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商业保险市场运用

2017-05-24 10:12郗璐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人口老龄化

摘 要:2000年始,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起步晚、规模大、速度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点,“未富先老”使得养老保险工作措手不及。目前人口老龄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巨额养老金缺口问题凸显出了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英国的协议退出制度、德国李斯特养老计划均有效地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衔接,对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人口老龄化

一、养老保障体系的“三支柱”

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了“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危机。第一支柱是公共养老金。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议第一支柱采用强制性方式建立。由国家主导,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筹集资金,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有限度的缓解老年人贫困,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第二支柱则指企业年金,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缴费主体以企业为主,职工为辅。可以缓解第一支柱的压力,适当提高和改善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第三支柱主要为个人养老储蓄计划,采取自愿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

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分别承担了不同的作用以完成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的三大功能。并且清晰地划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三者共同作用,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制度分析,结合世界人口发展趋势和老龄化结构的变化,其核心问题在于达到可持续性和充足性的平衡,这也是面向未来所应当设计的养老体制。目前,“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是令世界担忧的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远高于欧美各国,在目前现收现付——用年轻一代人的税费支付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模式下,可持续性问题日渐凸显。因而,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显得较为紧迫。

二、中国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紧迫性

(一)人口老龄化导致“未富先老”

1982年维也纳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所界定的人口老龄化的标准是: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7%以上。2000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显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6.96%,2005年1%抽样人口调查主要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1.03%,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69%,表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根据安联集团的调查数据显示,欧洲国家的人口老龄化一般出现在现代化建设基本完成之后,且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较慢。相比之下,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起步晚、规模大、速度快。全国老龄委预测:2026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2037年上升至4亿,2051年将达到最大值4.7亿,之后将老年人口将维持在3~4亿。[1]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提升到14%,发达国家大多用了45年以上的时间。中国只用27年就可以完成这个历程,比发达国家快近一倍。并且将长时期保持很高的增长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国家之列。

发达国家在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5000—10000美元,而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有为1000美元上下,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状态。未富先老给中国养老问题带来很大的挑战。尽管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同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架构相同,但我国现行体制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以我国目前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大规模、高速度的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来看,现有的年轻人口以及劳动力实难支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这将导致第一支柱难以可持续发展。

(二)巨大的养老金缺口

2005年世界银行公布的研究报告称,在现有制度模式下,2001年—2075年,我国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由此,养老金缺口主要来自于上述两部分。[2]

首先是社会统筹部分。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养老金计发方法分为三种,分别为“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新人”新办法。在现收现付制下,“中人”为同代退休职工养老金支付缴费,并获得退休后由下一代赡养的承诺。根据我国学者的调查研究(王晓军、张运刚),在2029年,“老人”显性化债务量将完全消失,而“中人”显性化债务量在不断扩大,并在2024年达到高峰,为3907亿元。到2019年,“中人”显性化债务量是“老人”显性化债务量的37倍。

其次是个人账户缺口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允许“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互调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老龄人口大规模增多,现收现付制下,当年社会统筹账户收不抵支,大量的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以弥补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缺口,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沦为名义账户。

三、欧洲国家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体系建设的经验

(一)英国的协议退出制度

养老金协议退出制度是为了实现国家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制度的有效衔接,进而促进职业养老金的发展。英国协议退出制度规定:劳动者可以自愿在国家提供的收入关联计划、职业养老金、个人養老金三种形式的制度中选择,作为职业养老金或者个人养老金的成员。选择之后,雇员的收入水平在达到相应条件时,则需要从国家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计划中退出。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成员从与国家养老金计划解约时起,国家收入关联型养老金的受益权将会降低或者完全失去,其从职业养老金中获得的养老金支付将部分或者完全补偿其在国家养老金上的损失。

为了鼓励与国家养老金制度解约,政府给予初次解约的雇员额外的退税返还,额度为相关收入的2%。即在既定的退税返还之外,还可以额外获得相关收入2%的退税。[3]

养老金协议退出制度是英国政府在职业养老金已经覆盖了部分劳动者的背景下,在推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的过程中,作为协调新旧制度的一种模式创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客观上极大促进了英国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与国家养老金共同支撑起英国老年经济保障。

(二)德国李斯特养老计划

2000年,德国劳工部长WalterRiester开始计划实施其主导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李斯特提出通过政府补助鼓励居民为自己的老年进行储蓄,发挥私人养老保险的作用,以弥补现收现付制的缺陷。

参与李斯特计划的方式是购买李斯特养老储蓄产品。在李斯特养老金以及相关的产品销售前,联邦金融监管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得到政府的补助。在严格的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查下,符合标准的李斯特储蓄产品是德国最安全的养老储蓄计划之一。

参与李斯特养老计划者可在62岁之后取得李斯特养老金。2005年之前,李斯特养老金实行逐月发放;2005年之后,参与者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获得自己储蓄金额的30%,剩余部分在其剩余的生命期间内逐月领取。[4]参与者取消李斯特储蓄合同,或参与者死亡后没有合法继承人,其参与李斯特计划期间所得的所有的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须逐月退还。

从上述欧洲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来看,面临巨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需积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而各国在从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转变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过程中,都采取了有效的衔接手段,税收优惠在其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议

(一)市场与政府“两手并用”

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商业性,但不可否认,商业养老保险又是一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这也正是其社会公益性的体现。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提出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这反映出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在目前金融市场中,保险行业较为弱势,商业养老保险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并给予必要的扶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在政府扶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当中,税收优惠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能够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养老市场。税收优惠的政策能撬动更多的个人、家庭、企业、社会资源来更好地提供保障。尤其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初期,应当给予更多的税收安排,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尽可能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当然,对哪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税收优惠应当事先审查,如德国李斯特计划般,确保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剔除那些表面穿着保险的外衣,内核不是保险的产品。在商业养老保险逐渐发展成熟之后,再通过更多的市场机制调节。[5]

(二)“需求”与“供给”两侧发力

传统销售当中,商业保险公司往往注重从需求方面着手宣传,比如通过税收政策的激励让公众有动力购买保险产品。但是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供给则同样重要,商业保险公司要创新适合老龄化的产品。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心理、生理和社会经济地位都不同于其他年龄段的群体,老年人群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就需要根据这些特殊需要设计出一些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或者根据客户需要改进现有品种,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高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及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

(三)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监管仍处在严格监管的状态,监管的内容范围广,而且限制性很强,与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本质上是主张在满足偿付能力的条件下,政府应当放松对市场行为、市场准入以及保险投资等方面的严格监管,建立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力、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6]对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应当就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综合分析。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危及公司正常运作的各种因素,适时提出各种整改对策,确保公司持续的偿付能力,同时有助于监管机构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以及实际偿付能力,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尽快研究建立偿付能力危机或突发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手段,做好预案,解决商业机构偿付能力不足时的应急措施及其退出机制。在金融混业趋势下,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交叉。

五、结语

未富先老给中国养老问题带来很大的挑战,我国现行体制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以我国目前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大规模、高速度的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来看,现有的年轻人口以及劳动力实难支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这将导致第一支柱难以可持续发展。而商业养老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应加快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高老龄人口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梅琼,迟文铁.我國养老金缺口成因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10(9):54.

[2]袁妙彧.养老保障“三支柱”制度的平衡与衔接——以英国养老金协议退出制度为例[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98.

[3]张立龙.新世纪德国养老保障改革——李斯特养老金计划[J].经济研究参考,2014(57):76.

[4]中国保监会.养老保险国别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25.

[5]蓝霞、王伟.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完善中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0(19):59.

作者简介:

郗璐璐(1992~ ),女,山西阳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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