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辉祖堂审拒办冤案

2017-05-30 10:48劳午
派出所工作 2017年9期
关键词:案情劫匪供述

劳午

古案再现

清代道光年间,浙江平湖县有个刑房(相当于刑警队职能),典吏(相当于刑警队长)由县令刘冰斋的一个得力幕僚汪辉祖兼任。汪辉祖是一个善于思考、善于调查分析的精明官吏,清代名著《佐治药言》就记载了他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壬午年(1822年)腊月,与平湖相邻的孝丰县发生一起抢劫商船案件,多名劫匪乘夜登上一条商船,持刀威胁并抢劫了船上的一个商人,还打伤了他。得手后劫匪仓皇逃窜,很快消失在夜幕中。

真是无巧不成书,平湖县在接到协查命令后,在当地搜捕抓了一个叫盛达的逃兵,刑房捕役连夜审讯,他承认自己就是抢劫正犯,随后供认出其他7个同伙。

刑房捕役连夜出动,将7名嫌疑人一并抓获。由于案情重大,刘县令派人将在家休假的汪辉祖接回主办此案。

汪辉祖回衙后立即查阅了供词,他发现里面的有关案情笔录清楚无误,其中像起意、结伙、行抢、伤人、劫财,都交代得清清楚楚,无懈可击。问到赃物时,众口一词,都说是盛达包了一个包袱,逃离时掉到河里了。另外,衙役还搜到一条蓝色棉被,被害人指认是自己的东西。当夜,汪辉祖请示刘县令,他要亲自聆听在押嫌疑人的口供。刘县令派人将嫌疑人一个个押上大堂,汪辉祖则在大堂后面静听。嫌疑人一一接受讯问,他们看起来很坦然,没有一点害怕的意思,均是老老实实、一五一十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大堂屏风后倾听的汪辉祖听了劫匪的供述产生了怀疑,为何他们每人的供述都像事先背好了似的,八个人的供述没有一句话有出入,出奇的一致。

汪辉祖请示刘县令,将八个人分别提审,假言告知他们的涉案罪行轻重,重的说可以判他死刑,轻的告诉他说只要老实交代就可以当堂释放。随即又分别重新审讯,结果是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八个人的口供就全不一样了,还有的甚至当堂喊冤。汪辉祖又命令衙役按照受害人指认的那条自家的棉被的颜色和新旧程度借来十几条相似的被子,每条棉被上都做了记号,然后把受害人指认的被子混在一起,让他再次辨认,可这回,受害人居然懵懵懂懂地认不出哪条是自己的,结果随便认了一条,竟然是借来的被子。汪辉祖接着又重审这几个嫌疑人,他们都不承认自己犯了罪。

几番审讯汪辉祖已经大致弄清了案情的真相:原来盛达在被捕到官时,觉得自己是逃兵,又是以抢劫罪名被抓,肯定没活路了,为了免予被刑讯挨打,就随口应承下来,说是自己干的。那天衙役们捕获的其他逃兵,当晚关在一起,他就约定大家承认下来,说反正也不够判死刑的。盛达是这伙逃兵的头领,在兵营平时就有点小威望,这么一说,大家都愿意跟随。那条被子实际上是他自己的,他交代说是他的老娘给他缝制的。至于那个受害人认为反正劫匪已经都抓到了,衙役叫指认赃物,想着胡乱说被子是自己的也无碍。

案情大致清楚了。汪辉祖几次上报要求释放盛达和这几个逃兵,可是整个衙门都议论纷纷,说汪辉祖歪曲法律,放纵罪犯,不顾县令大人的政绩,只想自己邀功请赏。他听到這些议论,便向刘县令提出辞职,刘县令不肯接受。汪辉祖说:“如果大人一定要我留下,那就非要解脱盛达他们几个人的罪行不可。此案丢失的财物很多,现在只凭一条真假不清的棉被就要判死刑,岂不是枉杀?我不愿意拿我的子孙后代永远骂我换取这个职位。再说,为您着想,没有确凿证据,稀里糊涂地定案恐怕您今后也会有大麻烦的。”刘县令深知汪辉祖为人正直,办案谨慎细致,赞同他的看法,可是为了平息县衙的舆论,还是只命令将几个从犯保释出去了,盛达以逃兵役的罪名依然关押在牢里,说是待找到证据查明真相,再行释放。

过了两年,刘县令治政有方,被朝廷提升为知府,到省城上任了。就在这时,这起抢劫案的正犯赵四在元和被捕获。他如实交代了两年前的这起商船劫案是自己所为,同时赃物也被起获,并且由被害人认定。他的几个同伙也在不久后被缉拿归案。刘冰斋奉命去苏州参加此案的会审和定案事宜,他在苏州见到汪辉祖时感慨地说:“两年前你极力解脱盛达,真是明智之举。我听了你的话,幸亏当时没有定性此案,否则的话我真是如你所言,惹大麻烦了。”不久后,盛达以逃兵役的罪名被轻判。

点评借鉴

汪辉祖办案不是靠用刑逼问,而是靠亲临现场,多次参与审讯,细致分析,从中发现案情的蛛丝马迹,同时他敢于“逆流而上”,在县衙反对意见占主流的情势下,坚持己见,直谏领导,不办没有确凿证据的糊涂案,难能可贵,值得尊重和效仿。

因此,我们民警办案时一定要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笔录中嫌疑人的供述,要多推敲、多分析,运用事实推理、研判其真伪,关键是一定要与证据相吻合,才能确认案件性质。另外,在讨论研究案情时,即使你的意见和看法不占多数,也不要轻易放弃和随大流。记住,要出于公心,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主导自己的思维和论辩,有时真理确实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

猜你喜欢
案情劫匪供述
比较法视域下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的三种模式
——以被告人翻供为主要研究视角
劫匪是如何消失的
凌晨“案情”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
劫匪是如何消失的
是谁下的毒
遇劫匪
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分析及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