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族与黎族习惯法
(一)黎族概况
黎族是海南岛的原著民族,是古代百越的一支。人口数一百二十多万,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文字,其历史主要靠其他民族记述。黎族内部按与汉族交流的密切程度可分为生黎和熟黎,依方言与民俗习惯,又可将海南地区的黎族分为哈、祀、润、赛、美孚五种方言区。
海南岛是黎族的主要聚居区,其孤悬海外,对外交流少,造成了黎族封闭落后的生产生活状况。海南岛解放之前,黎族在生产工具上,主要为竹器、木器和陶器,鲜有铁器;在经济形态上,长期处于自给自足、耕牛纺线的简单农业经济;在对外交流的形式上,既没有自己的文字,也没有自己的货币,还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后,黎族经济状况有所改善。
(二)黎族习惯法概况
黎族没有属于自己的文字,故没有成文的制定法。但黎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以家庭、村、峒为组织基础,以原始的自然信仰与图腾崇拜为理论依据,以“合亩”制度为主要形式,带有强烈集体主义色彩的约定俗成的民间不成文社会规范,涵盖婚姻、财产、刑罚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的具体行为和思想信念进行双重调整,这一系列社会规范统称为黎族习惯法,是历史中黎族社会运行的主要依据。
二、本次调查的目的和主要结论
(一)调查目的
本次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在黎族习惯法的大范畴下,单纯关注现今黎族犯罪成因与服刑改造两个方面,寻找黎族习惯法对这两个方面的作用力范围,笼统地说,是要找出黎族在犯罪成因与服刑改造方面与汉族有什么不同,以此来确定黎族还遗留的特性,提炼其中的习惯法观念加以甄别,进一步达到保护黎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多样性,和引导黎族传统习惯法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目的。
(二)主要结论
要引导和吸纳黎族传统习惯法文化,前提是这一文化的特性还存在,确定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是本次调查的直接目的,但遗憾的是,仅就我们的调查结果而言,在乐东监狱这一范围内,至少在犯罪成因与服刑改造这两个方面,黎族习惯法的影响因素几乎可以排除。
我们询问在犯罪成因方面黎族罪犯是否有自己的民族特性,熟读案卷卷宗监狱管理人员爽快的否定了。据他们描述,服刑的黎族人犯罪的主要成因是家境贫困,地域偏远,受教育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类型也以暴力犯罪为主,多为激情犯罪。这与我国内陆偏远地区犯罪状况基本一致,并没有体现出民族特色,也许在导致黎族经济困难的原因上有一些民族因素,但这已经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与黎族习惯法也几乎没有关系。
在服刑改造方面,黎族罪犯也并没有显现出任何民族意识,据狱警反映,黎族没有抱团现象,并没有发现明显的禁忌,衣食住行与其他服刑罪犯完全一致,未提出特殊要求,而且情绪平稳、思想单纯,与其他汉族罪犯并没有明显隔阂,尽管黎族有事被蔑称为“黎仔”,还有相当一部分语言不通。这一现象也许与监狱的严格统一监管有关,但调查结果所体现的黎族文化几尽消亡的现实是不可否认的。
值得注意的是,据一位了解当地黎族生活状态的政法干警描述,黎族重男轻女非常严重,这令我们感到惊奇,据我们了解,黎族尽管长期物质贫乏,但有着男女平等的传统,而且这一观念根深蒂固,女性甚至在有些场合拥有特殊的“高等”地位。重男轻女现象的出现,显然是由于经济落差和汉族文化的渲染所致,黎族文化消减衰退可见一斑。
三、黎族文化弱势地位的成因分析
根据以上结论不难看出,黎族文化相对汉族文化,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整个文化有进一步弱化衰亡的趋势,更妄论其中的习惯法。现今的黎族文化已经形成了自我封闭的恶性循环,本文认为,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黎族文化本身过于原始,且缺乏刚性
尽管黎族相对汉族,有属于自己的信仰,但还停留在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这一极其原始的阶段,还以图腾崇拜、神明裁判和禁忌为主要表现形式。如果按照人类社会共性的文化层级划分,黎族的信仰与非洲原始宗教、印第安人的信仰处于同一阶段,归于前阶级社会,其信仰没有系统的叙事、没有体系化的概念群、内部没有严密的了逻辑结构,甚至没有成形的文字去传播它。只是一种模糊抽象的意向,基于内心恐惧对未知世界的简单解释。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之所以能在外界的反复冲击下生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能讲出一套严密的故事,对有关自己的一切排除其他解释。狱警反映,乐东监狱中黎族罪犯向往“住高楼、坐电梯”,和平的融入现代文明后,黎族传统文化会被瞬间肢解,土崩瓦解之势很明显。
黎族文化也缺乏硬性的文化禁忌,如回民不吃猪肉、佛教徒严格的教规、特定场合的固定服饰等。能显著将自己与外界相区分,并激化自我认同,黎族文化本来就原始又弱势,衣食住行又与汉族等同,被同化只是时间问题。
(二)黎族群体不能很好的融入现代社会
调查显示,黎族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不会说中文,服刑犯犯罪多因经济穷迫,且全部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家人绝大多数没有稳定收入,对出狱后也没有明确规划,部分表示要回黎村。说明这部分黎族群体谋生艰难。反观回族,印有“清真”字样的食品俯仰皆是,牛肉拉面、羊肉泡馍俨然成为西北地区的文化符号,说明当今环境下的黎族并未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条件,又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发展道路。了解当地黎族情况的狱警调侃道,他们不会计划自己的开销,一味挥霍。这是一则很危险的信息,说明黎族不但文化被边缘化,连群体也被边缘化,长此不息,民族多样性的消减还算好的结果,若触底反弹,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
(三)黎族社群较为封闭
一定程度的封闭有利于保持民族特性,但过分的封闭会形成死循环,黎族社群依属此例。黎族与外界隔绝的原因有主动的因素,但更多是被迫的,外在表现是许多黎族服刑犯语言不通,这说明他们以前与外界几乎没有交流,据当地人介绍,百姓依黎族的分布把居住区划分为内区和外区,地域的界限已经形成,由于黎族经济困难又重男轻女,更减少了汉黎通婚的可能,以往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本身趋于瓦解,与外界的隔绝,造成了黎族大量未婚无业游民,成为犯罪的潜在人群。
结 语
仅我个人感觉,随着汉黎交往不断加深,在整体上,黎族文化的消亡已是不可逆的自然趋势,单纯为维护文化多样性强行保留黎族生活方式没有任何意义,当务之急是解决黎族群体的生计问题,民族特色可以作为发展其产业的一个手段,积极引导黎族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若文化不可挽救,至少不能让黎族群体成为社会负担。再者,加速整理黎族文化素材,是后人研究黎族习惯法更能有据可循。
【注 释】
① 参见彭传林:《黎族“刑事”习惯法研究》,海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4月
② 参见韩立收:《黎族传统法文化中的“鬼判”探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③ 参见叶英萍:《黎族习惯法研究: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10月。
【参考文献】
[1] 王志凯、郑若晨:《黎族习惯法中的惩罚机制研究》,载《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 叶英萍:《黎族习惯法研究: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10月。
[3] 彭傳林:《黎族“刑事”习惯法研究》,海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4月
[4] 韩立收:《黎族传统法文化中的“鬼判”探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张焰辉,男,在读研究生,海南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