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住养老院,法律是否支持

2017-05-25 00:37佳勇
长寿 2017年3期
关键词:刘大妈赡养人赡养费

老人要住养老院,法律是否支持

律师先生:

67岁的刘大妈丧偶后一人居住,儿子虽然每月会给她一笔钱,但由于太忙碌,没时间去陪伴母亲。刘大妈觉得儿子儿媳冷落了她,所以想去养老院寻求集体活动,但儿子不同意她的要求,并劝说母亲搬过来同自己一起住。可刘大妈觉得到儿子家住不自由,担心儿媳给脸色,所以坚决要求去住养老院,并要求儿子支付她住养老院的开支。请问:法律对刘大妈的要求会支持吗?

读者 宣 昭

宣昭读者:

法律是支持刘大妈的要求的。首先,刘大妈选择住养老院,追求老有所乐,这是她的权益,而对儿女来说也是一种精神赡养。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赡养义务的内容是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入住养老院对于刘大妈来说有利其身心健康,而且是其自身意愿的体现,所以,其儿子应当予以满足,法律也会尊重刘大妈的选择。当然,刘大妈入住养老院后,儿子所负的精神赡养义务并非全部免除,仍应当定期前往探望母亲。

其次,刘大妈住养老院的开支应由其儿子通过给付赡养费的方式承担一部分。《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刘大妈有权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供她在养老院的开支。不过,给付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刘大妈住养老院的实际需求、其儿子的经济状况、刘大妈本人养老金或其他收入水平等情况综合酌定。

律师 佳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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