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困境及其化解思路

2017-05-30 10:48于鹏君
知与行 2017年10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治理

于鹏君

[摘要]在步入信息网络化时代后,物理空间的交流互动转向了线上即时的网络话语活动,人们在网络话语社会中自由言说、肆意表达,随着网络话语的深度拓展,渐渐衍生了一种新式的话语权,即网络话语权。他给予了网民表达民意、诉求利益的空间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延伸了民主和自由。然而,网络话语权在自由的背后蕴含着乱象的症状,网络话语处于秩序失衡样态,话语主体承受着人格断裂的困扰,原有的集体价值认同也出现了危机状况。与此同时,我们在渴求制度规制的道路上,又面临着相关法律缺失、管理体系陈旧、监督手段不力的困境。要实现有序的话语秩序,需要在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中,重塑“价值认同”的理性自觉和肯定道德正义,明确主体担当,创新制度体系,以互联网思维构建良性的网络话语生态。

[关键词]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治理

[中图分类号]D64;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0-0046-06

随着网络话语社会的成型与发展,话语权一词实现了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的时空跃迁,并在空间融合中衍变为网络语境中的网络话语权。网络话语权的产生对话语空间的表达言说和发展态势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力。怎样看待网络话语权自由背后的生存图景,如何有效克服其制度建设的多重困境,事关网络话语社会的秩序建构和发展走向。从某种程度上看,网络话语权的乱象症状不仅扰乱了既有的网络话语秩序,也凸显出了以制度规制网络话语权的必要性。探寻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构建思路,是网络话语社会对我们提出的时代要求。

一、网络话语权的乱象症状

在网络场域中,“存在即合理”的自由价值经由网络传播和符号化表达实现了穿越意识形态冲突的横向连接,“人人皆自由”成为所谓的“公认自觉”,越来越多的人将该自觉扩大到广泛层面的话语权自由。在网络社会中,话语格局个性且多元,话语主体在自由放纵中丢失了人格的自律性和自主性,原有的集体价值认同也因个人主义崛起而步入迷失之境,网络话语权自由的背后竟是乱象症状的纷扰呈现。

(一)网络话语的秩序失衡样态

基于互联网的符号化体验与数字化交流,网民群体在网络化生活的过程中,正在和已经促成了网络空间的话语流变。其内容结构和发声形式形成了一种声音、一个调子的话语格局,自由、多元、个性等自我元素被带入网络话语空间,然而他们在丰富社会总体表达形态之余,发酵了网络话语的秩序失衡样态。一方面,网络话语以“去中心化”为显著特征,强调独立的个体舆论而弱化权威话语理性。人们不再囿于价值层面的矛盾性,“个人成为流动社会和网络社会双重的心理上的原子化的个人”[1],宏大的话语叙事规范很难再约束住感性的个体话语行为,话语交流甚至超越了网络舆论的理性界限。主流价值从中心位置开始滑向话语边缘。“去中心化”使每个人都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成为话语的生产者、传播者亦或解读者,或曲或直地发表言论、制造噱头,专家系统的话语效力遭受消解,网络话语社会的正统秩序受到挑战。

另一方面,网络话语以“碎片化”为言说方式,突出断章取义的话语自由而忽视信息本身的完整性与总体性。在后现代生活中,人们崇尚避免限制、倾向关注信息的局部亮点,为博取眼球或彰显话语差异,文字重组、片段截取的碎片解读成为话语实践的惯用手法,其结果往往是各种粗浅、零碎甚至错误的话语形态在网络空间中泛滥盛行。比如,把女兵精彩的长笛表演“演绎”为“魅力女兵吹出二等功”,把深圳一场久旱透雨的气象新闻表述为“干了112天终于湿了”,把拖拉李湘代言的纸袋行为解读为“李湘在大街上被人拖行”,忽略对新闻事件的整体性认知和真实性还原。“碎片化”言说衍生肤浅性诱导、琐碎性宣传和片面性评论,“众声喧哗”的话语形态加剧了话语秩序的脆弱性,甚至挑战着网络空间的道德底线。

(二)话语主体的人格断裂样态

网络微时代,即web2.0平稳地将人类送抵网际空间,符码式生存消除了现实世界中身份确证的交往局限,凭借虚拟空间强互动和匿名性特性,话语主体已经开始拓延着言说自由的生存图景。然而在基恩看来,web2.0技术并没有如愿想的那样“带来更多的真理、更深刻的信息、更豐富的全球观念和冷静观察者所得出的偏见更少的观点”[2],自由言说的背后其实是乱象病端的丛生,博客里新闻真假难辨,微博中话语理性界限模糊。在基恩笔下,网民被标签为业余身份的“猴子”,毫无自律性地进行着话语的再生产,有的甚至将身份自我拔高且不耻地行使着专家教授才能享有的“编辑”权力。没有现实法制的规约,没有道德的伦理约束,人们患上了“自由紊乱症”。虚拟狂欢中,话语主体将人格的自律性抛在了脑后,肆意发言已成为网络话语交流的一大常态。

从传统的社会交往中抽离而置身“超现实”的网域交流,话语主体在“众声喧哗”情境中也逐渐丧失着人格的自主性。依据马克·波斯特的观点,跃入虚拟空间的主体不再固于某一时空点,丧失了以理性进行判断推算的制高点。个体的话语参与更加易被网络群体“带节奏”,或在铺天盖地的公众评论中无思考地接受群体意愿,或在群极化网络事件中无理智地充当“水军”。很少有人能带着自我意识进行话语交往,主体围绕着一种集体方向感而调整自己的话语实践,对群体动态、情感产生依赖,并自觉地将自主性从主体原位中剥离。“超现实”的交流互动并不保留言说者的身份痕迹,身份脱离交流。网络群众似魔化般痴迷于无推理的短微博和情绪宣泄的微话语中,他们讨厌理性的约束,排斥身份的支配。个人跻身群体化的网域交流,自持身份的理性话语时常会被“喷”、被围攻,话语主体的自主性被群体情感所嫌弃,并陷入深层的话语焦虑和话语缺场的担忧之中。

(三)集体价值的认同缺失样态

有一点应该看到的是,个人主义“崛起”所致的价值层面的自私转向,又将信任问题推到了对集体价值的认同面前。Gefen D.等学者[3](2008年)指出,线上场境中的信任直接指向个体态度和约束信念,认为他随着人与人之间的多次性互动而逐渐发展。而信任的发展趋势,则取决于对他者的态度以及约束信念的强弱程度。个人主义逻辑下,网络话语权的使用与表达忽略他人的感受,把自我作为话语活动的中心,在社会学意义上可被看成是安东尼·吉登斯眼中的无序(chaos)。无序使话语主体间的信任底线不断拉低,信任危機扩延至集体层面。其结果正如前文所述,集体价值的坐标消失了。当进行网络话语权的践履时,集体层面的价值认同就很容易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潭中。既然难以取得彼此间的话语信任,那就选择不信任。这种信任失落逐渐演化为个体与集体间的价值断裂,网络话语权随之也必然地表现出对集体价值的认同缺失。

二、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困境

网络话语权的乱象症状,模糊了主流价值的正义边界,滋生了肆意妄为的话语交往行为,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众声喧哗”“沉渣泛起”。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4]”人们现实地需要外部力量——制度的介入规制。然而,网络话语权问题是近几年才隐现出的网络新征象,我们既没可直接“拿来”搬用的制度建设模式,也无该领域过往建设的经验可循。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话语权的制度建设将势必面临着多重困境和现实考验。

(一)法律制度的针对性缺失与执行性冲突

制度建设是“一个有序的关系集”,内含强制性规则和目标价值双重要素,而法律在其中则起着最基础的约束作用。在流动性很大的网络世界里,话语交流正在寻求安全与保障,人们渴求法律制度来惩治侵权行径和防御未知危险。虽然我國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其针对性明显不足。从制约的对象来看,简单地以用户、公民这类宽泛的大概念加以统概,难以划清普通网民、社会精英、政府组织等不同话语主体的权责界限、作用区间和惩处标准,泛化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压缩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从法律制度的内容上看,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部关于网络话语权的专门性法律,即便是看似大有关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仅主要涉及网络知识产权及附属产品的传播事由,并未实质性触及网络话语权的主体行为、监督机制、失范惩处等具体内容。

网络话语权法律制度的针对性缺失,又易导致法治层面上的执行性冲突。基于专门性法律制度的事实缺失,对网络话语权的管理实际以职能部门制定的互联网规章法规为执行依据。但“各部门不断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他们和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存在冲突,出现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的问题”[5]。如果从网络群极化事件的惩治现实看,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尽管目标明确、立意突出,但在处理网络话语失范时,则面临着要件构成、行为定性、罪罚裁量等“法无明文”难执行的尴尬境遇。执行性困境成了线上恶意谣传、捏造事实、煽动民情等话语行为脱责免惩的有利条件。随着线下生活向虚拟生活的深度嵌入,这一便利条件将演变为扰乱网络秩序、滋养网络犯罪的沃土。这样,不仅会助长网络话语的失范底气,还会使其法治价值和惩恶理念遭受质疑或贬抑。

(二)管理体系的重叠性治理与参与性不足

网络管理体系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其具体的治理部署大多脱离不了政体的组织形式。现实中,表现为多头管理的运转模式:十几个相关职能部门近乎独立分治,“多头”意义下的管理体系使各部门间职能交叉,权限交错难分,导致政出多门的重叠性治理。沿着控制管理的运行框架,这种治理机制显然难以有效应对网络话语权的乱象症状。个中原因在于,各自为政的重叠性治理缺乏整合共治的有序规划,实践环节中又弱化为被动介入、消极规制的底线控制,致使治理目标人为错位,管理效力日趋式微。重叠性治理变相弱化了政府对网域空间的管控地位。微博平台,违规言论屡禁不止;贴吧论坛,个体喧哗草长莺飞;网络社区,意见气候肆意涌动。在这个多头式、重叠性的治理思路中,网络话语权的问题常处于管与非管、惩与非惩的灰色地带,失范甚至侵权的话语行为完全有可能从既有的规制区域中脱缰而出。

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网络的管理就已开始在“社会治理”理念下,探索并推行着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治理机制。但以实际的运作情况而言,却差强人意:本应涌现的多主体共治局面为其参与性不足所掣肘。这其中,有着理念意识滞后的羁绊,由于过去长期受政府单一管控,治理主体很多仍停留在“无限政府”的意识思维里,在他们看来,仰仗政府胜过自主参与的合作治理,缺乏对网络话语权治理的主动自觉和责任意识,单向度的政府管控理念挥之难去;同时,也有着治理能力不足的阻隔,现阶段,无论是“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善治旨归,还是身为网络治理者的内在素质要求,各类治理主体在角色转变中尚未具备与之相应的沟通、监督、协作等治理能力,考虑到互联网思维尚付阙如,“无治理之才”的认知不免降低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参与热情;再者,嵌入现实的网络治理大都是政府主导模式的变体延续,突破现行机制尚需时间与沉淀。短期内,政府在众主体中的治理权重会居高不下,在相对不宽松的治理环境下,其他主体的治理空间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缩减,从而造成弱参与的治理窘境,制约网络话语权的制度建设步伐。

(三)网络监督的分段式监管与技术性缺陷

新媒体时代,规范意义上的网络监督,应是“共景监狱”场景下的全员凝视,更多地强调政府指引下的自主治理。但在网络监督的实践中,却往往通行着较为明显的分段式监管[6],即一部门监管一环节。在分段监管逻辑下,网络社会被视为可条块分割的“行政区划”,所辖区段成为网络社会的监督核心,网络监督的具体安排成了现实科层制的扩展延伸:同级部门联动缺乏,上下级间疏于互通。鉴于“分段”提效的目的,分段式监管则对各部门的监督内容进行了细化分工,如公安部负责网络安全监督,新闻办负责网站信息审核。当监管网络话语权时,我们发现有些失范行为既涉及网络安全,又与信息审核问题有关联。理应由分工厘清的监管边界,反因分工过细而变得模糊了,交叉监管、推脱监管也就屡见不鲜,“分段”提效的原初设想,只会消弭于监督部门“推诿扯皮”的内耗之中。分段式监管最终难以有力预防或治愈网络话语权的乱象病症。

值得一提的是,由数字符号构建的虚拟的对象领域中,现代技术已突破内置工具性成为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以技术逻辑来实现网络监督,不仅可取,更是必然之选,但“必然”并不能指代“唯一”,他也有着自身无法驯制的缺陷。海德格尔在技术批判的进路上,对此曾作过鲜明地表述,现代技术,“存在着一种专制的风险,一种仅把主观秩序强加于事物而非在事物的真理中对其去蔽的风险”[7]。那么何为去蔽?海德格尔借用“stellen”一词给了我们一个存在论意义上的答案,即对在场者的限定。在刘素兰关于网络话语的治理研究中可以看到,政府以系统过滤、定级审核等控制技术对网络空间的在场者加以限定,随着控制技术扩张到防止个体间的信息交换时,技术的缺陷就尽显在对人权的不当限制、对人文价值的封闭无视[8]。如此一来,话语主體的价值理性被技术所约定,人也被迫陷入被技术控制与奴役的风险之中。

三、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解困思路

在网络话语权逐渐置入网络社会的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人们没有料想到他自由背后的乱象纷扰,也没有预先做好制度上提前量的设计与规制。这既涉及话语主体层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也涉及治理层面的策略选择和机制建构。为了规避网络话语权的乱象症状,摆脱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现有困境,必须重塑“价值认同”的理性自觉,肯定道德正义,以治理人心滋养社会;必须整合多元主体参与力,明确主体担当,以实现协同共治;必须创新制度体系,确立互联网思维,以构建有序的网络生态。

(一)认同与正义: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逻辑基点

1.“价值认同”的理性归位。网络社会架构了一个不同文化相互交织、价值理念交错摩擦的全新生存空间,在这里,个人主义应势崛起,认同性逻辑发生偏移。卡斯特、哈贝马斯等学者,在直面偏移危机中积极重塑群体共识基础上的认同理性,在他们看来,没有“价值认同”,就很难超越个体视野,难以达成合理交往。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必然需要“价值认同”的理性归位。我们所要做的应是将个体融入社会“大圈子”之中,借助公共状态的主体感染促成“一”的公共认同,去除个体话语的乱象喧哗,建构一种回归群体、认同集体利益的理性自觉;必须在话语冲突或侵权轨迹中,提供一个虚实相宜、自由流转的制度安排,实现公共责任基础上的认同归位,打造合乎理性的网络话语秩序。

2.在社会正义中定位制度建设的价值坐标。网络空间中,网络伦理秩序出现裂痕——传统的道德伦理遭受批驳,模糊了公共精神的正义边界,网络话语权的制度建设在断裂的道德正义中不免迷失方向。现实呼唤社会正义的“返魅”支撑,期待社会正义的价值指引。这一寻求的意义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从正义立场为话语权的制度建设确准一个正确的价值坐标,为建设举措的有效施行提供一种德性情理。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是化解现代冲突的立约理性,是建构有序社会的决定性标准。跃迁虚拟时空,罗尔斯所预设的“无知之幕”在网络条件下真实存在,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有条件也理应追寻社会正义。我们要将制度建设置于社会正义领域:在横轴上,以社会正义的张力约束话语权自由,倡导正义基础上的道德自治,確立话语权制度建设的道义支点;在纵轴上,提出一个合乎正义要求的制度建设目标,确定其方向终点,构筑和谐有序的网络话语社会。

(二)主体担当: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内在支撑

1.政府主体的主导担当。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明确指出,网络治理必须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导”正是对“全能政府”观念的纠偏,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府善治资质的时代要求。网络话语权的制度建设是网络治理在话语空间的延伸,强调政府的主体担当理应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发挥好政府在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就是要改变“大包大揽”的管制思路,在向社会放权的过程中主动解放协同共治的政治约束,激发参与话语权制度建设的社会动力。在此基础上,自觉培育网络治理的服务意识和整体思维,以上下互动为管理艺术获致公共权力,通过公共权力进行话语权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公共精神和价值认同的框架下引导并促使每一话语主体成为该建设中有理性、负责任、懂担当的参与者。

2.企业主体的责任担当。“增强互联网企业使命感、责任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所谈及的一个重点话题,旨在明确互联网企业在网络治理中的社会效益与道德责任。互联网企业与网民需要相连接,提供着信息交互的技术支撑,直接掌握着网络空间的行为动态,其不仅提供网络交流的对话平台,更对公众话语行为起着议程设置的规导作用。在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进程中,互联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既有的技术优势,做好对网络话语行为的过滤把关,净化话语空间环境;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拥护者、宣传者,以主流价值形塑话语主体的认知观,引导公众话语的舆论走向;更要与政府进行积极地互联互通,结成密切协作协调的合作关系,搭建一个参与与规范并行、监督与管理并举的网络治理平台。

3.社会组织的协同担当。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组织被公认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有益补充,是在正式的国家机构之外追求公共目标的管理组织,美国学者莱维特将其誉为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目标就是在“公共领域”中,以平等参与、讨论互动等方式建构话语权的正义性,形成“伦理-权力”的集体行动机制。网络社会组织所激发并实现的互益参与特性恰恰与话语权制度建设所力求的这一行动机制相统一和互动。在帕特南看来,依托社会组织,“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公民参与网络和成功的合作,所有这些都在互相支持,互相强化”[9]。因此,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构建要有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应充分发挥好社会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和拾遗补缺的治理功能,并以网络话语空间为阵地,完成对话语失范行为的制度建设担当。

4.网民主体的自治担当。网络话语空间中,网民个体陶醉于多元主义带来的自由解放:话语权逃离了物理时空的必要限制,被个体尽情地享受。随着自律意识的淡化衰落,网络社会不仅要直面“众声喧哗”的乱象情境,更要面临不可容忍的责任沉默。沉默之中,人们不禁会追问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能否可能?应该看到,这一追问背后其实是对网民主体的自治担当的事实要求。自治,一方面要求对自我话语权失范行为的“本我”约束,另一方面也需要主动参与对“他者”话语权失范行为的治理。凡是合乎自治要求的网民主体都应在话语自由与治理责任的融合中,以一种普遍性的自律观养成治理话语权的理性自觉,以自觉为原点强化自身的治理能力,在自治担当的基础上,积极地、有意识地维护好网络社会的空间话语秩序。

(三)理路建构: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践行构想

1.以创制为核心的话语权法治建设。近年来,网络立法在国家的关注推动下进步明显,前有《电子签名法》今有《网络安全法》,但相对于网络空间“众生喧哗”、话语权差异不等、网络法益屡受侵害的现实状况,在网络话语权领域中的法律创制工作仍显滞后。话语权主体的多元性,使其法益问题多样而复杂。当前,需要结合多元主体的权责担当,创制关于网络话语权的基础性法律:一是基于网络表达的阶层差异问题,出台话语权使用和表达自由的保护法;二是针对网络话语失范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话语的侵权责任法;三是根据有序化话语社会的建设需求,加快网络空间监管法的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话语权的自由界限,维护话语权主體的合法权益,惩治侵权的话语失范行为,从而确保网络话语社会的良性发展。

2.具有“共在”意义的网络监督机制。有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是一种“共在”模式,为人们提供着共景的交互空间,实现了信息推送的互动化。在网络社会的“共在”思路下,共景和互动不只是时空跃迁中web2.0的技术产物,更是实现网络多元共治的新质方法。具体到网络话语权建设的监督领域,这就为其网络监督机制的转换升级提供了思维支持和新的选择:共景,则须以全员参与为前提,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对话语失范个体的注视和管控,形成舆论监督;互动,则应围绕监督者与网络媒体展开三种监督,即监督者之间、监督者与网络媒体之间以及监督媒体之间的互动监督,以互动监督机制弥补政府监督的行政性缺陷。“共在”意义的网络监督机制为网络话语权的制度建设带来了机遇:在共景与互动的推动下提升全民的参与性与积极性。

3.互联网思维下的网络化治理。传统意义中的政府管控因其强约束性、封闭性和低效性而被网络话语社会所排斥。在笔者看来,该排斥的基础不存在于外部,而恰恰是互联网世界所内具的用户意识和开放治理思维。这种互联网思维讲求平等性、开放性与共赢性,具有现代理性和控制技术双重价值属性,在现代社会获得了表达的青睐,占据着话语治理的制高点。唯有在嵌合互联网思维的治理中,才能有效规约话语主体的言说自由,才能不断提升话语空间的表达自觉,才能在匯聚民心的前提下,推進话语权的制度建设,进而形成共治、互治的建设格局,达到“即景会心”的目的。所以,在网络话语权制度建设的建构理路中,我们没有理由不在互联网思维下开展网络化治理。

毫无疑问,在数字符号化交流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话语权的价值地位正日益凸显。然而,其乱象症状的显现及相关治理措施的漏洞,直接制约了网络话语权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正如本研究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网络话语权呈现出秩序失衡、人格断裂和认同不足等发展样态,加之其制度建设的政策性缺失,网络话语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网络空间“众声喧哗”的支撑原点。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从制度角度对网络话语权进行规制引导,是规范主体话语行为的关键所在,是维系网络话语空间秩序的必然之举,这对于当前我国实现网络治理战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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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家善陈奕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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