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方式,自从出现以后便在全国尤其是农村地区迅速发展,大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使小额贷款初步形成一套独立的运营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前的小额贷款在制度构建和运营保障等方面仍有缺陷。本文以江苏省镇江市农村地区为例,分析并总结农村小额贷款的现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小额贷款今后的发展提出相关构想。
关键词:小额贷款 农村 银行 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b)-035-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这些企业为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同时,自身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而最突出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其中许多中小企业,由于银行对贷款主体资格的限制及对申请程序的严格规范,在融资方面,有着更大的压力。小额贷款的出现,无疑使许多面临融资问题的中小企業找到了新出路。但由于我国小额贷款行业起步较晚,在运营模式、行业规范、法律制度等方面尚存缺陷,使得其存在一定的运营风险,自身发展也受到限制。
1 小额贷款的含义
学理上将小额贷款作出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小额贷款,是指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贷款、储蓄、保险、融资、贴现等金融服务。而狭义上的小额贷款仅仅指贷款服务,不包括其他的金融服务。狭义的小额贷款是广义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小额贷款刚刚出现的一段时间里,其存在形式更偏向狭义的“只贷不存”,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与发展,构建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模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业务,出现时间并不长。目前其主要是一种面向低收入阶层的额度小、制度化、持续化的贷款服务方式,其贷款额度一般在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可见,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属于狭义范畴。
2 农村小额贷款的现状
江苏省作为中国最有活力的“长三角”经济带地区之一,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最活跃的经济主体。江苏省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在近几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的扶贫贷款;一种是以农村信用社为办理机构的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还有就是民间个人或组织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扶贫机构办理的民间小额贷款。
按照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仅能放贷而不能吸收存款,因此,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初始资金的来源就只有创始人和股东的出资,出资一旦被抽回,就面临着资金链断裂,正常业务难以为继的风险。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则是来源于自身存款和央行再贷款,虽然正常情况下资金方面不会有缺口,但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管理和经营水平偏低,非贷款对象挪用贷款资金的现象。
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为了保障较高的还贷率,仍然会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这不仅与国际上小额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的主流特点不符,而且使得经济水平处于中等层次的群体有更多获得贷款的机会。真正贫穷的人由于无力提供担保,仍然很难得到小额贷款的帮助,急需资金的“三农”领域和小微企业依旧面临着融资困境。
我国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及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尚存冲突,规定模糊不清,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主要依据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但其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和注册资本等方面与公司法存在冲突;《指导意见》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经主管部门批准,这种规定亦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3 国外小额贷款的发展经验
各国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今,在小额贷款的道路上也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他们的成功经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内的贫困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参考。
3.1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
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和他的学生在一个小乡村进行了一项小额贷款试验,由此开辟了小额贷款行业的新天地。尤努斯以自己的财产为贫困农民担保,促使银行向他们提供贷款,这让贫困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生产自救,还款率也维持在比较高的水平。
1983年,孟加拉乡村银行正式成立,其经营内容主要是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业务。早期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本质上是一个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非政府组织,但由于其目的是帮助农民摆脱贫困而非营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银行更像是一个慈善机构。
3.2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是从正规银行中衍生出的独立部门,它依靠市场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贷款决策权不在银行,而在基层组织,这不仅使小额贷款业务更加有效率,而且更加迎合贫困群体的切实需求。
在决策权下放的同时,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一方面,人民银行设有独立的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各村进行一次会计核算,此为内部监管;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自身要接受来自中央银行和金融发展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此为外部监管。
3.3 美国P2P模式
在私人金融十分发达的美国,其小额贷款主要以“Personal to Personal”的形式来实现,贷款者通过网站与借款者达成协议,从而使资金从个人流向个人。相比传统贷款,P2P模式贷款金额更小,操作成本更低,它很好地接纳了被银行拒之门外的那部分人,让他们获得摆脱贫困的机会。同时,其商业化的运作方式对贷款者的信用提出了一定要求,当个人信用达到规定的级别才能申请贷款。贷款者信用越高,贷款利率就越低。
4 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与完善
国外现存的小额贷款模式各有特点,对问题的解决具有不同方面的针对性,这为我国小额贷款的相关改进 提供了参考经验。我们应从上层制度构建和其自身运营模式入手,从实际情况出发构建安全可持续的小额贷款体系。
4.1 改造运营模式,创新运营技术
各国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中,小额贷款运营基本都采用了动态激励制度、分期付款制度、联保制度等特别制度,这些制度使小额贷款有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更好地发挥其额度小、无担保的特点。我国的小额贷款需要更加贴近贫困群体的经济能力,同时还要保证“有借有还”以维持小额贷款机构自身的存续,因此在模式构建上,应综合考虑保持合理利率、纳入诚信体系、适当政策扶持等因素,在各国成功模式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和改造。
4.2 坚持商业化运作,促成可持续发展
商业化运作不仅是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也是小额贷款发展的一大趋势。缺少雄厚支撑的小额贷款要长期存在,就需要与市场充分融合,建立自己的商业运行模式。商业化运作使小额贷款业务更加迎合贫困群体的需求,同时也保证了一定的还贷率,通过资金的充分循环,使小额贷款实现可持续发展。
4.3 结合国情,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仅靠政策来扶持还远远不够,需要我们从法律方面为它提供长远的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小額贷款发展的前提,小额贷款的运营、治理以及监管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不同国家小额贷款的发展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但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我们要争取小额贷款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发挥其独有的优势来服务于特定人群,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当前的不足来制定合理的发展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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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项目:江苏大学2016年大创项目“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现状及前景初探——以江苏省镇江市农村地区为例”(201610299326)。
作者简介:皇甫庆彤(1994-),女,天津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