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隐私权保护建议

2017-05-30 16:59高四双
大东方 2017年3期
关键词:网络反腐隐私权

摘要:目前,我国在法律对隐私权规定情况看,法律没单独规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是我国隐私权具有中国特色,我国以前的隐私权保护规范已不足以保护公民的网络个人隐私信息,故需制定针对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保证、民法为基本规范、其他法律为辅助的立体的法律体系,同时督促引导网站经营者制定自己的“隐私权政策”。

关键词:网络反腐 隐私权 保护建议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趋势和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现代技术的要求去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网络中隐私权的规制。立法的原则不仅要保证网络个人隐私信息不受侵犯,而且也要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和谐运行。我们制定单独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确公民相关权利和义务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对侵害隐私权的损害后果认定及侵权责任进行确定,与此同时,把隐私权保护法律规范、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合理衔接,逐步建立起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色体系。

一、网络反腐中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就我国反腐情况来看,很多举报者遵循着普通的思维逻辑,认为公布一些被举报者的信息,就认定其是腐败者,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也会导致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和谐。2、诚实守信原则,不论是公民进行监督,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必须坚持诚实守信,若公民肆无忌惮的在反腐中进行监督,必会涉及被举报隐私权得不到保障,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若不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必定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二者相互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3、信息限制原则,在网络反腐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民个人及其隐私的信息,在网络中不能被检索得到,这也需要网络发展的技术支撑。4、合理原则,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确有必要涉及公民隐私信息的,必须合理使用,不能依其职权扩张,公民在网络反腐中亦必须理性对待其传播信息的合理性。

二、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

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必须先明确其概念和范围。就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之规定,虽《侵权责任法》非常明确的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加以确认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隐私权的范围做出实质性的界定。为了便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在完善隐私权保护规范的同时,必须明确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及保护范围,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和公共利益的界限。使公民在收集、传播、公开、使用个人信息时能够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信息使用到何种范围、何种程度才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这个度并不好把握,故对其概念和范围的明确界定,减少法律的模糊和漏洞,保证被侵权者在遭受侵权时能够及时依据法律规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网络反腐中隐私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的立法状况和责任构成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在网络反腐保护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构成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行为要件,即在网络反腐中,公民举报的行为方式是否侵犯被举报者的相关隐私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需要利用公民私人信息时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或者网络运营商未经授权私自散布公民个人信息。2、有无过错,其包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过失,隐私信息的占有者必须负有保密义务,若因过失也会构成侵权。3、侵权后果,主要包括被泄露隐私权的信息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行为与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四、我国网络反腐中隐私权侵权责任

就我国目前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障来说,侵权责任的明确性和细化性欠缺,则应联系我国发展的实际,加强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侵权的责任体系建设,可以结合我国司法程序明确隐私权侵权责任,即明确规范各个网络反腐中的责任主体、法律义务、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

五、网络运营机制的法律规范

网络隐私信息侵权具有独特性,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不仅是独立的个体,而且多数是利用网站的泄露去窃取其他人的隱私信息。经营网络的管理者或运营商作为公民信息的掌控者,故加强对网络运营管理者的管理、强化其法律和责任意识是网络运营机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网络行业发展显现的不足。第一、需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运行中以弹出窗口或查阅限制提醒公民在检索中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第二、国家管理者必须做到以网络运营的合法化保障公民隐私信息不被披露,以促进网络运行机制绿色常态平稳运行。第三、法律要明确规定网络运营的可性行为,推动网络运行的法律常规化发展。

根据网络运营的相关法律,加强对网络信息推送的监管的力度,促进其在推送过程中平稳运行。

六、网络反腐的监督机制的法律规范

公民积极利用网络方便自己的生活,现在被称为网民,其不仅是网络运行的重要主体之一,而且更是在网络反腐工作占据核心地位。这些主体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其参政议政、监督举报的权利且常态提高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使自己政治觉悟、法律意识处于一种常态的机制下,网络反腐工作平稳常态化运行才能得到监督机制落实的保障,因而进一步在网络反腐中使公民隐私权更切实际的得到保护。虽然我国现在网络运行发展极快,但是网络反腐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素养较低,所以我们应通过网络宣传,提高公民参政议政和监督举报的能力,以促进网络反腐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发展。也进一步促进公民对保护自我隐私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合理信息和公共利益界点,从而促进社会平稳运行和和谐发展。因而网络反腐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才能把其效力发挥至极致。也进一步使我国行政管理与公民隐私信息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创国,构建网络反腐的“制度化”机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1).

[2]王世谊,网络反腐:权力监督的新形式.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

[3]张亚明,中国网络反腐体系构建与路径选择[J].理论探讨.2011(1).

作者简介:高四双(1991-),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在读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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