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鸣++余志科
摘 要 依据“三螺旋”理论,职业教育的服务对象是区域经济,终极目标是创新,创新动力源自政府、产业、大学“三位一体”,相对独立又协同运行。基于此,要保障企业充分参与职业教育,在知识空间的科技集群阶段,政府要制定区域经济目标,为企业提供项目保障,搭建教育集群、科技集群等知识集聚平台,学校为企业高质量科研成果和人才输送提供保障。在趋同空间的战略统一阶段,政府实施法制、税收、奖励等相关政策,构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学校参与企业员工培训、培养和科技研发、交流对接。在创新空间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政府搭建孵化平台,拓建和引入金融、风投等融资渠道,促使科技成果溢出和转化,学校应该进行深入研发,为企业发展提供可持续性科技创新成果。
关键词 “三螺旋”理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1-0045-05
一、理论基础:“三螺旋”理论
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知识大爆炸和产业大革命,科技与产业空前互融,边界日渐模糊。为厘清知识资本化、产业化过程中,政府、产业和大学等创新主体间日趋复杂的关系,亨利·埃茨科威兹(Henry Etzkowitz,1995)引入生物学“基因、生物体和环境”三螺旋(Richard Lewontin)理论,从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与研究框架来分析大学、产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1]。
(一)理论的仿生解构:三位一体
相比于制造业的仿生学原理,三螺旋本身就是生物学角度。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产业、大学这三个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要素,在保持自己独立身份的同时,又以创新这一目标为中轴,通过由地方或区域政府和他们机构组成的行政链(政府),包括沿着垂直和水平联系或多或少组织化公司组成的生产链(产业),由研究和学术制度组成的科技链(大学)[2]交织缠绕,共同推动区域创新。有别于传统经济学角度,三螺旋创新模型更多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创新活动的组织和实现问题[3]。三螺旋模型下,大学、产业和政府三位一体,既可以成为创新的组织者、又可以成为主体,还可以兼具参与者身份。在区域创新系统中,三者无论哪方强大,都会形成动态三螺旋结构,从而推动整个创新系统运转。当然,最理想的三螺旋模型就是大学、产业和政府能协调发展,共同推动区域创新。
(二)实践的表现形式:三种模型
在区域创新体系中,三螺旋呈现为三种模型。
第一种是“国家干预主义模式”,简称为三螺旋1,这是一种不发达模式[4]。在这种模式中,政府表现强势,其螺旋线提供主驱动力,大学和产业作为政府附属存在,两者关系受其控制。创新系统运转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意志。其弊端在于,容易滋生腐败,各机构交流易生障碍,创新激励机制极易缺乏[5]。
第二种是“自由放任模式”,简称三螺旋2,强的边界将政府、产业和大学领域划分开,在领域之间有高度确定的边界关系[6]。产业螺旋线是主驱动力,其余两根螺旋线则作为支撑。
第三种是“重叠模式”,简称三螺旋3,重叠模式是三螺旋模式的最发达形式。大学、产业和政府既有完全不重叠部分,又有两边互动和混合组织,最重要的是出现了三边互动和混合组织。这就表明,在这种模式下,三者在完成各自传统功能的同时,也互相承担着对方的角色。比如,大学可以创办产业,也可以担当准政府区域创新组织者角色;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战略,通过课题、项目等手段资助和引导产业、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相关技术研发;产业协助政府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完成科技攻关,还可以自身成立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担当准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角色。
(三)创新的裂变层次:三个空间
知识经济下区域创新的最关键问题是创造知识空间、趋同空间和创新空间。在这个三个空间里,区域三螺旋各主体间相互作用并产生创新行为。三个空间各有分工,但又相互重叠和交叉。
简单而言,知识空间提供科学技术。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和层次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区域创新的基础,当区域科技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科技溢出借助产业化转变为生产力。趋同空间是指在创新过程中,各创新主体因为同一个创新目标而达成战略共识,相互合作,实现战略资源的共同绑定和投入。创新空间是指通过大学、产业、政府的相互作用,创造出各种混合组织形式的创新活动空间。
综上,在创新三螺旋模型中,大学、產业、政府三位一体,体现为平等合作关系,三者都是创新主体:各司其职,又交叉重叠;相对独立,又互相缠绕,统一于区域创新的总目标。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践表现
三螺旋理论根本手段就是不断创新,协调发展。而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践来看,其创新的瓶颈主要在于三螺旋中创新三主体——政府、学校和企业自身——其承担的相应角色缺位,造成创新驱动力不足。
(一)政府政策法规高位,企业所需创新土壤不肥
一是政策虚高,操作性不强。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倡导性文件和宏观指导性政策偏多,涉及校企利益协调、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激发、校企合作风险规避等具体问题的相关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很少。二是保障乏力,企业参与职教风险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风险诸多。比如短期投入大于产出,培养的人才流动性高等。而我国虽然有《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参与企业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也没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无法从参与职业教育中获得实际利益,企业的逐利性使得其积极性不高。
(二)职业教育层次低位,企业所需创新人才不足
一是高职教育地位低于普通高等教育,无法获得优质生源。比如,我国高职教育姓“高”还是姓“职”,从创办之初便没有厘清,甚至长期与“高等专科教育”概念混淆,导致高职教育长期停滞在专科办学层次。一方面,理论上想要培养高技术人才,但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培养目标却是高等专科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错误的定位,导致高职院校总是处于本科院校下风,如此,既在客观上降低了高职教育的层次,又在主观上强化了高职教育低于高等教育的意识观念,这些都长期导致职业教育在办学过程中面临招生难、就业难、生源差、经费少等多难境地,职业教育无法获得优质生源,培养成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