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危难不慎致损,应否予以赔偿

2017-05-25 00:37腾飞,王景龙,冯石亮
长寿 2017年4期
关键词:谋利益老母危难

救人危难不慎致损,应否予以赔偿

律师先生:

我和张某同住6单元3楼,我两家对门。他有一80岁的老母,一日他们夫妻上夜班,凌晨2点其老母敲我家门,说是心脏病犯了。慌乱之中,我将张母背下楼,放在我的自行车后座上,驮往附近一卫生所抢救。由于情急,在过路边的一小沟时,不慎将张母从车上摔下,造成其椎骨骨折。请问:救人危难,不慎致人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腾飞腾飞读者:

你在这里实施的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本无法律关系,只是由于无因管理这一事实的发生,才在管理人同本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目的旨在为他人谋利益,从动机上确实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方法上,管理人应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认真负责。从效果看,必须确实是使本人受了益。在本案中,你的行为可认定为无因管理,但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应尽到管理义务,确保他人不会由于自己的管理不当受到损失,好事应当办好。然而由于你实施管理行为的不当,造成了被管理人的人身损害,故应按《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 王景龙

冯石亮 张洪军

猜你喜欢
谋利益老母危难
清早,我妈“炸毛”了
危难险急我担当——记上港集团应急处置“海大海6”轮发热船员事件
哲理思辨
铁肩担道义 危难显真情——讲述水客们的故事
咏蝉
家有老母
“为他人谋利益”四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为他人谋利益”四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以为人民谋利益为中心
讨厌过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