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是指农村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由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能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然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容乐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的保障现状,分析了导致受教育权受损的原因,提出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措施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现状
目前,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村庄的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实行,农村大多数村庄的小学已经消失,由于年龄太小,很多达到入学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上学路途遥远,要么放弃求学,要么进入寄宿学校。虽然国家近年来也在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因为国家的财力有限,加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大量的资金流入城市学校,对农村学校的经费投入就显得非常的不足。
在農村基础设施极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学校无法保证住校学生基本生活设施的齐全,这对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相形之下,对于普通农村儿童,由于父母长辈对其所花精力较多,他们中的多数不会选择在学校寄宿,相对良好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不利条件无形中侵害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导致受教育权受损的原因
二元经济结构而衍生的户籍制度依然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到牵制作用。城市学校向外来人口收取高昂的学费,导致大量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在流入地的学校就读。没有现居住地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在现居住地无法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我国《教育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目前,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措施不力。当下,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农民外出务工,有些地方甚至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但是对农民外出打工后所导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重视不够。
我国《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新《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法》是在 1995 年颁布的,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只是在 20 纪 80 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才出现的新社会问题,而且近年来数量有增多的趋势,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儿童相同。《教育法》在制订时,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具体及时的反应。新《义务教育法》虽然于 2006 年修订,却也没有增加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
三、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和家长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的保障内容;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具体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专项条款;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财政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学校、家庭各自的具体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责、权利明晰的管理体制,从而保障留守儿童完整的受教育权利。
(二)设立专项经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
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均是多元的,但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各国表现出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入构成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在欧洲多数国家,中央政府负担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一般达 50% 以上。为彻底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所需的经费,应该设立专项的教育经费预算,国家考虑列出专项经费,划拨给留守儿童人口密集的省区,以帮助解决费用缺口问题。
(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从法律上把中国公民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标志鲜明的类别,人为地造成了农民与城市市民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使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不能享有和城市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所以,只有变革现行户籍制度,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更好得融入城市社会生活,获得新的谋生手段,改善生活条件,使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结束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获得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自我完善,关系到他们今后的个人生存能力以及参加社会生活的能力。解决好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民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82.
[2]编写组.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68.
[3]姜明安.善用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才会有法治[J].人民论坛,2012,(5).
[4]张文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治国理政[J].社会科学界,2014,(1).
[5]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作者简介
梁飞(1991-),男,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