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共赢关系的一种重要制度。“魏某某事件”的发生,凸显出我国部分企业过于注重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忽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性质以及我国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进行了探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魏某某事件;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西安某大学学生魏某某罹患“骨膜肉瘤”,辗转多家医院后,医治无果。后经某搜索引擎搜索到北京某医院入院进行治疗,在花完20多万元积蓄后,最终因医治无效,于2016年4月不幸去世。经调查涉事医院存在科室违规合作、发布虚假信息和医疗广告误导患者和公众等问题,该涉事医院通过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模式获得推广优势。该事件凸显出我国部分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过于注重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的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由于企业天生具有逐利性,在追求企业最大利利润的同时,往往会忽视自我利益的边界,侵犯社会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赋予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同时也是对国家管理职能的一种有益补充。
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包含法定社会责任与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两方面。企业所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我国,企业从设立之初就处在法律的规制之下,立法者就通过将部分社会责任内化成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方法,规制企业的行为,如企业所要承担的维护与增进劳动者权益责任、产品责任与环境责任等。企业所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种道德伦理上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企业若不承担则国家不能科以处罚,如企业慈善捐款责任等。上述两种责任的边界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因企业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为企业自愿进行,本文仅仅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法律层面的构建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其中第5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该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特征、范围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法官的司法能动活动加以判断与甄别,将原则具体化为规则。其他规定散见于《勞动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中。上述规定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基本构建起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但其中仍然存在着缺乏体系化、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同法律间协调性差、实践可操作性弱等缺点。
三、对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议
1.构建以《民法典》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在《民法典》中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社会责任的范围加以详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不再对企业社会责任详细加以规定,仅规定“相关法律主体(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原则性规定,以“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他法律”为连接,将《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机的联系起来,确立以《民法典》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2.在《民法典》中以概括式加列举式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明确定义
在《民法典》中以概括式加列举式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明确定,具体可以规定为:“企业在从事经营及其它社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③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环境利益的行为;④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或实质损害的行为”。
3.对于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实行更为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
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其严重性与危害性较之其他事件大很多,因此,国家对于此领域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更为严格。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对于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制度与《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制度等。不管是出于企业自身伦理道德要求,还是国家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亦或是保护人民群众朴素情感,都要求上述领域的企业承担较其他领域企业更为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魏某某事件”在较短时间内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也恰恰说明人民群众对于该领域的关注。
三、结语
从“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到“魏某某事件”,每一次事件的发生都触动社会公众敏感而脆弱的神经。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以及政府监管的有限性,导致企业在追求最大经济利润时会不自觉的忽视自身权益的边界,进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最大程度的实现企业、社会的共赢,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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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琳伟(1991.4~),男,汉族,河北邯郸人,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