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给好人相应回报 成为全社会共识

2017-05-27 20:07戴先任
师道 2017年5期
关键词:失物遗失物校园内

戴先任

学生在学校保卫处认领丢失物品,需缴纳5至20元不等的费用才能领走。近日,四川传媒学院这一执行了多年的“规定”,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学生是否该交“失物认领费”?“有偿失物招领”是否给“拾金不昧”蒙上一层利益面纱?

学校此举,是为了在校园内鼓励拾金不昧的好风气,也是为了让一些“马大哈”学生能吸取教训,不能总是丢三落四。让学生交“失物认领费”,会让他们印象深刻,下次自然会更注意。而且学校并没有强迫学生出钱,而是坚持自愿、鼓励的原则,如果学生不愿意出钱,学校会代付。另外,“失物认领费”也是失主与学校共同承担。也就是奖励标准为5元的,由失主承担;奖励标准为10元、20元的,由失主、学校各承担一半。

高校有自主办学权,学校给捡拾物品者一定的物质奖励,也不为过。况且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返还给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学校的规定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总是对道德与见义勇为严格要求甚至是苛求,认为做好人不应求任何回报,如果一个人见义勇为了,又反过来“求表扬”或是求奖励,这会让公众顿生反感,甚至为此全盘否定他的义举。殊不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而且对好人好事予以精神与物质上的奖励,也能起到鼓励与激励好人好事的作用,这也是好人们理应获得的相应回报。

在这种对好人的苛求中,不仅影响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与热情,还让一些人对帮助过自己的人缺乏必要的感恩之心,甚至出现了一些“中山狼”的恶劣范例。如有人溺水,有人见义勇为下水救人后,救人者溺水身亡,被救者上岸后不仅不对救命恩人感恩戴德,反倒怕会牵连自己,否认自己落水,否认救人者救人,甚至说救人者是自己不小心溺水。这些白眼狼故事让英雄流血又流淚,当再有人处于危难时,更少人敢于挺身而出帮助受困生命。而这种困境的形成与社会对待好人“刻薄寡恩”的不良风气有很大关系。

高校让学生交“失物认领费”,合法合规,这一做法既能起到让学生保管好自身物品的作用,又有助于校园内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而从一些学生对此反映出的不理解来看,学生们恰恰是缺乏对好人好事理应获得相应回报的正确认识,让好人、英雄们获得相应回报,也是对刻薄寡恩、忘恩负义社会风气的一种反拨。而且多鼓励与激励好人好事,不仅要从校园抓起,还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对好人好事予以制度性保障,要让赞赏好人、奖励好人成为全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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