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娟+吴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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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身体史视角入手,探讨黎族“放寮”习俗兴起和衰落背后的原因,在强调黎汉文明冲突和融合重要性的同时,将其置放在了现代化背景下进行考量,从中揭示出黎族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关键因素,为更好地理解不同文明发展的路径和差序提供新的思考。
关键词:身体史;黎族;“放寮”习俗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1-0112-06
历史上,海南岛孤悬海外,一度作为蛮夷之地而存在,虽然至汉武帝元年,汉王朝平定了海南,正式设立珠崖、儋耳两郡,但之后各朝对海南岛的认知仍逃不出“蛮夷”二字,这不仅因为海南岛上的土著黎族不同于汉族的社会风俗,还有海南岛相对闭塞下的社会心理和对所谓礼教的“无知”,随着王朝中央政府对海南岛控制的加强,黎汉之间文化与文明的碰撞和冲突逐步展开,进而开启了黎族社会被文明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黎族许多特有的风俗成为了汉族认定黎族为“蛮夷”的标志,文身、“放寮”无疑是其中的“翘楚”。然而,无论是文明还是“野蛮”①①野蛮:在以往的一些文献里,野蛮似乎成为对黎族一些特殊风俗习惯的固有认知,在笔者看来,文明和野蛮都是相对比较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在不同发展阶段上时空差异,即文明发展的差序。因此,不存在绝对的野蛮与落后。都离不开对身体的考量,身体是社会发展承载的舞台,将身体置放在什么样的空间,以什么样的姿态出现,都可以成为判断文明与否的尺度。实际上,中国汉文化的礼就是对身体的规训,这其中不仅有文明的话语还有权力的主导。近代以来,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视角下反观文明发展的进程我们也不难发现,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掌握着话语权将不同的身体划分在各自的分类系统中,在秩序的要求下,身体成为了被关注、规训和争夺的对象。透过“放寮”这一习俗兴起、衰亡的发展轨迹,我们或可窥测到另一个视角下黎族社会文明进程发展的缩影。
一、黎族“放寮”习俗中身体的自由
黎族是最早移民海南的民族,源于百越族后裔,这已为国内外史学家和考古学家所认同②②关于黎族的族源问题,国内外大多数学者认为黎族是从我国古代南方的越族发展而来的,与“百越”中的骆越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此学者有许多论证和考证,民国学者罗香林有文《海南岛黎人源出越族考》,其中详细论证了黎人是越族一分支,从文身的习俗、海南黎地为骆越一部分、黎族即雷民或俚人的转称、黎族的文化与考古学、中土民族远古海外移民等角度进行了论证。当代学者王俞春在《海南移民史志》一书中也论述可黎族来源于百越,是百越族群的一部分,证据主要从民情风俗调查,比如断發文身、干栏式房舍、喜穿贯头衣、占卜、自由婚恋等;还有就是从考古发现中找到证据;语言方面研究分析得到一些依据;古越人移民海外的史实等均为黎族来源于古越人提供了依据。。作为最先入主海南岛的土著,黎族有着自身的文明系统,相应的风俗习惯亦成为一种法规在世代相传中形成了被族群内部认可的规则。就婚姻习俗而言,海南黎族地区自古就普遍存在一种“放寮”“不落夫家”的风俗。
(一)“放寮”与“不落夫家”
《崖州志》载:“女子及笄,父母筑室与处,任其私奔。”[1]250即黎族的女孩长大后,父母为她在村边修建个小茅屋,俗称“寮房”,黎语称为“布隆闺”。不同血缘集团的男青年可以到村边的“寮房”唱歌玩耍,“春秋佳日,择地集会,男女相集,唱歌互答”[2]15,彼此相悦,相和者群聚寮房私室,谈情说爱,称为“放寮”。美国传教士香便文在其游记中记载:“春天晴朗的晚上,十六七岁的少男少女相聚,他们唱歌、跳舞、做游戏,也彼此表白爱情。他们各自配对,父母对他们的选择不加干涉。当一切都定下来后,父母就张罗彩礼,按黎人仪式让恋人结合。”[3]66萨维纳在《海南岛志》中感慨道:“父母不参与选择儿媳或女婿。黎人家的婚姻总是恋爱婚姻。”[4]德国民族学家史图博在1931、1932年两次穿越五指山腹地,他在实地的田野调查中记叙了“放寮”婚姻的存在,在调查中史图博发现黎族女性的性生活在结婚前已经开始,“年青人在森林中相会,在村前依村子的大小有着一个或两个叫做‘青年之家的简陋的房屋,常常在田活做完而天气又好的夜晚,年青男子和1618岁的少女都集中到这所房子来”[5]95。此外,女子即便已婚但婚后几天便可回娘家住甚至仍可以在寮房中私会情郎,但怀孕后必须到夫家定居,孩子由夫家抚养,称为“不落夫家”。就此史图博谈到:“打空女子私生小孩时非常高兴,认为这是幸福的事。结婚后其私生子由结婚家庭的男方收留。”[5]95私生子的问题也是“放寮”和“不落夫家”产物。
民国时有学者对这种“不落夫家”风俗的产生进行过研究,认为:“黎女无论在未嫁前和已嫁后,都可以光明正大的和任何男子发生肉体关系,是以已婚女子不返夫家,也能够生孩子,若娶到了未嫁而生有孩子的黎女,却反而合了男子的理想。对于这,大概有3种原因,第一,这正表示他的妻子有人爱过;必有可爱的地方,第二,这正表示她有生育的可能;第三,这样她还可以马上落家。”[6]840以上这几点也正说明了“不落夫家”能成为一种习惯法的可能。然而,无论“不落夫家”有何缘由,有一点清晰可见,那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黎族女性的身体是自由的,没有被封建伦理道德所绑架。对此现代学者郭小冬认为:“男方对私生子视同己出。在黎族家庭中,亲生与非亲生子女,都视同己出的习俗,自然与生殖崇拜有密切关系,也彰显了这个民族对生命与生存的智慧与心胸。”[7]
(二)“放寮”习俗中女性身体的自由与权利
黎族盛行早婚,自由恋爱,以歌为媒,黎族女性很少受到“三从四德”封建礼教规训,两厢情愿后即可在寮房中享受性生活的自由。民国时期一些报刊就有文章记载黎族性自由的情况,“黎俗不重贞操,男女之关系极为自由。生活简单经济不相倚赖。女至十五六,其父母辄为另建小屋于僻静之地。任其独居,随意交结男友,父母绝不过问。设举子女,则留作日后之嫁装。多子则多嫁装,夫家不以为嫌,唯主丧则不用之”[2]15;《琼农》杂志中有文载:“男女婚姻非常自由。即幼小已由父母订有婚约而又未嫁生子的,其子亦准随同出嫁,男方仍视同己子一般。”[8]《资治月刊》中有文章对于黎族女性贞操问题直接评论:“同姓不婚,但贞操对于婚姻,绝没有影响。”[6]8401937年,李俊新在《东方杂志》发表了一篇关于黎族婚制演变研究的论文,文中提到:“黎族青年男女间性的解放——自由交合,在他们看来不仅不算是离经叛道的行径,而且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9]
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放寮”习俗下女性身体的自由及黎族对生命本身的崇拜和尊重。对比汉文化背景下对女人贞洁的要求,黎族的“放寮”习俗为中华传统文化所摒弃,这种天壤之别的婚恋观是黎汉文化之间无法逾越的鸿沟。除此之外,女人再嫁也是身体自由的另一体现。民国学者伍锐麟对此调查发现:“妇女可再嫁,再嫁妇不受社会歧视。”[6]840这与汉族女性被贞节道德所绑架不同。“寮房”里青年男女谈情说爱,彼此相悦,没有强迫,一切都是自愿自主,身体是自由开放不受约束的。从所有的这些文献资料中我们不难发现黎族女性在恋爱和婚姻中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寮房”的存在不仅是成年少女和情郎相会的私密空间,也是黎族社会对女性身体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不同于中华儒家文明主导下的婚恋观,大家闺秀,待字闺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从四德”之下有些女性成为了封建礼教的牺牲品,相对于黎族这种更原始更直接的爱恋方式,汉族女性则在文明礼教的光环下失去了身体的自由,古代汉族社会中自由恋爱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梁祝的经典爱情故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由恋爱带来的悲剧,这样看来黎族的青年男女幸福极也。
(三)被认可的“文明”
黎族自由的婚事和“放寮”的习俗在黎族自身的社会中自成文明系统,成为族群内部约定俗成的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外部世界的认可。有西方人在旅行杂志中曾这样记载:“求婚与结婚的礼节是非常美丽而且有的方面非常近代化的。一个来自乡村的年轻人在村中的河边上看见一个女子在竹林中打水,假如他颇有意娶她为妻,就要确定了这个女子,使她知道有人在爱她,但并不要同她讲什么话,用心理去战胜她。所以,过了数天,女人那一村上的居民就很容易听见一个男子在林中唱歌,而女子也知道这歌唱给她听的……这种特意而久长的求婚须继续至若干时候,后来男的知道女人的心已是属意于他了就走到‘爱屋中去,每个村上有一所这样的房子。”[10]
无独有偶,《孤岛妇女》1939年第4期,有文专门介绍了儋县少女的夜游,字里行间流露出对这种风俗的认可,“她们一到发育成长的时候,有一种习俗说是文明也似文明,说是漫漫也正是漫漫的行动,名叫‘夜游。这是一种男女交际的事情,却极端自由的,父母不仅不予拘束,反而要站在旁观和赞助的立场。那里各个村庄里的少年男子,通常必有一个夜间集合的宿舍,名为后生馆。……不要妄以为一有夜游,男女双方就要发展肉欲,就会发生性的行为。我听说过,她们除了少数欲念过强的,或意图卖肉的少女之外,很少有一出夜游就赶早破身纵欲的”。并且针对一些人的非议,谈到:“这夜游的风俗,近来已屡被一般伪正经的绅士们所视为陋习,在三请求县府实行厉禁了。”可见作者已站在社会风俗的角度去接受和认可这一行为,“现在我离开儋县已有三四年了。然而,每一忆及他们夜游的风俗,就像有些靡靡的歌声萦绕在耳边……曾经多次听过远处送来的歌声,使人神往,使人陶醉,我至今还在希望着,这神圣清高的夜游风习,不要被礼教禁止才好”[11]!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黎族自由的恋爱,在一些人看来是现代化、文明的象征。正如香便文所言:“这些所谓的野蛮人,似乎比他们的汉人邻居更能理解家庭生活的真谛。汉人并不理解,或正好誤解了黎人的这种自由交流,指责他们没有分寸、伤风败俗。关于所谓伤风败俗的真相,我们虽然无法确定,但是观察到的一切都证明,黎人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真挚,彼此关爱体贴。”[3]94由此可见在一些观察者眼中,黎族的某些习俗也是一种“文明”的状态。也就是说,当汉族社会为主体的中华文明在大讲尊卑礼仪,长幼有序等礼教对身体的规范和限制时,黎族人却在平等中进行交流,进行着另一种“文明”的实践。然而,随着黎族社会逐渐接触到外面的世界及中央政府权力的不断介入,黎族传统的“放寮”习俗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面临着被终结的命运。
二、“放寮”习俗带来的社会问题与终结
随着黎族社会封闭空间逐渐被打破,黎族社会“放寮”习俗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遭到了时人的批评,“白昼宣淫,不避耳目,此惟黎人能之,可谓野蛮之至”[12]。可见,“放寮”被认为是最“野蛮”的存在。显然,在没有可作为参照系的强势文明介入之前,黎族自身的“文明”系统中没有“野蛮”的概念,除非这种文明遭到了挑战,并引发社会关注,身体秩序才会重建。
(一)“放寮”引发的社会问题
民国之后,国民政府加强了对黎族社会的治理,几乎所有到黎区进行考察的人都会关注到黎族“放寮”习俗下的婚恋状态。黄强在《五指山问黎记》中有如下记载:
每日黄昏候,裙女襆被来,间有八九岁女孩,随往见习者。粥粥群雌,无虑数十。黎族男子,均可择其所欢,拥之共宿,月赠一元或物事,另酬管理人手巾一方。在此期间,女如产子,得自由处置之。扑杀抚养,均听其便。男子觅宿,不限一人,夜夜更易,亦无不可。然亦有视同禁脔,不许他人染指者,犯之,则争风寻仇,辄酿巨祸。又男子若犯淫病,管理妇人得提出警告,使其退出。若已传染女子,须纳为妇,否则予牛八头,以资赡养。此项恶俗,惟红毛、喃唠、水满诸峒有之,侾村尤盛[13]107。
从中我们看到了黎族“放寮”习俗被冠以“恶俗”之称。更为不幸地是,随着社会组织生活的变化,私有观念愈加强烈,男子对女性的占有欲也在潜滋暗长。“不落夫家”的传统还引发一些情杀血案,甚至杀子案。黄强在考察中就记载了在红毛峒的一个黎妇恋外遇,而导致的杀子案件,“生子弥月,恶其不便,扼吭毙之,翌年再子,妇又毙之”[13]94。为了不落夫家,竟然杀害自己的骨肉,作出有违法律和人性的选择,这都源于黎族女性享受身体性自由的终结以婚后第一次生育儿女为分水岭,“黎女的不落家,只因还没生有子女,一旦有儿女,她们便落家了。这也是黎人特有的风俗”[6]840。史图博也在其调查中记载:“最初的小孩出生后,妻子须继续留在男家,从此之后,夫妇双方必须共同严格保持贞操。”[5]98所以,第一次生育儿女后,黎族女性只有在庆吊节日的时候,才享有自由性交的机会,即使有自己的丈夫在场,这也是黎族社会的一种习惯法[9]194。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黎族女性对自己的生命有着相对的自主权,自己的身体在享受本能冲动中彰显着对生命自由的原始向往,但是这种向往和追求也滋生了性放纵下的自私心理,还导致了性病泛滥,“妇女因乱交而患梅毒者极多,此种恶俗,如不革除,黎族消减,不需外力”[14]。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迫切需要重建秩序以符合新时代文明对身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