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网站获悉,我省出台的《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24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中明确规定,全省43个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要在2017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64个地方试点市县(区)要加快制订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業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营养改善计划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其中西安市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陕西鼓励各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
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其中43个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64个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