,大学学术自由理念的内涵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梳理西方各国大学学术自由理念的发展历史,归纳其本质,对分析当今阻碍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因素、探索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路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学术自由;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1-0021-04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1004

一、西方大学的学术自由

中世纪的大学是西方现代大学的源头,而巴黎大学则是中世纪时期学术自由的典范。巴黎大学享有的大学自治特权下的学术自由是通过与教会坚持不懈的斗争,于13世纪获得的。一是拥有罢教、罢课、迁校的自由。如果师生对当地局势不满,或者受到教会的干扰,就会以罢课、罢教的形式表示抗议,情势严重时会把学校迁出这个城市 [1]。教皇格雷高里九世允许巴黎大学的师生在遇到房价提高、生活物资匮乏、受到死亡或肢体残疾这样令人难以忍受的遭遇,且通过警告未在15天内得到满意的答复时,教师可以中止授课直到获得满意解决[2]。二是有终止包括封斋期、宗教仪式和庆祝活动期间在内的巴黎各堂区的大学课程、心灵修炼和布道的权利,终止时间也由大学自主决定。三是巴黎大学的校长和教授享有对本校成员的诉讼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利。除此之外,巴黎大学还享有免税权、审定教师资格权和学位授予权 [3]。

巴黎大学的境况是中世纪大学的真实写照[4]。因此,中世纪大学所享有的学术自由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主要是大学从教会那里争取到的自主权。这只是大学的集体自由,未落实为学者个人的自由,并没有明确地赋予学者个人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权利。当时,学者只能在教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学术活动,任何对正统教义的质疑或挑战都会遭到限制或镇压。严格而论,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与现代意义的大学学术自由相比,仅是一种大学团体的自治。但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前提,如果大学没有自主权,学术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柏林大学的创建与洪堡的大学改革对于德国大学学术自由制度的形成功不可没。洪堡认为,大学不应该受到经济的、社会的、国家的需要的干扰,大学的本质是进行自由和纯粹的科学研究和自由教育;学生的学习得到保障,不应该为了工作和实际生活而遭受到强迫。因此,洪堡主张大学改革应该坚持研究的自由、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的三原则。研究自由是指教会、政府、政党以及陈旧的传统势力不能干涉教授调查研究任何问题和发表研究成果的自由;教学自由是指大学教授可以自由讲授自己所发现或坚信的真理知识;学习自由指大学生可以自由地选课、听课,自由地学习任何学科或者是转学[5]。洪堡提出的这三项原则对19世纪的德国大学学术自由原则的正式确立起到了推动作用。至于大学为何需要学术自由,施莱尔马赫曾给出过完美的解释:“大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而这种科学精神无法靠强制获得,只能在自由中产生。”[6]教学自由是德国大学的骄傲,柏林大学的学术自由之风吸引了当时世界上任何一所大学都不能与之媲美的教授队伍,如黑格尔、爱因斯坦、马克思、恩格斯等都曾有过在柏林大学工作或求学的经历。思想自由、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使德国大学的发展欣欣向荣,其学术自由理念被各国大学所效仿 [7]。

为了保障大学师生的学术自由,普鲁士王国将保障学术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的基本保障项目之中,如普鲁士宪法第20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第142条中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并予之奖勵[8]。将学术自由纳入宪法,是德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对大学学术自由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美国是受德国大学学术自由思想影响最深的国家。它通过派遣留学生、借鉴德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并结合其本土言论自由的传统观念,建立起具有本国特色的学术自由理念。在学术自由的观念引入美国之际,由于其大学教授经常遭受到解聘的威胁,其高校教育质量落后于德国,所以对学术自由的借鉴、采纳更加偏重于教师的自由方面。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罗斯由于公开批判政府的亚洲移民政策而有损于斯坦福大学创办人的利益,被斯坦福大学解雇。此事件曾引起美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令霍普金斯大学的思想史研究开创者洛夫乔伊教授深受触动[9]。

1915年成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通过了洛夫乔伊、杜威等人起草的《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终身任期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学术自由重点强调的是教授个人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不单局限在大学教学和研究场所,而且可以在校外专业领域内就社会和政治问题发表观点”[10]。1940年,AAUP与美国学院联合会(AAC)共同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基本原则的声明》,首次公开阐述了“终身教职”的概念。此声明一经公布,即得到美国众多学术协会及教育组织的签名支持,多数大学都表示愿意遵守该声明[11]。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自此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大学发展有了新气象,学生的学术自由也开始受到大学的重视。1967年,AAUP发表了《学生权利和自由的联合声明》,指出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増进学生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学生是学术群体的一部分,应该鼓励他们发展批判和探求真理、进行持续而独立研究的能力[12]。

从AAUP保障学术自由的相关声明中可以看,美国大学奉行的是在坚持教学自由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保障学者的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自20世纪中期开始,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颁布系列相关法律以保护学术自由,以促进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如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了“信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13]等。在美国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学术自由的法制保障措施得到不断补充与完善,学术自由的风气使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当之无愧的高等教育强国。

二、大学学术自由的本质

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是大学团体的自由,并未体现在学者个人身上;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科研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在中世纪大学团体自由的基础上将学术自由落实到教师和学生的个体之上;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制度结合了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理念,并进行完善与升华,更加强调教师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蕴含着不同的含义。那么,究竟何为学术自由?《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学术自由的诠释是:“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研究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而无论这可能给当局、教会或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么大的不快,都不必迎合政府、教会或其他正统观念而修改研究结果或观点。”[14]美国《大美百科全书》将其解释为:“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有不受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权利。包括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15]有研究者指出,学术自由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 [16];前人对学术自由的理解主要是从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和学术自由的内容两个方面展开的。

从享有自由权利的主体来看,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主要是大学向教会争取的最大化的自主权利,可以理解成大学的自主权。德国大学和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为学者个人的自由,不仅大学享有学术自由,而且大学中每一位教师和学生也享有学术自由。因此,大学机构和师生个体是大学学术自由主体的两个层面。

从大学学术自由的内容来看,包括教师的教学自由、科研自由和言论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拥有的在教学过程中进行自主教学的行为空间 [17]。大学应由教师来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自由是教师教学创新的前提,是教学艺术产生的基础,教师对教什么与怎样教的思考过程对教学研究具有促进作用;追求真理是每一位大学教师的责任,只有让每一位大学教师在学术研究领域享有充分的科研自由,大学才能在不同教师、学者的研究中发现、获取真知,在知识与技术领域取得创新、突破;在大学教师享受科研自由的同时也应同样享有言论自由,允许大学教师自由发表科研成果,否则追求真理的道路将会被阻断。大学教师是独立的思考者与批判者,不仅应传授知识,还应分析、批判现有知识;不仅要对高等教育的现状进行批判,还应对社会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并运用自身的独立思考和高深学问为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实现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

大学学术自由还包括学生的学习自由。就学生而言,他们有权享受学习和生活的自由,他们可以选择某位教师指导学习,也有权拒绝接受教师指导,进行独立钻研。只有让学生充分发挥自身的想象力、创造性,对学术问题进行自由的表达,才能使其毫无羁绊地探求真理。

三、我国大学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及其实现路径

(一)我国大学对学术自由的限制

我国目前要想从高等教育大国跨入高等教育强国的行列,还需要深化教育改革,突破对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当前对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外部的限制,一是对学者自身的限制。

对学术自由的外部限制通常来自政府和大学的行政权力。政府干预大学自治成为限制学术自由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政府集办学者、管理者为一体,大学在政府的操控下办学,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政府在对大学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对大学的干预与控制愈演愈烈。在政治权力的管控下,政治化、科层化已经渗透到大学机构的内部,成为制约大学学术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与大学之间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这导致了大学行政权力的主导地位,大学管理直接等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无论是课题审批还是学科设置,亦或是学术机构的建设,政府都要用行政手段进行规范。如对于国家大型课题项目的审批,权利都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花落谁家,恐怕就不只是看申请者的科研水平了;又如学科建设过程中,各大学的博士点、一级学科、二级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都是由政府最终拍板确定的;在学术机构建设方面,政府更是发起了多项重点工程,如“211工程”“985工程”等[18]。政府对大学的过多干预造成了学术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而大学本应是是追求真理、学术至上的自治机构,应排除政府过宽过细的行政干预,实现学术自由。

大学内部应以学术自由、教授治校为发展理念,实行民主决策的管理方式。而行政权力本着效率第一的宗旨,施行科层化的管理模式,以学术权力管理学术事务,至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势必会阻碍学术自由的发展。大学用考核行政人员绩效的方式考核学者的学术成果,忽略了科研活动的特殊性,抑制了学术创新。当学术与行政两种权力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所拥有的强制性会使其成为主导力量,让学术权力失去其权威性。

自从大学开始向社会开放、承担服务社会的职能时起,大学开始迎合社会的需求,学者也变得越来越功利。首先是缺乏学术独立的精神。作为学者,也需要物质生活,也有评职晋级的进取心。当学者把学术活动与功名利禄联系在一起,学术就成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有时会被迫放弃自己对社会的批判,明哲保身,向学校、政府妥协。其次是丧失了追求学术自由的道德品行。学术道德是学者的良心,是预防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的一剂良药,是保证学术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某些学者在某领域获得学术声望后,为占有学术资源、独享学术平台,或者培养亲信扩展其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或者利用学术评价的方式打压其他学派、排斥不同的学术观点,致使学术风气败坏。

(二)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

我国大学的学术自由被限制在政府和大学内部的条条框框中。实现大学的学术自由应突破限制因素,转变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厘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

1转变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我国国情,大学实现完全的自治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应该明确其角色,只扮演法律制定者和财政资助者的角色,通过立法和财政支持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教育部前部长袁贵仁曾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19]因此大学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课题研究、教材编写与使用、学术评价、岗位设置等都应由大学自主决定。政府的放权,并不是意味大学与政府之间只是“拿钱来,别管我”的关系,而是转变管理方式,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大学的内部管理,政府对大学进行监督,为国家的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支持与保护。在政府放权的同时,大学应自觉争取大学自主权,通过大学章程来明确大学的自主权限和内部治理结构。大学章程一经制定并通过立法批准,就应成为规范大學办学的基本准则。

2厘清行政權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首先,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大学是追求纯粹真理的地方,不应该把大学带入官本位组织和市场组织的泥淖,不应把教授职称与行政级别挂钩。其次,各大学应成立教授委员会。周清明教授曾指出:“遵循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确立学术本位的价值理念,强化基层学术组织权力,制衡行政权力的最可行的路径是建立教授委员会。”[20] 成立教授委员会是实现教授治校的有效途径,能够发挥大学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学科建设中的决策作用。第三,大学内部建立分权体系,划清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边界。布鲁贝克认为,学校事务工作和学术工作必须区分开来,因为二者有着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21]。学术事务具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位授予、学术评估、学术规范等方面,行政事务则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资金筹集与使用、生活设施的管理等方面。

3培养学者的学术自由精神。在大学完善内部治理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学者学术自由精神的培养。大学学术的繁荣首先需要一个兼容并包、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即学者应有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发表科研成果的精神与勇气,大学内部管理机构应该有尊重各种创新思想的包容精神。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才会建立起民主自由的学术风气。在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中,学者应自觉把教学科研行为与政治、经济行为区分开来,摆脱金钱和权力的诱惑,在教学科研中自觉维护学术的独立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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