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秋
摘要:在农民工群体的代际变迁中,学术界对其市民化的解释视角从制度转向人力资本,市民化相关制度的变革、新常態提升市民化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要求与新生代农民工对人力资本更强烈的需求共同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的代际变迁。但目前从人力资本视角解释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存在人力资本界定过窄、混淆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的不足。未来研究重点是将能力纳入人力资本构成要素,明确区分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分析人力资本构成要素的形成机理与要素间的联系,探讨人力资本构成要素与市民化的关系,构建完备的人力资本投资体系以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
关键词:人力资本;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
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2-0144-04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2.21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农业转移人口中,农民工尤其是外出农民工是主体;在外出农民工中,出生于1980年之后的新生代农民工是主体。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高的市民化意愿,该群体成为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同时,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长速度从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农民工市民化作为一个包括居住空间转变、职业转变、身份转变以及权益均等的过程,无疑有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成为当前与未来农民工研究的热点。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中,解释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因素成为重点。与整体农民工市民化研究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一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现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存在怎样的不足?未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应转向何处?回答上述问题,对新生氏农民工市民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的代际变迁
根据《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09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出生于1980年之后的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一词于2010年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此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故本文对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的文献梳理分界时间也定在2010年,将2010年之前的农民工市民化解释文獻视为对上一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
学术界对上一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解释更多是分析农民工为何难以市民化或融入城市,主要形成三种视角,即现代化视角、社会网络视角与制度主义视角,即从现代性与乡土性、社会网络以及社会制度解释农民工市民化,人力资本是现代化视角下的派生视角。[1]
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因素的研究视角,笔者采取内容分析法进行简要梳理。笔者于2017年2月14日在中国知网上使用篇名搜索,搜索关键词为“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并“影响因素”,文献开始时间为2010年,搜索结果显示,从2010年到2016年,研究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市民化、市民化意愿或倾向、市民化能力与市民化水平方面等影响因素文献共计27篇。对27篇文献的梳理发现,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显著相关或影响显著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大类:个体因素、家庭因素、经济因素与制度因素,其中个体因素包括人口学特征、人力资本、心理因素与社会资本;家庭因素包括家庭人口抚养比、家庭经济状况、子女状况、家庭土地状况等;经济因素包括收入、住房、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性质、失业状况与城乡收入差距等;制度因素包括购买社会保险状况、签订劳动合同状况、土地处置方式与城市户籍等。除人口学特征外,显著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或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的人力资本、心理因素、社会资本、家庭因素、经济因素与制度因素出现的频数依次为21、11、12、7、15与13。由此可见,现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因素研究主要关注人力资本、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与社会资本。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与上一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相比,虽然均关注制度因素与社会资本(网络)因素,但最重要的视角不同。对上一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解释更多关注宏观因素,如制度因素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尤其是制度因素,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更关注微观因素,如人力资本与以个体就业、收入和住房为主的经济因素,尤其是人力资本,从派生视角转变为最主要的视角。因此,从上一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到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最显著的变化是从关注制度因素转向关注人力资本因素。
二、农民工市民化解释视角代际变迁的缘由
近年来,与农民工市民化密切相关的各项制度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虽然制度落实效果还有待提升,但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方向均从制约转向促进。在此背景下,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作用逐渐式微,影响方向将逐渐发生质的变化,在阐释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时,对制度的关注程度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市民化的新要求与新生代农民工的新需求均指向人力资本,故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阐释将人力资本视为最主要的视角。
(一)相关制度变迁使其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方向发生改变
农民工工作生活在城市,逐渐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由农民工转变为市民,这一过程主要受到户籍制度、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作用逐渐弱化,并开始对市民化产生促进作用。20世纪50年代末期确立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在80年代开始改革,从1984年至今,针对农民工的户籍管理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从不能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到可以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从落户集镇到可以有条件落户到任何城市,其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愈来愈小。农民工市民化以就业为前提,以户籍对就业的影响为例,杨桂宏、熊熠(2014)的实证研究显示,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不同户籍的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差异不明显。[2]未来,随着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与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将从制约转向促进,从推力转变为拉力。
农民工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要以居住证为载体,该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使农民工与市民可享受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差异日益缩小。农民工市民化实现的重要标志是农民工与市民权益的均等化,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前农民工与市民权利均等化的重要体现。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居住证为载体,农民工流入地向农民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与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亦或连续就读即可申领居住证。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均可申领居住证,由此可享受部分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住房保障目前未与居住证挂钩,但多地扩大了居住证的含金量,将住房保障与居住证挂钩。例如,山西省的居住证持有者可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江西省的居住证持有者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公共租赁房。[3]
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虽然偏低,但随着相关制度的日益完善,参保率将不断上升,可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保障。在社会保险的5大险种中,较早将农民工纳入参保对象的是工伤保险,紧随其后是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在失业保险方面,1999年1月22日实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对象,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参加失业保险,目前,已有个别省份进行失业保险改革,将农民工纳入真正意义的失业保险中,广东省是失业保险改革中的先行者。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从立法层面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在实践中,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险种的比例均呈增加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从2011年到2014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从23.9%上升到26.2%,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从167%上升到17.6%,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从139%上升到16.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由8%上升到105%,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从56%上升到78%。
农村土地制度正在向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支持的方向变革,当前农村土地占有权虽然比较明确,但未来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使用权比较明确,但管制严格;农地流转收益市场化程度偏低,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比较模糊,剩余收益分配规则不确定;处分权极其有限,只能流转;发展权采取国有模式,国家管控土地用途[4]。上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弱化了土地的财产功能与未来收益功能,减少了土地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财力支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学者等相关群体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正在顺应这一呼声,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湖南省2016年4月6日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该规定很好地将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与市民化进程联系起来,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常态提升市民化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要求
新常态是对我国当前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高度概括,新常态下,市民化对市民化主体——农民工提出更高的人力资本要求。当前,农民工市民化中的权益均等化将以居住证为载体,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是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不管是實现合法稳定就业,还是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其前提均是个体拥有的劳动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匹配。在我国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同时,职业结构白领化,白领类岗位在所有岗位与新增岗位中的比重将不断上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职业结构的变迁对经济活动主体的人力资本提出了更高要求。故农民工要实现市民化,必须不断提升人力资本水平,适应经济增长方式与职业结构的变迁。当前与未来,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群体是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必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要求,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研究中,更加关注人力资本的作用。
(三)新生代农民工对人力资本存在更强烈的需求
对不同群体的农民工市民化进行阐释时,除考虑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宏观背景外,还应考察研究对象本身的变化,即不同代际农民工的需求差异。新生代农民工与整体农民工相比,因上一代农民工外出务工与宏观经济发展,家庭经济条件大为改善,为新生代农民工成长提供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口学特征、外出动机方面与上一代农民工存在显著差异。刘林平、王茁(2013)借助长三角、珠三角大规模(n=4152)的农民工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口学特征方面表现出受教育程度更高、平均年龄较小、婚姻状况以未婚为主、务工经历更少的特点;在外出动机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发展型动机(学技术、长见识、创业)更突出,生存型动机弱化。[5]动机是未被满足的需要,新生代农民工对技术、见识等人力资本具有更强烈的需求。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研究中,应回应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新特征与新需求。
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人力资本解释视角的不足与未来走向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因素研究及时地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在从人力资本视角解释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时,对人力资本界定过窄,部分研究混淆了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制约了人力资本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解释力。
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影响因素研究中,相关文献主要使用教育、技能、经验、职业流动、培训等测量人力资本。这一测量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未能全面测量人力资本的内涵,即测量的内容效度不高。学术界对人力资本的界定的抽象程度经历了从高到低再从低到高的变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初步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即“学到的有用才能”[6]4;人力资本理论的开创者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个体身上的知识、技能、经验和熟练程度等[6]20,与亚当·斯密的界定相比,舒尔茨对人力资本的定义更具体。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向以构建技术进步内生化增长模型为中心的方向发展,将人力资本纳入增长模型中,人力资本的界定进一步具体化,例如罗默使用专业化知识代表人力资本[6]200,卢卡斯使用技能测量人力资本。[6]202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心理学的发展,能力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对人力资本的测量又转向抽象化,向以能力为核心的新人力资本理论发展,即由认知能力与非认知能力组成的能力是构成人力资本的核心要素。[7]人力资本界定与构成要素的变迁并未及时地反映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研究中,现有相关研究在测量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时,并未反映人力资本的核心要素——能力。但现有研究表明,能力是实现市民化的重要保障。[8]另一方面,部分研究使用人力资本投资手段如培训、职业流动测量人力资本,混淆了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人力资本投资是形成人力资本的途径。通过职业流动,获得经验;通过培训,获得技能,职业流动与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手段,经验与技能是人力资本。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研究中,过窄的人力资本界定与混淆人力资本和人资本投资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力资本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解释力。
在未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解释研究中,因宏观坏境的变迁与研究对象的特征,仍应坚持人力资本视角,但应克服现有研究的不足。在界定人力资本时,应以新人力资本理论为指导,将能力纳入人力资本的构成要素中。能力与完成任务有关,应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特性与市民化要求进行能力的测量。同时,还应区分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投资,明确人力资本各构成要素的形成机理与要素间的关系,探究人力资本构成要素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关系,析出显著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人力资本构成要素,构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发展的人力资本投资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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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省出台居住证实施办法 你能享受哪些福利?[EB/OL].[2017-2-23].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2-23/8157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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