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苗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一部分,是苗族人民从漫长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的智慧结晶。苗医药在苗族地区充分体现了它的价值。近年来社会的发展推动苗医药也蓬勃发展,然而在苗医药发展的同时,关于苗医药的保护却未与发展同步。苗医药一直沿用传统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苗医药有其特殊性,传统知识产权对苗医药既有保护也有限制,导致苗医药在知识产权法上出现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成为当前苗医药发展和传承的重点。
关键词:苗医药 产权保护 现状
一、苗医药的定义及特点
首先,苗医药是我国苗族人民在历史上創造和沿用的一种传统医药。苗族人民以植物为主作为药物治疗疾病,在常见病和一些疑难杂症的治疗上有着独特的诊疗技术、表现形式、和治疗效果。我国苗医药主要分布于苗族聚居地,主要分布于贵州、湖南、和云南等地,苗医药地域性较强,主要适用于苗族人民生活的地方。苗医药的诊疗和用药大量反映苗族的风俗习惯和思维方式,对苗族地区人民的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苗医药创造和流传的时间已比较久远,大多数为口传秘方、口传心得等,苗族人民在发展中并未有自己的文字记载,在传承过程中也以语言形式传承。苗族人民在漫长的发展中已经把苗医药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体现出了苗医药的价值和科学性。
其次,苗医药作为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结晶,是苗族人民智力成果的体现,但由于西药的不断引进使得苗医药的地位受到威胁,加上苗医药近年的发展,对苗医药的保护就越显紧迫。在贵州苗族地区,苗医药对苗族人民的身体健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西药技术虽然发达,但在苗族地区仍不能完全取代传统苗医药。许多西药对人体有很强的副作用,多用西药还可能降低疗效甚至没有效果。而苗医药是苗族人民长期与艰苦环境斗争所传承下来的,这方面比西药优越。因此,加大对苗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苗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是必要的。加上近年来随着社会人口老年化的日趋严重,医疗模式的不断改变,人们已经不受医疗模式的限制。苗医药对于老年人群的疗效更显重要,合理运用医疗资源也必须抓紧对苗医药保护。
最后,苗医药学是苗族人民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独特医学。目前我国在苗医药方式上主要以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保护,但这并不代表苗医药不存在其他保护方式。例如,合同法制度通过确认苗医药资源的可交易性,从另一个角度对苗医药进行保护,实践中合同法也间接发挥了其保护苗医药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苗医药的保护方式还有申请文化遗产保护、列入自然资源保护等,虽然这些保护方式还存在各种限制,
二、苗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不足
我国目前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形成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为主的内在保护和以区域政策、地理标记为主的外在保护体系,但我国知识产权起步晚,在苗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沿用传统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本身存在不足导致保护更是欠缺。目前知识产权没有对苗医药的特殊性做出分析,直接把体系套用于苗医药也使得实际保护效果差强人意。
首先,苗医药的技术特征决定了需要专利法给予保护。目前苗医药申请专利保护主要以制作药剂复方的方式为主,大部分的苗医药还未获得《专利法》保护,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法对苗医药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在保护对象上适用传统《专利法》很难针对苗医药而建立一套保护体系。在申请审核上出现了三性的模糊,使得保护与限制并存。专利法的保护在苗医药知识知识产权保护中力度最大、排他性最强。在新颖性上,苗医药的传承性与新颖性想冲突,苗医药在创造性上很难取得可信任的对比药效实验数据资料,申请人对于改进所取得的技术需要长久观察未必能得到明显效果。最后由于申请专利权的地域性和公开性的限制,使得苗医药专利申请变得复杂,这也阻碍了苗医药的专利申请保护。
其次,商标是区别其产品而在产品上所做的特殊标记。对于苗医药采用商标保护可以证明,其基本作用在于区分相关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以实现避免误导消费者之目的。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对苗医药的产业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苗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苗医药商标保护意识在苗族地区的欠缺,对商标不加以重视,导致基本出现两级分化的现象。企业的商标申请完全取决于申请者对商标保护意识的强弱。目前没有制定一部明确统一的行政法规,使得对政府的行政权利没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在一定意义上,程序不透明可能导致腐败,从而使得有些苗医药得不到正当的法律保护,加上政府没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在一定意义上,程序不透明可能导致腐败,从而使得有些苗医药得不到正当的法律保 在商标制作中显现出显著性,但随着产业化的发展,这种商标显著性慢慢在退化,逐渐向大众化靠。苗医药应该与传统文化工艺相区别,避免发生商标名称滥用和淡化现象,而这一些都是目前苗医药在商标保护上所面临的问题。
最后,对苗医药进行著作权保护,主要是指对有关苗医药的一些研究取得的成果,目前苗医药著作权保护力度很有限。苗医药由于流传的方式以及传承过程中的改变,加上区域内的限制,导致现在苗药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基本属于起步阶段,苗医药文献记录方面分布零散,有的记录又并非汉字记载,使得在著作权方面实施保护没有健全的方案,要使苗药在著作权的保护有力度,必须就苗药的文献进行汇编整理,明确做到对苗药文化创作成果进行保护。
对苗药资源的开发和苗医药医疗技术的创新发掘共同推动苗医药的发展。加强这两方面的保护力度,同步苗药资源开发和苗医药诊疗技术研究。新的苗药资源为诊疗方法多样化,同时也在诊疗多样化中体现苗药的价值,使得形成相应的技术规范,能使得苗医药在民族医药中走向前沿。
参考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苗药做大做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06-30
[2]梁正海.近十年来我过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研究述评 [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3]王璐.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高四双(1991-),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在读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