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按照我国各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母,南传佛教的比库(或称都、法、召章)、帕西提(或称“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尚卡拉扎(或称“僧王”);道教的全真、正一道派士;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或称“神甫”)、执事等;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教师(或称“副牧師”)、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